明史案

清初最大文字狱案

明史案,由庄廷鑨编写《明史》而引发的清初最大的文字狱案。双目皆盲的浙江湖州富户庄廷鑨出钱购买明人朱国祯一部未完成的《明史》,然后延揽名士,增润删节,补写崇祯朝和南明史实,其父庄允诚于顺治十七年冬(公元1660年)将书刻成,即行刊书《明史辑略》。

顺治十八年(公元1661年)为归安知县吴之荣告发,这时廷鑨已死,被掘墓刨棺,枭首碎骨,尸体被悬吊在杭州城北关城墙上,示众三个月,廷鑨弟廷钺被杀。所有列名参校、刻印买卖者均因此获罪,重辟70余人,凌迟18人。

案件背景

明代有一位内阁首辅朱国祯,是浙江乌程县(今属浙江湖州)人。他爱好著述,写了一部明史,起名叫《史概》。他死后,家道中落,后人将未出版的书稿列传部分卖给了同乡富户庄廷鑨。

传说庄廷鑨是个盲人,失明以后,因为想到司马迁“左丘失明,厥有国语”的说法,立志要写一本自己的历史,所以买到原稿之后,召集了许多文人来修改编辑,作成了一部《明书》。因为朱国祯去世较早,原书没有写天、崇祯两朝(一说是没有写崇祯朝),庄廷鑨又补上了缺失的部分,包括南明小朝廷的内容。

这部书是建立在朱国祯的视角上,加上当时南方人心思明,所以书中提到清朝的部分有许多“碍语”。如提到清太祖努尔哈赤,按明朝官职称为“建州都督”;在与清朝作战的将领李如柏、李化龙、熊明遇的传记中,充满对忠臣义士壮志未酬的惋惜;称呼降清的将领孔有德、耿精忠为叛将;用南明的年号隆武、永历,而不用清朝年号。

书成不久,顺治十二年(1655年)庄廷鑨病死。其父庄允诚(按庄家排行为土字辈,应为庄允城,史书记载亦均为庄允城)于顺治十七年冬(1660年)将书刻成,即行刊书《明史辑略》(《明书辑略》)。刊刻时,为了显示书的权威性,还找了前礼部官员李令皙写序,并且写了江南名士茅元锡、吴之铭、陆圻、査继佐等十八人的名字,声称他们参与了书的编辑 。

案件经过

小人告发

顺治十八年(1661年),归安知县吴之荣因为一起贪腐案被罢职后,试图告发庄廷鑨反书作为功劳,好谋求复职(一说,是敲诈庄家不成怀恨在心)。吴之荣告到将军松魁处(一说,是陆圻、查继佐、范骧三人因为发现自己名字无端出现在这本书上而首告。至少陆圻确实报告给了湖州府学教授赵君宋),松魁转发给巡抚朱昌祚,巡抚转发给督学胡尚衡。这些人接受了庄允诚数千金的贿赂,拒不审理。庄允城将其中被告发的句子改掉后,继续刊刻发行。不料吴之荣见毫无动静,买到了初刊本,再度告发,事情越闹越大,最后惊动朝廷中的辅政大臣鳌拜等人。

多人牵连

当时康熙年幼尚未亲政,鳌拜责令刑部满官罗多等到湖州彻查,并严厉处置涉案的相关人士。吴之荣对南浔富人朱佑明怀恨在心,诬告序言中提到的“朱氏原稿”即朱佑明(实际是朱国祯),将朱佑明和他的五个儿子牵涉进来。其余列名参校者、初审官员等,和他们的家人都被查抄,江南名士损失惨重。

案件结局

康熙二年(1663年)五月,明史案终于结案。此案先后牵连千余人,妻子被发配东北沈阳附近的宁古塔者几百人。

凡作序者、校阅者及刻书、卖书、藏书者均被处死。被杀者共七十余人。其中庄廷鑨之弟庄廷钺、李令皙、茅元铭、蒋麟征、张寯、韦元介、潘柽章、吴炎、吴之镕、吴之铭等十四人凌迟处死;归安,乌程的两名学官处斩。湖州原任知府陈永命于康熙元年(1662年)罢官,至山东台儿庄,自缢于旅馆。棺材被运回杭州,开棺磔尸。其弟江甯县知县陈永赖,也同时被斩。归安县学新任训导王兆祯、推官李焕、湖州新任知府谭希闵(到任只半月)等人处绞。

刻字工汤达甫、印刷工李祥甫,书店老板王云蛟、陆德儒惨遭屠戮。

庄允诚被逮捕上京,后来不堪虐待死于狱中。据说吴之荣派人毒哑了他,防止他辩解。庄廷鑨被掘墓开棺焚骨,全族获罪。

作序者李令皙及其子李礽焘等4人、被认为提供原稿的朱佑明及其子朱念绍、朱彦绍、朱克绍和侄子朱绎先后被斩杀,妻子徐氏吞金自尽,李令皙的幼子十六岁,法司命他减供一岁,得免死充军。少年不肯,最后一并处斩;董二酉当时已死,尸体被从棺材中挖出,肢解成36块,子董与沂,也被诛杀。

湖州府学教授赵君宋本是告发者之一,亦以“私藏逆书久不上缴”罪名被处斩。苏州浒墅关主事李继白因买书被杀。

杭州将军松奎,浙江巡抚朱昌祚以下所有官员,革职查办,撺掇松奎收贿的程维藩被诛。学政胡尚衡、松江提督梁化凤、守道张武烈等人以重金行贿得免。

列名参校的范骧、查继佐、陆圻三人告发有功,无罪开释。(当世普遍认为是吴六奇所救,但当事人在《查继佐年谱》里否认有此事,说:“葛如,方布衣野走,世传余有一饭之恩,怀之而思报。其实无是也。是则公在时已传其事,故公为之辨。”乾隆时诗论家吴骞在《拜经楼诗话》中也认为此传闻事不可靠。)三人和告发者吴之荣各得到庄允诚、朱佑明两家一半财产,范陆二人拒而不受,只有査继佐照收无误——《费恭庵日记》记述:“余亲见船舶慈感寺前,领来朱庄厨桌家伙约十余舟载去,转祸为福,真回天手段也。”。

同列参校的查伊璜非但未伤毫发,反而因首告有功,“与之荣同列赏格,分庄珑籍产一半”。《五石脂》记载,查继佐告密所得不再是庄家财产的一半,而是十分之一,加上“十余舟”的器物。“……同时以不列名而获免者,尚有四人……陆璘,查伊璜、范文白、陆丽京……伊璜名继佐,海宁举人……咸负文望,列名参订中。庚子书成颁布,三人以不相闻,于顺治十八年辛丑十二月,具呈学道胡尚衡,辨明其诬……之荣出首时,即谓庄胤成(即君维)、朱佑明、查伊璜等共造此书。至公庭质对,亦坚执伊璜等主笔。查以递过检明呈为词,吴复质其何不首督抚而独首学道。明系借此得赃名实两遂之计。查遂无词。囚禁者逾时,既乃密求于粤中总兵吴六奇,事始得解。先是满官督抚上本,俱依之荣口供,谓查系同谋造送。及吴为查营解,至定案时,遂一反其词。谓查三人,虽不比之荣之发觉,亦系首事之人,依律颁赏。故之荣荫袭拜他哈哈番,并给朱庄财产十分之一。查、范、陆亦得颁给器用什物。据《费恭庵日记》,谓曾亲见查等在慈感寺前领取朱、庄家具,约十余舟云。”(转载节录自《汉军旗旗人金庸对祖先的洗白运动》)

《明史辑略》被销毁。

后续发展

陆圻免死,看破红尘,从此云游,不知所终。

吴之荣立功复起,得到抄没朱佑明的家产,官至右佥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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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中文名
别名
庄氏史案
朝代
清朝
开始时间
顺治十八年(1661年)
结束时间
康熙二年(1663年)
肇始
浙江乌程(今吴兴)富户庄廷鑨
结果
入狱者千余人,被杀者70余人,凌迟18人
影响
引起清廷关注,爆发文字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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