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沿革
前身
锦衣卫,设立于洪武十五年(1382)四月十六日,前身是仪鸾司。
关于仪鸾司,《明太祖实录》这样记述:
洪武三年六月乙酉,置亲军都尉府及仪鸾司。初设拱卫司,正七品,管领校尉,属都督府。后改为拱卫指挥使司,秩正三品。寻以拱卫司似前代卫尉寺,又改为都尉司。至是,乃定为亲军都尉府,管左、右、中、前、后五卫军士。设仪鸾司隶焉。
按照这一记载,仪鸾司应该设置于洪武三年(1370年)六月二十八日,但同样是在《实录》当中,仪鸾司已经在此前出现过多次。如吴元年(1367年)十二月十九日,中书省左相国李善长在呈进的即位礼仪中提到:
前期,侍仪司设表案于丹墀中…宿卫镇抚二人位于东西陛下,护卫百户二十四人位于宿卫镇抚之南,稍后…其丹陛上,设殿前班指挥司官三员,侍立位于陛上之西,东向。宣徽院官三员侍立位于陛上之东,西向。仪鸾司官位于殿中门之左右,护卫千户八人位于殿东、西门之左右,俱东西相向…
可见,仪鸾司在明朝立国之前已经存在,洪武三年(1370年)只是调整了它的隶属关系。《实录》洪武三年六月这条记载中提到的拱卫司同样成立于朱元璋称帝之前。龙凤十年(1364年)十二月二十六日「置拱卫司,以统领校尉。属大都督府,秩正七品。」拱卫司本是皇帝的保卫部门,之所以会频繁用于礼仪活动,这要从前朝制度中寻找答案。
仪鸾司的源流
皇帝作为帝国的最高统治者,盛大的仪仗是其至尊身份的体现。庞大的仪仗队及其道具势必需要设置专门的机构进行管理。
仪鸾司的称谓最早出现在五代时期。后晋开运三年(946年),契丹大军南下,后晋皇帝石重贵被废黜。次年正月,契丹太宗耶律德光入主,石重贵等被强行迁往黄龙府安置「以宫嫔五十人、内官三十人、东西班五十人、医官一人、控鹤官四人、御厨七人、茶酒三人、仪鸾司三人、军健二十人从行」。
宋代,仪鸾司隶属卫尉寺。卫尉寺「掌凡幄帟之事,大礼设帷宫,张大次、小次,陈卤簿仪仗。长、贰昼夜巡徼,察其不如仪者,押仗官则前期禀差」。「旧制,判寺事一人,以郎官以上充。凡武库、武器归内库,守宫归仪鸾司,本寺无所掌。元丰官制行,始归本寺」。由于皇帝仪仗中包含众多兵器,所以宋代的卫尉寺下辖内弓箭库等四个部门「掌藏兵杖、器械、甲胄,以备军国之用」,仪鸾司则专「掌供幕帟供帐之事」。
卫尉寺在宋室南渡后撤销,并入工部,而仪鸾司因为客观需要一直存在,在蒙元时期也继续履行礼仪职能,如皇帝即位接受朝贺时,「前期二日,仪鸾司设大次于大明门外,又设进册案于殿内御座前之西,进宝案于其东,设受册案于御座上之西,受宝案于其东」。
拱卫司的源流
从宋代卫尉寺的组成来看,相当一部分任务需要军士来完成。北宋灭亡后,入主中原的金国在宋制基础上建立了一套新的政治体制,在礼仪方面,仪鸾司得到保留,卫尉寺则没有重建,而是新设了一个拱卫司。
拱卫司的前身是龙翔军,绍兴二十七年(1157年)更名为神卫军,绍兴三十二年(1162年)定名为拱卫直使司,简称拱卫司。拱卫司设都指挥使、副都指挥使等官「掌总统本直,谨严仪卫」。拱卫司还有一支番号为威捷军的直属部队,不过其上级单位是「掌朝会、燕享,凡殿廷礼仪及监知御膳」的宣徽院。
宣徽院也统辖一部分军士「所隶弩手、伞子二百三十九人,控鹤二百人」。金国的拱卫司是一个兼具礼仪和保卫职能的机构,但参与宫廷各类礼仪应是主要职能。拱卫司及宣徽院分别统辖一部分军队是宫廷礼仪中包含大量军礼或类似形态礼仪的需要。
蒙元的拱卫司设置于咸淳二年(1266年),在忽必烈统治期间曾有多次变动,1295年最终定型为正三品武职机构,且不再隶属于宣徽院。虽然成为独立机构,但主要职责仍是参与礼仪活动。如崇天卤簿中的控鹤第一队、第二队即分别由两个拱卫司指挥使、指挥佥事主持。
蒙元的拱卫司虽为专设机构,但主官却不一定是专职,如朵尔直班即曾以资政院使的身份,在提调宣文阁、知经筵的同时「兼海西辽东道哈思罕等处打捕鹰房怯怜口万户府达鲁花赤,提调拱卫司事」。类似例子很多,兹不枚举。
朱元璋早年隶属韩宋,而韩宋建立之初,日不暇给,制度草创,多承袭元制,中央设中书省,地方设行中书省,朱元璋也没有做大的改动,拱卫司因此和仪鸾司一样,继续履行和前朝类似的礼仪职能。
立国前的多头禁卫
拱卫司在龙凤十年(1364年)十二月初设时只是正七品衙门,但很快恢复为正三品的指挥使司,且是后来统辖五卫军士的亲军都尉府的前身,似乎不仅仅是个礼仪机构。
在朱元璋称帝的大典中,陛下站有两个宿卫镇抚和24名护卫百户。从名称上看,宿卫镇抚及其后站立的护卫百户应是皇帝禁卫部队的重要成员。
在洪武三年(1370年)六月成立亲军都尉府之前,当年二月,明廷决定设立留守卫指挥使司。史载「国初,尝设都镇抚司,总领禁卫。后隶大都督府,秩从四品,统率各门千户所。寻改宿卫镇抚司。至是,升为卫,专领军马守御各城门及巡警皇城与城垣造作之事。」留守卫的前身是宿卫镇抚司,宿卫镇抚司的前身则是都镇抚司。
都镇抚司设置于韩宋龙凤二年(1356年)。当年七月初一,韩宋设立江南等处行中书省,以朱元璋为平章政事,「置省都镇抚司,以孙养浩为镇抚」。
按照元制,皇帝「内立五卫,以总宿卫诸军,卫设亲军都指挥使。外则万户之下置总管,千户之下置总把,百户之下置弹压,立枢密院以总之。遇方面有警,则置行枢密院,事已则废,而移都镇抚司属行省」。朱元璋为江南行省平章政事「兼总省事」,都镇抚司在元代是行省的下属机构,朱元璋设置都镇抚司符合当时人们对都镇抚司职能的认知。
朱元璋当时还下令设置了帐前总制亲兵都指挥使司和各翼元帅府等军事机构。龙凤十年(1364年)正月初一,因朱元璋于龙凤九年(1363年)安丰之战救驾、鄱阳湖之战击败陈友谅,韩宋进吴国公朱元璋为吴王。同日,建吴国百司官属,其中「都镇抚司都镇抚,正五品」。
当年三月四日,更定大都督府等衙门官制:
都镇抚司都镇抚,从四品,副镇抚,从五品,知事,从八品。金吾侍卫亲军都护府都护,从二品,经历正六品,知事从七品,照磨从八品。统军元帅府元帅正三品,同知元帅从三品,副使正四品,经历正七品,知事从八品,照磨正九品。各卫亲军指挥使司指挥使,正三品,同知指挥,从三品,副使,正四品,经历,正七品,知事,从八品,照磨,正九品。
从品级上看,都镇抚司官员的级别虽然上升了一级,但仍明显低于亲军指挥使司和元帅府官员。据此推断,龙凤二年(1356年)设置的都镇抚司的级别应该也在亲军都指挥使和各翼元帅府之下。
龙凤四年(1358年),朱元璋任命外甥李文忠为「帐前总制亲军都指挥使司左副都指挥,兼领元帅府事。迁元帅康茂才为营田使兼帐前总制亲军左副都指挥」。总制亲军的副都指挥可兼任元帅府长官,显示帐前总制亲兵都指挥使司才是内最高级别的军事机构。龙凤九年(1363年),康茂才由亲军副都指挥使升任金吾侍卫亲军都护府都护,金吾侍卫亲军都护府在朱元璋龙凤十年(1364年)进爵吴王更定官制时被定为从二品衙门,仅次于从一品的大都督府。
在更定官制的当月,朱元璋下令「置武德、龙骧、豹韬、飞熊、威武、广武、兴武、英武、鹰扬、骁骑、神武、雄武、凤翔、天策、振武、宣武、羽林十七卫亲军指挥使司」,南京以外地区原设的各翼元帅府,亦「悉罢诸翼而设卫焉」。从品级上看,金吾侍卫亲军都护府应该是这17个亲军卫的上级主管部门,而康茂才在此前一年由亲军副都指挥使调任亲军都护府都护则显示都护府是由此前设立的帐前总制亲兵都指挥使司更置而来。
在创业阶段,直属亲军既是朱元璋的禁卫军,也是一支可以随时调动的战略预备队。龙凤十年(1364年),吴王朱元璋一次性设置了17个亲军卫,实力远高于外卫,显示其对亲军部队非常重视。
龙凤十年(1364年)是朱元璋整合官制、兵制的关键年份。当年四月,他下令行部伍法,废弃混乱的枢密、平章、元帅等职位,按诸将实际统辖军数,分别出任指挥、千百户等军职「令既下,部伍严明,名实相副,众皆悦服,以为良法」。同月,「改各门总管府为千户所,设正副千户各一员」。
当年十月,参议府臣僚进言:「初,设省都镇抚以制辖行省军马,总禁卫之司。今行省既改为中书,而大都督府并掌戎机,若以都镇抚属本府,则事归于一。上以为然,遂以都镇抚为大都督府镇抚,秩从四品,掌调各门守御千户所。」
都镇抚司在朱元璋任江南行省长官时名义上是行省的主要军事机构,参议府说它是「总禁卫之司」,道理上说得通。不过随若控制区域的扩大,都镇抚司并不能管辖行省以外的区域,其地位势必日渐萎缩。而朱元璋身份的日渐提升,低级别的都镇抚司显然也承担不了繁重的保卫任务。朱元璋采纳参议府的建议,将都镇抚司降格为只管辖南京各门守御千户所的大都督府从属机构,也是形势使然。
不过在同年十月,朱元璋下令「革金吾侍卫亲军都护府、统军元帅府、万户府,并都护府断事官、知事于大都督府」,则是一项意义非凡的举措。这一政令将其个人直接统率的亲军部队在形式上转交给了大都督府管理。虽然此时的大都督是他的侄子朱文正,无须担心他的忠诚度,但从长远上看,无疑是对君权的削弱。
都镇抚司品级过低,亲军部队又承担着繁重的战略任务,朱元璋当然也有独立的保卫部队,按《实录》记载,早在龙凤四年(1358年)十二月,朱元璋即曾「选宁越七县富民子弟充宿卫,名曰御中军」。这支番号为「御中军」的部队即是朱元璋的专职禁卫军。
关于朱元璋创业阶段的禁卫军,《七修类稿》记载「太祖国初时,立君子、舍人二卫。君子卫居文官子弟,舍人卫居武官子弟,以宣使李谦安子中领焉;昼则侍从,夜则直宿,以为心腹。登报后,总兵官家眷俱要京中居住,谓同享富贵,二者虽若宠之,实防之也。」
君子卫、舍人卫的记载在明代官方著述中难觅踪影,但在私家笔记、野史中则频繁出现,武官子弟以舍人身份进入禁卫队伍的例子很多,文官子弟入选侍卫队伍的个案确实存在。如广西人陶梁民「以父布政司,赐籍为新会人。由锦衣卫舍人,授广州左卫左所试百户」。布政司官员是文职。陶梁民出身于锦衣卫舍人,锦衣卫洪武十五年才成立,说明洪武中后期仍然存在文官子弟进入禁卫队伍的现象。类似的例子还有兵部尚书唐铎的弟弟唐鉴,洪武二十五年十月「以唐鉴为散骑舍人,随直宿卫」。
龙凤四年(1358年)十二月,朱元璋将新光复的婺州路更名为宁越府「以儒士王宗显为知府,帐前总管陈从贵兼知东阳县事,总兵三百戍之。义兵元帅吕兼明兼永康知县,帐前总管王道同为义乌知县,杨苟为武义知县」。当月即从当地富民子弟中抽选御中军,很大程度上应是展示对新附地区社会上层的信任,客观上兼有人质的性质。武官子弟及社会上层人士子弟以禁卫军身份入质的情况下,文官子弟想必也难以例外入选禁卫队伍的现象,君子卫不能轻易否定。
御中军兼具多重职能,未必真的能成为朱元璋的心腹。史载,攻取婺州不久,朱元璋亲自到当地巡视。一次,微服夜行,以小先锋张焕从行。在称帝之前,先锋军是朱元璋军队中精锐部队的称号。随朱元璋出行的张焕估计是帐前亲军先锋之一。创业阶段需要不时离开南京出巡甚至亲自领兵出战的朱元璋需要强有力的保卫力量,帐前亲兵既是精锐又是直属部队,较之名义上的御中军,显然更具优势。
吴元年(1367年)四月,朱元璋「命江西行省选精兵二千人充宿卫」。此时金吾侍卫亲军都护府已经裁撤,亲军诸卫已经划归大都督府统辖,朱元璋依旧从地方抽选精兵充当自己的禁卫军,说明富有实际战斗力才是禁卫部队的首选标准,展示信任和充当人质只是入选御用禁卫的附加功能。
综上所述,在称帝之前,朱元璋的禁卫任务呈现为多头分担状态。仿效前朝先后成立的仪鸾司和拱卫司虽然负有保卫职责,但主要是仪仗队,仪鸾司更是干脆属于文官系统。都镇抚司作为江南行省初创时名义上的最高军事机构对朱元璋的保卫工作负有领导职责,但过低的级别以及随着疆域扩大导致的权限萎缩,使之逐渐退化为宫邸和南京城的守卫军,尽管曾一度享有宿卫镇抚司的名号,但未能改变其与朱元璋距离越来越远的现实。御中军虽然出现较早,但附带的笼络与人质职能以及入选者不具备实战经验的先天缺陷使之只能充当名义上的禁卫军,实际履行关键时刻保卫职责的则是侍卫亲军中的佼佼者。
龙凤十年(1364年)是朱元璋实现政权统一、事权划一的关键一年。当年十月,金吾侍卫亲军都护府被裁撤,原来担负保卫和战略预备队职能的亲军诸卫划归大都督府统一管理。十二月,名义上承担宿卫职责的武职衙门拱卫司成立。但过低的级别和不断从地方抽取大量精兵进入禁卫队伍的现实,使拱卫司不可能实际担负起护卫全责。朱元璋的护卫力量仍将面临新的调配和整合。
按照《实录》的记载,龙凤十年(1364年)拱卫司初设时只是正七品机构,负责「管领校尉,属都督府。后改为拱卫指挥使司,秩正三品。寻以拱卫司似前代卫尉寺,又改为都尉司」。《实录》中没有明确记载拱卫司是什么时间升格为正三品指挥使司的,从江陵人叶茂的履历中可以大致推断出来。「(叶茂),吴元年(1367年)以军功除拱卫司使,寻升大使。洪武五年改仪鸾司副使,七年升大使」。
洪武四年(1371年)四月,仪鸾司被定为正五品衙门,设大使一人、副使二人。叶茂在洪武五年(1372年)晋升为仪鸾司副使,品级不会高于从五品,那么他此前曾担任的拱卫司大使一职的级别肯定在五品以下,也就是说,至少在吴元年(1367年),拱卫司尚未升格为指挥使司,朱元璋的禁卫军尚没有一个与之规格、规模匹配的领导机构。从吴元年(1367年)到洪武三年(1370年)六月短短四年多的时间里,朱元璋的禁卫机构经历了从拱卫司到拱卫指挥使司,再到都尉司、亲军都尉府的三次大的变动。
亲军都尉府的职能有几点需要注意:
一是亲军都尉府仍然处于大都督府管辖之下。
二是拱卫司原本只负责统率校尉,校尉虽然也可参与护卫,但主要任务是「专职擎执卤簿、仪仗及驾前宣召官员、差遣干办」,与承担礼仪职能的仪鸾司接近,而亲军都尉府下辖五个卫的士兵,显然不是仪仗部队,应是禁卫军。亲军都尉府虽然统辖五个卫的军士,但仅是三品衙门,和普通卫的指挥使平级,在体统上仍然没有捋顺。其时是否通过给都尉府高配长官的方式解决这一问题,因为资料缺乏,暂时不明。
三是亲军都尉府转化成专职禁卫机构后,原来拱卫司承担的礼仪职能以及其下属的校尉群体需要一个单位来接手。职能接近的仪鸾司无疑是最合适的选择,叶茂能从拱卫司大使调任仪鸾司副使也证明了这一点。
洪武十二年(1379年)四月二十二日,《明太祖实录》记载:
「遗仪鸾司典仗陈忠往浙江杭州诸府募民愿为校尉者,免其徭役。凡得一千三百四十七人。校尉、力士之设,签民间丁壮无疾病过犯者为之。力士隶旗手千户所,专领金鼓旗帜,随驾出入及守卫四门。校尉隶拱卫司,专职擎执卤簿、仪仗及驾前宣召官员、差遣干办,三日一更直。立总小旗以领其众,由总旗而升为百户及各王府典仗,择年深者为之。其余有缺,则依例佥充。至是,隶仪鸾司。以数少,持诏募民为之。后罢仪鸾司,置锦衣卫;罢旗手千户所,置旗手卫。校尉隶锦衣,力士隶旗手。」
由仪鸾司官员负责招募校尉,说明至迟到洪武十二年,明廷已经完成仪鸾司和拱卫司的职能整合。可见,明廷在亲军都尉府成立之际即把仪鸾司置于其下,早就有合并两个机构的意图。洪武四年(1371年)将仪鸾司升级为五品衙门,也是整合过程的一部分。
不过上面引用的这条史料有两点需要特别注意。
一是陈忠的身份是仪鸾司典仗。
按照明朝的制度设计,「仪鸾司设司仗,改亲王仪卫司司仗为典仗」,典杖应该是亲王仪卫司属官,不是仪鸾司属员。明代校尉的服侍对象不仅是皇帝,也包括亲王。亲王之国时,「例拨校尉六百名」,设亲王仪卫司统率之。这些校尉要从皇帝的校尉中划拨。如宣德四年(1429年),明宣宗曾谕令兵部:「曩分拨锦衣卫多余校尉于各王府,今后有告愿还原卫报效者,勿听。」又如弘治七年(1494年),兵部奏准:「比以雍王出府,奉旨于京卫拨仪卫司并群牧所随侍臣共二十七员,校尉六百名,军士一千一百名…先拨校尉三百名,暂令在京随侍,待之国时再行奏请,于本府附近卫分拨军士五百名补充群牧所之数,三百名改充仪卫司校尉之数。」
朱元璋有26个儿子,去掉太子朱标,如果每个之国的儿子都由仪鸾司足额拨给600名校尉的话,至少要15000名校尉。陈忠奉命到浙江招募校尉,正是因为「以数少,持诏募民为之」,估计是为部分亲王之国做准备。如前引史料所示,校尉的晋升是从小旗、总旗直至百户、典仗。陈忠的身份是典仗,估计前往浙江之前己经被调到某亲王仪卫司,他招募来的校尉事先可能已经有了具体的配给对象。
二是校尉原属于军队系统。
从设总小旗、百户等各级职务来看,划归仪鸾司后,依然保持了军事化的编制,这和仪鸾司主官大使、副使「冠文冠」,属文官系统依旧不是很匹配。仪鸾司司仗,明初「秩比百户」,是正六品。洪武四年(1371年)和王府仪卫司作区分后,典仗升格为从五品。
按理,原来同级别的司仗应该也上升到从五品。这样,司仗就和仪鸾司副使平级了。虽然在体统上并没有超越大使,但在明初重武轻文的大背景下,仪鸾司大使要正常履行职责,势必要面对很多意想不到的困难。另外,皇帝的校尉远多于亲王,仅仅设几个百户、司仗,很难有效管束,客观上需要更高层级的军官来主持日常事务。
亲军都尉府的级别和属下军士数量不匹配,仪鸾司长官和属下校尉不属于一个系统、品级缺乏足够权威,明朝的禁卫系统仍将迎来新的调整。
洪武十三年(1380年),胡惟庸案爆发,明廷开始大幅度调整政治体制。在先后废除中书省,提升六部,大都督府一分为五军都督府的同时,朱元璋宣布各卫指挥使司降半级「皆为从三品,都指挥使司正三品」,「以金吾、羽林、虎贲、府军等十卫职掌守卫宫禁。凡有支请,径行六部,不隶五军」。从龙凤十年(1364年)废置金吾侍卫亲军都护府开始,历经大约17年时间,明太祖终于又重新掌握了一支直属于自己的禁卫部队。
亲军卫脱离都督府管辖,原本隶属大都督府的亲军都尉府自然要有所变动。洪武十五年(1382年)四月十六日,明太祖宣布「改仪鸾司为锦衣卫,秩从三品」。这里没提及都尉府,估计此前已经撤并。为体现锦衣卫的特殊地位,洪武十七年(1384)三月十八日,「改锦衣卫指挥使司为正三品」。至此,居亲军卫之首,锦衣卫制度正式登上历史舞台。
成立
洪武十五年(1382年)四月十六日,明太祖改仪鸾司为锦衣卫,其属有御椅司、扇手司、擎盖司、旛幢司、斧钺司、銮舆司、驯马司等七司,秩皆正六品。御椅、扇手等七司执行的无疑是仪仗职能。这些司的成员依旧是校尉,校尉主要任务是「专职擎执卤簿、仪仗及驾前宣召官员、差遣干办」。
按照明代的制度设计,卫之下都设有镇抚司,主管本卫司法工作,设从五品卫镇抚二员;千户所下设所镇抚二人,从六品。镇抚司之下设司狱司,主持本卫监狱的管理工作。锦衣卫作为亲军卫,虽然地位特殊,但同样设有镇抚司。
锦衣卫出现在一个特殊时刻。洪武十三年(1380年)正月,胡惟庸案爆发,御史大夫陈宁、御史中丞涂节先后卷入案中伏诛,御史台随即被撤销,作为御史台继承者的都察院在洪武十五年(1382年)十月才成立。锦衣卫成立的时候,中央司法机构只有刑部和五军断事司以及在洪武十四年(1381年)十一月才设置的大理寺和审刑司。
刑部等四机构可以审理的案件范围广泛,但唯独不包括官员谋反一类的大案。此时有权管官的机构只有察院,但察院所属监察御史只是负责监察的七品官,虽有揭发举报的职责,但没有审判权。此时追查胡惟庸余党的行动尚在如火如荼地进行当中,中央机构中又没有专职的、可信赖的部门能独立处理此案,作为嫡系亲军卫,同时下属拥有完整司法部门的锦衣卫就成了一个重要的选择。可以说,锦衣卫介入卫外司法事务,是因其先天优势而在一个特殊时刻承担的额外工作,谈不上侵夺法司职权。
镇抚司后来在职能上有所分化,直到成化十四年后,北镇抚司专理刑事,而南镇抚司职掌军匠诸事,形成了两个职事各异的平行机构。明廷为保证其审狱的独立性和保密性,北镇抚司治狱所得的供状,可以越过锦衣卫堂上官直接上达皇帝,这意味着北镇抚司在编制上虽隶属锦衣卫,实际是一个独立运作的挂靠机构。
以秘密侦缉为主要手段的锦衣卫监察职能从其诞生伊始就存在,但执行者仅限于行事校尉,且有相应的制度约束。锦衣监察与科道监察具有大体一致的功能,且互相制约,共同组成明朝的监察网络,明代的监察体系因此呈现出二元化倾向。由于独立于文官体系之外,士大夫群体始终对其怀有敌意。明中叶,锦衣卫的缉查重点逐渐转移到打击妖书妖言和「捕盗」方面,对文武官员的监察功能让渡给走到前台的东厂。
锦衣卫与明朝其他卫一样,设有千户所。明朝一般的卫都只统领五个千户所,即前、后、中、左、右千户所。由于锦衣卫的特殊地位,除了这五所之外,还设有其他千户所。洪武十八年(1385年)是入选力士大量到京,增置锦衣卫中左、中右、中前、中后、中中、后后六千户所分领。这六个千户所的设置,是锦衣卫第一次大规模扩编,共计11个千户所。
专职养象的驯象千户所成立较晚。洪武二十四年(1391)三月,「置锦衣卫所属驯象、屯田、马军左右千户所」。当年六月,又增设「锦衣卫马军前、后二千户所」。明初定都南京,地处水乡,因而在京各卫大都设有水军千户所,锦衣卫也不例外。至于屯田千户所,在现存《(南京)锦衣卫选簿》中保留了大量屯田所官员的袭替资料,可以证明其在明代始终存在。在洪武年间,锦衣卫下辖千户所有左右中前后五所,马军前后左右四所,中左、中前等六所亲军所、水军所、屯田所、驯象所,共十九个千户所。
洪武年间的锦衣卫下辖千户所有19个之多,不仅侍卫皇室,发生大的战事时,锦衣卫也承担出京作战的职责。明平云南之战后,由于云南的局势一直没有稳定,明廷再次调遣大军前往镇压并大量增设卫所,以巩固战果,锦衣卫官兵也大量进入云南。永乐年间,锦衣卫官兵也参加了明征安南战争、在郑和下西洋期间的战事。直到明孝宗弘治年间,锦衣卫官兵不再参加团营选拔(团营是土木之变后明廷选汰京军的产物,是京军承担出京作战的主体),虽然给事中蔚春及兵部先后提出反对意见,但都没有能让皇帝收回成命,等于在事实上免除了出京作战的职责。
成熟
以官制完备为标志,锦衣卫的职权在明宪宗成化年间基本发展成熟。
缉捕谳狱及城市管理是锦衣卫堂官的首要职掌,侍卫皇帝则居次要地位。北镇抚司官专理诏狱,锦衣卫处理的案件以京师地区一般犯罪居多。
堂官、镇抚司官主要由兵部推选,嘉靖中叶以后,文化与司法考试是选官必经之途,从而使文臣子孙掌握卫务,锦衣卫趋于文职化。堂官、镇抚司官职掌、排序及其人选要求显示,明中后期锦衣卫的性质更接近于治安司法机构。锦衣卫官制与职权演化的过程,是明中后期文治道路的典型个案。
按洪武官制,锦衣卫与其他卫所并无二致:堂上官设指挥使1员,正三品,指挥同知2员,从三品,指挥佥事4员,正四品;卫设镇抚司,卫镇抚2员,从五品。明代实行武官世袭制度,卫所武官以功劳升迁,子孙又以「恩荫」世袭,每代都有人立功与世袭,那么随着时间的推移,武官的人数就会膨胀,出现「冗官」的现象,官员人数与官缺定额不符、官员权责与所任官职不符。嘉靖时霍韬说:「锦衣卫官,洪武初年,旧官二百一十一员,永乐初年,新官二百五十四员,自永乐以后迄嘉靖六年,新增一千二百六十三员。」
造成锦衣卫「冗官」的,除了世袭的武官,还有受到皇帝的赏识的画师、工匠、翻译等特殊人才,被授予锦衣卫官衔,以及皇亲国戚、勋臣子孙、宦官弟侄、文官等也被安排到锦衣卫「带俸」。
卫所的官职与权责不符渐成普遍现象,指挥使与同知、佥事等官可能不仅不是该卫长贰甚至根本就没有职务。于是,明廷任用锦衣卫官员也就不再拘泥于官职。如永乐八年(1410年),锦衣卫指挥使纪纲因功升为都指挥佥事,本应调都指挥使司任职,然而明成祖还离不开这个「爪牙」,遂命纪纲「仍掌锦衣卫事」。之后,又有都指挥佥事刘忠「掌锦衣卫事」。这意味着洪武官制表明武官职权、上下级关系等的作用开始丧失,更多用于代表官员的待遇级别而已,变成了散官(或者说寄禄官),而「掌锦衣卫事」之类的差遣才是实际职务。
明廷为解决卫所冗员众多、管理混乱等问题,开始实行军政考选制度,考选武官担任掌印、佥书,分理卫所军政。掌印、佥书等差遣性官职,本身没有品级;官员的官阶及相关待遇的高低由「指挥使」等有品级的职衔体现,以功劳叙迁。他们的官阶往往升转极快,升至都督以后,要改注「于五府带俸」。如崇祯时的掌卫官刘侨列衔为「锦衣卫掌卫事左军都督府右都督」。刘侨铨注于左军都督府,却在锦衣卫掌事,职务与官阶的分离一目了然。同时,普遍存在铨注于锦衣卫,却在其他衙门任职或无职的情况。
此后,掌印、佥书才是卫所实际上的堂官。锦衣卫堂官为掌印提督东司房、提督西司房、提督街道房各1员,佥书若干员。各房负责缉捕管城。锦衣卫长官「进公署,则曰下司房」。东西司房应是办公场所,后演化为官职机构名。犹如「省」本是禁省,是宫中禁地、禁中的场所之意,后演变为中央官署名(中书省、尚书省之类)。
末期
弘光朝
崇祯十七年(1644年),李自成攻陷北京,崇祯皇帝自缢而死,满清入关,明朝政府的有效统治范围迅速萎缩。尽管如此,锦衣卫仍以不同的变异形态存在于南明各政权当中,并发挥了不可忽视的作用。
明朝实行两京制度,在北京沦陷的情况下,建立于南京的弘光政权是明中央政府的合法继承者,是明政权的一个组成部分,弘光时期的很多措置对后来的南明隆武、永历等政权有着直接的影响。
(一)重建锦衣卫
崇祯十七年(1644年)五月初三,福王朱由崧宣布监国于南京。数日后,兵部郎中万元吉提出保留南京名号、设置京营等建议,同时提出「大汉止用军校三百名,锦衣卫校止用军校五百名。其锦衣卫堂上止用一员,加提督官旗办事衔。南、北镇抚官不必用,既昭缓刑,且杜告密」的建议。这一建议得到时任兵部尚书的史可法的认可,并代为奏请。福王随即表示采纳。
福王监国只是继位前的一个过渡,锦衣卫作为皇帝亲军的核心组成部分,负有仪仗、保卫等多重职责,且在登极典礼过程中不可或缺,因而设置锦衣卫是必要准备工作之一。但兵部认可的万元吉的建议似乎并不这么简单。
明朝的锦衣卫初创于南京。成祖迁都北京后,南京锦衣卫一分为二,一部分随之北上,一部分留在南京。前者后来发展成为一个职能广泛的强力机构,后者则逐渐向普通卫所靠拢,但二者之间始终存在人员交流、业务合作等多方面的联系。北京沦陷后,北京锦衣卫随之瓦解,但南京锦衣卫并未受到冲击。
按理,如果单纯为福王登极做准备,只需把南京锦衣卫进行重新编组、装备、训练即可,无须做大规模的调整,而万元吉的建议则把锦衣卫的规模限制在八百人,且明确提出不设镇抚官,显然有更深层的目的。
按照明朝的卫所制度,每个卫所下面都设有专门的镇抚司,主要承担与本卫所人员有关的司法事务,锦衣卫自然也不例外。自锦衣卫设置直属于皇帝的北镇抚司之后,其原有的镇抚司改称南镇抚司。北镇抚司与臭名昭著的诏狱及秘密侦缉直接关联。万元吉提请不设镇抚官,且明言「昭缓刑」「杜告密」,目的显然是要借着国事混乱、皇位更迭的机会,彻底废掉这道时刻威胁着士大夫群体的紧箍咒。只是同时废置南镇抚司,未免给人留下违反祖制的口实。
万元吉所说的「大汉」指锦衣卫中的直殿军士,本来称作「天武将军」,因为向来是「选躯体丰伟有勇力者为之」,后被称之为「大汉将军」,后者反而取代前者成为官方认可的称谓。大汉将军因为「专选人才长大者」,南京锦衣卫中可供选择的军士估计也不会很多。加之大汉将军只「充朝仪」,在国势倾颓、财政紧张的情况下,把数量限制在300名倒也说得过去。
在兵部提请福王审议的同日,吏部尚书张慎言提出的「中兴十议」获得批准。在其第三条建议中,张慎言提出把南迁的皇室暂时安置到东南省份,「府第、护卫、官署,暂从节省」。此时的福王理论上还是藩王,既然决定让其他藩王暂时降低待遇,本人自应以身作则,所以万元吉削减锦衣卫员额的提议很快获得批准。
四天后,福王正式继位,以明年为弘光元年。循例封赏翊戴功臣,「予司礼监太监韩赞周、卢九德各弟侄一人锦衣卫指挥佥事,银币有差」,江北诸将黄得功、左良玉、刘泽清等各恩荫「一子锦衣卫正千户、世袭」,大学士马士英也获恩荫一子为锦衣卫佥事。次月,又「予王铎弟镛、子无党世袭锦衣指挥使」,「俱扈从有功者也」
不久,弘光皇帝又封赏福王府旧臣。六月,「授福府书堂官陶瀚等六人各锦衣卫指挥佥事,子孙世袭本卫千户」,七月,「荫从龙内臣屈尚忠、田成、张执中等各弟侄都督同知,世袭锦衣卫指挥使」。
受到封赏的还有南逃期间帮助过福王的臣民,如在大雪中背负他逃亡数十里的皮匠常应俊,开始时被封为左都督,锦衣世袭,六月廿二日又晋封襄卫伯:八月,「授杜光祖等锦衣卫千户,寻加指挥佥事,子孙世袭千户。授千户者凡三人,皆上寓淮时居停主也」。
弘光帝恩荫大量藩邸旧臣、拥戴自己登基的宦官及高官子弟为世袭锦衣卫军官,虽有滥授的嫌疑,但因为是嘉靖以来的惯例,所以并未招致群臣的反对。至于常应俊等人,因有护驾之功,虽然恩赏过高,招致一些非议,「人以为溢望」,亦未伤及大雅。
(二)司法、缉事权的恢复
从北京宫中逃出来的宦官们南下涌进南京。南京没有藩王,江西等邻近地区的藩王府中虽有宦官,但数量有限,且对宫廷事务缺乏了解,因而在福王登基过程中只能依靠南逃而来的宦官。
这些宦官对于迅速落实内廷各项事务有很大帮助,但也把很多坏毛病带到了南京。其中之一就是贪财恋权。「弘光登极,从龙诸珰势渐张,又时若窘急,日思出为渔猎计」,「韩赞周以守备首翌戴掌司礼,而从龙则有屈尚忠、田承,来自流离,甚贫,故好贿,且多妄动。而自北来者亦皆窘甚,竞乞差讨缺,非营催钱粮,则开缺厂」。不久,宦官群体开始谋求恢复东厂。
此时的内阁由高弘图、姜曰广等人主特,他们和史可法等人政治立场接近,在不久前刚刚获准不再设置锦衣卫南北镇抚司的情况下,说服他们同意恢复以侦缉为基本职责的东厂,无异于与虎谋皮。
于是,宦官们把目标瞄向了和马士英等人立场接近的东阁大学士王铎。王铎碍于舆论压力,不敢站出来公开表态,于是把包袱甩给了姜曰广。就在姜日广等人头疼的时候,右佥都御史祁彪佳于五月份上了一道奏疏,指陈缉事、诏狱、廷杖为三大弊政,力请禁革。
祁彪佳上疏不久,户科给事中吴适亦上疏指出「先帝十七年忧勤,曾无失德,止有厂卫一节,未免府怨臣民」,反对恢复东厂。按规定,臣僚奏疏上呈后,需要先交内阁票拟。姜曰广的票拟完全附和祁彪佳,不仅支持废除三大弊政,而且试图「著为令」,一劳永逸地废掉文官群体头上的这道紧箍咒,这和宦官们的立场完全相反,自然不会得到他们的支持。
姜曰广的票拟上呈后,随即被驳回,要求重新拟。姜曰广拒绝修改,在宦官们的反复催促下,才重新拟定批复意见。与上次的票拟相比,这一次姜曰广虽然强调缉事有必要继续存在,但只是交付五城兵马司、巡城御史,仍然没有在恢复东厂和锦衣卫缉事问题上让步。
姜日广的票拟拟定不久,发生了大宦官孙承绣弃职逃跑,却未受任何处分的事件,这和姜曰广此前提出的对他的处理意见完全相左,于是姜日广在上呈票拟的同时,上了一道奏疏,指出朝廷法度「君与天下共守之,不宜有偏私。若夫君有短垣,而君自逾之,其又何诛」,反对放过孙承绣,同时捎带论及东厂缉事。因有孙承绣一事在前,弘光帝自觉理亏,只好表示认可姜曰广的意见,搁置恢复缉事一事。
不甘心失败的宦官们决定故意激起皇帝发怒,弘光帝压力陡增,于是再次询问内阁,姜日广于是草拟了一份上谕,称「禁缉事,断自朕衷」,「君臣之道,期无相负」,同时上疏,请求皇帝采用这道谕旨。姜曰广的奏疏循例发内阁票拟,另一位大学士高弘图于是条旨:「缉事允属弊政。览卿奏,洵救时针砭,着申饬行。谕即宣部院。」
如果采纳姜、高二人的意见,丝毫无助于弘光帝减轻压力,高弘图的票拟因此被驳回。高弘图拒绝修改,弘光帝果然如宦官们预想的那样大发雷霆,指责姜、高等人「党同把持,视圣旨为故纸」,高弘图当庭反驳,坚持「缉事乱政,必不可行」,并以辞职相抗。弘光帝这才让步,不再坚持恢复缉事。
然而,姜曰广等人的胜利持续了不到一个月。八月初一给事中吴希哲上疏,称「都城假宗、冒戚、伪勋、奸弁横行虐民,请旨严缉」。既然要严厉缉查,单靠五城御史显然不敷,于是弘光帝顺势宣布恢复锦衣卫缉事权,「命掌锦衣卫冯可宗遣役缉事」,数日后又提升冯可宗为都督同知,以示重视。自成化年间开始,锦衣卫的侦缉就和东厂缉事纠缠在一起,.既然锦衣卫的缉事权得到恢复,代皇帝监督锦衣卫的东厂自然也应恢复,于是,东厂在六天后复设。给事中熊汝霖、袁彭年等先后上疏反对,结果都受到处分。
祁彪佳提出的三大弊政的核心是缉事,现在侦缉权重新回到锦衣卫手中,廷杖和诏狱的回归是迟早的事。当年十月,生员何光显上书请求召回史可法,「拟(马)士英操、莽。廷杖杀之」,显示廷杖已被行用。至于诏狱,弘光朝先后出现的伪太子案和童妃案均由皇帝交给锦衣卫官主持审理,可为恢复之明证。如在审理伪太子一案时,「时三御史登大理寺堂,安圣旨于中,三法司与锦衣卫皆侧坐,御史坐稍后,前此未有也。指挥皆由张孙振,左都李沾虽堂官,无如之何」。
弘光元年(1645年)三月,太监乔尚外放,总督两准盐课,身边带有锦衣理刑千户。理刑千户是锦衣卫镇抚司的属员,证明福王监国时曾批准的不设锦衣镇抚司的政策也已经被抛弃。理刑千户主要承担审案职责,是诏狱必不可少的环节,恢复镇抚司应与恢复诏狱制度有密切关系。
锦衣卫的侦缉范围很宽泛,东厂缉查也需要从锦衣卫抽调人手,原定的五百名限额自然不敷用。在甄别伪太子时,弘光帝曾「召晋王及旧锦衣曾侍太子者十人质之」,显示从北京陆续逃到南京的原锦衣卫成员已经被部分重新起用。当年九月十八日,天启年间曾主持锦衣卫事务的刘侨和曾管理西司房的于之英、管御道的徐同贞等人被任命为锦衣卫佥书,进一步证明南来锦衣卫官校已经成为弘光朝锦衣卫的重要补充。
刘侨在家居期间,曾投入张献忠,并因此遭到御史黄澍的弹劾。计六奇《明季南略》曰其「送马士英赤金、女乐等,士英笑曰:此一物足以释西伯。遂诳先帝,复职」。天启年间,刘侨曾保护一批东林党人免遭迫害,并因此被魏忠贤免职。此时刘侨靠行贿阉党人物复职,却未见以忠直自诩的士大夫反对,估计是昔日的旧情在发挥作用。只是此举未免令人怀疑宣称坚决不与阉党同流合污的士大夫们的道德杠杆并未持平。
不过锦衣卫的侦缉并非一无是处。当时「罪废诸臣投刺白日」,弘光帝不得不接受户科给事中吴适的建议,「命五城御史及锦衣卫缉逐罪废诸臣潜京钻营者」。当年十月,锦衣卫即捕获进京向左都御史李沾行贿的江阴知县:十二月,缉获冒充崇祯皇帝的妖僧大悲,送至戎政衙门;代禁锢监狱的周仪、曹镳行贿马士英的御史陈丹衷也被「厂役缉获,故例转长沙知府」。
然而历史没人留给锦衣卫时间,李自成于去年不守北京,把北京直接丢给满清,一片石之战败给满清而丧胆,流寇习性复发,不仅舍弃了华北,甚至连自己经营多年的陕西也不守,潼关天险拱手让人,选了失地于清,取偿于明的策略,率军南下攻明,打乱了明军布防,自己也被满清追上击溃,在九宫山被农民用锄头杀死。
弘光元年(1645年)四月,多铎击溃李自成后,顺势率清军攻破扬州,开启了扬州十日大屠杀。次月,清军兵临南京,赵之龙、钱谦益等献南京投降,弘光小朝廷灰飞烟灭,作为皇帝亲军的锦衣卫随之解体。
隆武朝
南京沦陷后,潞王朱常淓和鲁王朱以海曾先后以监国身份组织抵御清军,唐王朱聿键在福建称帝,且在当月即宣布改元,以当年七月为隆武元年之始,建立起隆武政权。隆武帝心怀大志,即位之初即宣布要御驾亲征,收复南京,再次「中兴」大明,军事整肃因此成为隆武政权的首要任务,作为特殊军事机构的锦衣卫也因此迎来改革的机遇。
(一)「完美」的重建
唐王称帝主要依靠福建郑氏家族的支持,因而郑广英被授予都督职衔,主持锦衣卫。由于福州办公用房短缺,遂「以按察司为平夷侯府,都司为锦衣卫,盐运司为通政司,巡抚衙门为吏部,海道衙门为户部,提学道衙门为都察院,税课司为南察院,余各官皆租民房受事。一时创制,耳目更新」。在六部中的四个部都要租民房充作临时衙门的情况下,锦衣卫能拥有独立的办事衙门,显示隆武帝对其非常重视。
福建没有锦衣卫的分支机构,要重建锦衣卫,首先要组织起它的军官架子。综合诸家记载来看,隆武政权主要采取了三种方式。
一、从本地卫所中调用。如福州右卫指挥使胡上琛,因受到皇帝赏识,「加升锦衣卫」。
二、收拢投奔过来的原锦衣卫官校。如奉弘光皇帝差遣,前往云南颁诏,于隆武二年(1646年)四月回到福州的锦衣卫百户徐某。原贵州巡抚郭子章之孙、「荫授锦衣卫千户」的郭承昊,「隆武元年,赴闽陛见,以积资掌锦衣卫事」。崇祯年间投入太监高起潜门下,「窜入锦衣卫籍,冒授都司」,后转任广东都指挥使的马吉翔,也在唐王称帝后,「解粤饷赴行在,自陈原系锦衣世职,遂冒升锦衣卫指挥」,又擢升「锦衣卫都督佥事,与锦衣郭承昊比」。
三是提拔部分文官,改任锦衣卫军职。如隆武二年正月,下诏「复旧辅臣张居正原荫锦衣卫指挥、世袭」,随即将其曾孙张同敞改授军职,并对他说:「尔文,不当受武职,强为朕服锦衣官,毋过辞。」在晚明重文轻武之风盛行,文武官的地位已经固化的背景下,隆武帝强硬要求张同敞到锦衣卫任职,既是对锦衣卫加倍重视的体现,也是其强调整军备战,为北伐做准备的一个反映。
基本的架子搭起来后,下一步的工作就是填充士兵。当年八月十二日,隆武帝「命锦衣卫堂上佥书陈绩选大汉将军二十人以备郊天大礼用,月给米三石。红盔、红甲、快靴、服色、铜金瓜锤仪仗,俱着工部制造」。按旧制,大汉将军月饷为二石,现在增加到三石,预示隆武帝对锦衣卫将有更大的动作。
果然,两天后,隆武帝敕谕锦衣卫:
卫有军有尉军,则其中先选旗尉二千五百名,为擎捧卤簿;所谓王之爪牙,务要人人精壮。其衣帽俱察照两京制度,并分中、前、后、左、右五所,每所五百名。每所设正、副千户二员,每百名设管事百户一员、候差百户三员。其南、北镇将抚官等,定清侯察照两京全设定制条奏。郑芝豹挑选四千名,督练成一劲旅,名日锦衣卫禁军。凡朕亲祭坛庙,一切出郊达远近,分守官城等处督捕。更分作五营,每营八百,设正、亚营将指挥二员。设千户四员,每员管军二百;百户八员,每员管军一百。再另定名目日大管旗,每旗管五十名;又日小管旗,每旗管二十五名。五名中立一伍长,以次统率,总于郑芝豹。郑广英督陈佐练之。官该卫捕官及十堂专管,止任旗尉之事。其禁军四千,止令于各堂官行属礼。惟有锦衣卫印官,则兼管锦衣军、尉。其佐练之官,则又管军不管尉也。其五营,名日禁(锦)衣卫天武中、前、后、左、右营,每营正将给与关防,正千户给与条记,其文日锦衣天武中等营关防,日锦衣天武中等营一威、二威以至八威等条记。一百户之军名之日一威。旗尉千户,·亦并给与关防。
这道谕令文字不多,但内涵极为丰富。第一,锦衣卫军士被分成了两大部分:旗尉和禁军。旗尉共2500名,分属五个所,其职责是「擎捧卤簿」,相当于仪仗队,另外承担巡捕等职责。禁军共4000名,分作五个营,职责是扈卫皇帝。五个营分别称作天武中营、天武前营、天武后营、天武左营、天武右营。各营属下八个百户之军称为「威」,依次为一威、二威以至八威。
天武将军本来是明初履行早晚朝列侍殿庭及宿卫扈驾职能的部队,是锦衣卫的中坚力量。现在隆武帝将锦衣禁军各营称为天武营,虽然与祖制略有不同,但在体现系亲军核心力量这个层面上则是一致的。
第二,隆武皇帝仰赖郑氏家族的支持,因而郑芝豹成为这支禁军的总管,此前被任命为锦衣卫主官的郑广英负责主持训练禁军。但谕令中明确规定「其佐练之官,则又管军不管尉」,也就是说,郑广英只负责训练禁军,无权过问五所旗尉,只有锦衣卫掌印官「兼管锦衣军、尉」,这等于间接剥夺了郑广英锦衣卫主官的职位。至于谁出任掌印官,自然由皇帝决定。锦衣卫是皇帝亲军,隆武帝如此布置,暗含有适度摆脱郑氏家族控制的目的。
第三,禁军的军官系统从上到下依次是正营将——亚营将—千户—百户—大管旗—小管旗—伍长。这与以往的卫所官制和明朝中期兴起的营兵军官体系都不一样,而是结合了二者的特点。比如大管旗与卫所中的总旗属下兵数一致,小管旗则比小旗多统领了15人。因为小管旗属下兵额增加,所以增设伍长以为辅助。千户名目虽然与卫所官制一致,但统率兵士缩减到二百名,便于战地指挥,营将则完全是营兵制下的产物。
隆武帝立志北伐,锦衣禁军自然要随之出征,军官设置上向营兵制度靠拢显然有适应实战需要的目的。如果完全采用营兵军官体系,将与其他部队没有什么区别,无法体现天子亲军的地位,也与祖制完全背离,设计一套糅合二者特征的新的军官体系,则可兼顾二者的需要。
不过锦衣禁军的军官体系似乎并不局限于谕令。如锦衣卫承旨房主管张鸣凤在奉命领兵出征时举荐「禁旅都司佥事加三级胡上琛」,获准令其「与偕行」。如前文所述,胡上琛已经是锦衣卫官员。这里所说的禁旅,应该是指锦衣禁军。那么,锦衣禁军中应该存在「都司」这一在营兵体系中广泛存在的职务。
第四,明代的锦衣卫有后七所和前五所的区别。前五所主要校尉组成,承担大量礼仪工作及皇帝临时安排的事务,地位较其他所要高一些。隆武帝将负责仪仗事务的2500名旗尉分成五个所,且「衣帽俱察照两京制度」执行,应是遵从了祖制。
与天武各营禁军相比,锦衣五所的士兵强调务必身强力壮,是「王之爪牙」,且不归郑广英管辖,是最亲近皇帝的部队,与原来的锦衣卫前五所的性质大体一致。后七所部队在明初不时执行作战任务,后来随着京营的腐化,逐渐丧失作战职能。隆武帝诏令设置的天武五营本质上和后七所接近,只是强化了军事素质,恢复了原有的军事作战职能。
第五,谕令中要求遵照旧制设置「南、北镇将抚官等」,其中的「将」字怀疑是衍文。去掉这个字之后,这句话应该理解为设置南、北镇抚官。南镇抚司是锦衣卫原有的基本配置,北镇抚司则是挂靠于锦衣卫的特殊机构,与诏狱、侦缉等职能直接关联。
根据有关记载来看,隆武政权中确实存在诏狱。如隆武二年三月,在浙江一带以监国身份自立的鲁王朱以海派遣行人林必达到福建争取支持,结果被隆武帝「逮下诏狱」。同年五月,锦衣卫官王之臣迎合上意,上书弹劾此前在奏疏中影射后宫干政的佥都御史田辟「诡兵冒饷,遂下诏狱」。至于侦缉职能是否得到恢复,因史料不足,暂时难以判断。不过,从隆武帝恢复北镇抚司这一点来看,恢复锦衣卫的侦缉职能应在其计划之列。
第六,谕令中提出「该卫捕官及十堂专管,止任旗尉之事」。巡捕寇盗是锦衣卫维护京城治安及周边地区社会安全的重要职责,同时和锦衣卫的侦缉职能有业务上的交叉。谕令明确规定巡捕等事务属于旗尉的职责范围,一方面有利于禁军五营专心于军事征伐,一方面也符合旧制,同时把锦衣卫的核心职能悄无声息地从郑氏家族成员手中拿了回来。
(二)强化战斗力
在对锦衣卫的军制做出一系列的调整后,隆武帝对锦衣卫的很多具体事务也做出了布置。晚明时期的宫禁守卫十分松懈,无关人员进入皇宫的事情屡屡出现,以至于发生了「梃击案」这样的恶性事件。此前的八月初六,隆武帝曾敕谕锦衣卫官员:
国家新创,禁门启闭,一以更定漏尽为期。朝日,大臣许带三人、小臣许带一人,其直科抄疏诸臣许各带十人。钟鸣之时,俱于午门外伺候。如有青衣小帽杂于班联之后,或借用僭戴冠帽者:即行拏究。各官护短争执者并究。各官应带牙牌,工部察究。
在敕谕更定锦衣卫军制的当日,隆武帝又直接确定了宫禁守卫的日常部署:
派卫军守禁城七门。西、南二门紧要处,各派七十五名;东、北二门,各派六十二名;井楼、汤水部三门,各派六十名。每门各设一百户督之,而以中、左、右三卫指挥,轮季统辖,务令昼夜严防。至不时察核巡视,委之巡城御史,如国初差御史、给事中往来巡视例。
这里所说的禁城守卫指的是皇城各门门外侧的守卫,至于门内的把守,则由锦衣卫负责。这与明朝旧制基本一致,只是隆武帝的关注点更为微观,细致到各门具体的卫兵人数。
隆武帝锐意北伐,对军士的素质非常重视。隆武二年五月,他曾「敕令黑夷十名隶戎臣吴春枝管下训练,照例开粮。至乡兵精练奋勇者,通准作御前亲兵」,随后又「命锦衣卫官招募极有勇力者十名,作御营标下用」。此时的隆武帝已经准备御驾亲征,御前亲兵是其直接指挥的标兵,按常理,应纳入锦衣卫序列。这是历史上第一次在锦衣卫中出现黑人士兵的身影。
训练禁军的目的是征战,对此,隆武帝并没有停留在口头上。如隆武二年五月,命令「锦衣卫都督杨耿发兵捕剿沿海寇盗。时周骏、崔芝、林云龙等或募贼人港行劫,或倚贼垂诞绅民,上以不可为训,故发兵剿之」。锦衣卫军官王承恩、张鸣凤等也被陆续派往前线带兵并获得皇帝的大力支持。如王承恩曾「疏请三眼铳百门、弓百张、皮套百个、弩百把、腰刀百把、藤牌百面、锦百枝、火药千斤」,隆武帝毫不犹豫,「俱照数发与之」。
为尽快恢复旧疆,隆武帝还曾「遣锦衣卫康永宁如安南」,准备从安南借兵,又提升马吉翔为都督同知,「领敕招抚流贼李锦」。锦衣卫原本即负有出使职能,康永宁出使是这一职能在隆武时期的具体体现。马吉翔出外虽然是为了招安李自成的余部,不属于外事,但有着钦差的身份,与康永宁的出使有类似之处。
隆武帝是个颇有大志的皇帝,他对锦衣卫的改革不仅使其恢复了初创时的军事征战职能,而且是其锐意北伐的一个标志。只是随着隆武帝北伐事业的迅速失败,未能激起几丝涟漪。
永历朝
隆武二年(1646年)八月,福州被清军占领,隆武政权覆灭。两广总督丁魁楚、广西巡抚瞿式耜、锦衣卫军官马吉翔等于是拥立桂王朱由榔监国。十月,桂王下令「补马吉翔、郭承昊、严云从、吴继嗣等为锦衣卫使」,郭承吴加升左都督,掌锦衣卫印,着手重建锦衣卫。
(一)职兼讲读、票拟的锦衣官
前三人都是锦衣卫旧人,且有拥戴之功:吴继嗣则有护驾之功,「崇祯十六年,献贼陷衡州,皇考、皇兄及上偕宫嫔自永州奔粤西,行李萧然。过道州,州人不纳,反羁縻行驾索赂。及贼人城,赖继嗣夫妻以肩舆卫上及国母于难。上失金册,继嗣亦失所佩州印。贼踞城四十余日,无兵卫,继嗣密约粤西镇杨国威引兵复城。国威过道州,觅得州印,继嗣亦获金册,献之」
十一月十八日,桂王在肇庆继位,改元永历。即位之初,永历帝即昭告天下「不立东厂,不选宫人」。
永历政权建立不久,清兵南下,很快攻占广州等地。十一月,「诏幸南宁。驾自象州欲往南宁,忽为焦琏乱兵阻道,文武诸臣皆微服而行。马吉翔左右御舟,力搀浅水间。上见之,挥泪,乃命阁臣王化澄、吏部尚书吴贞毓间道护三宫往南宁。马吉翔、严起恒翼上,仍溯十八滩还桂林」。因为护驾有功,在桂林期间,都督马吉翔接替郭承吴,执掌锦衣卫印。
永历元年(1647年)三月,军阀刘承胤领兵至全州。为把持朝政,刘承胤先是赶走了司礼太监王坤,又拉拢锦衣卫官员,于四月奏准,封「马吉翔为文安伯,郭承昊泰和伯,严云从清江伯」。「御史毛寿登参金吾无矢石功,何得援边例」,马吉翔等人怀疑毛寿登是受了他人的鼓动,于是说服皇帝,将其与御史吴德操、给事中万六吉绑缚午门外,处以廷杖之刑。
五月,永历帝被刘承胤挟持到了武冈州。马吉翔「因内阁乏员夤缘掌丝纶房事,司票拟焉」。武官司票拟,这在明朝历史上是前所未有的。
八月,清军大举进攻湖南地区,占领宝庆等地。刘承胤率部投降,郭承昊随之降清,后被杀。另一锦衣卫高官严云从虽未降清,但在追赶永历帝到广西后,「加太子太保、左都督,掌后军都督府事」,离开了锦衣卫。
「承胤之降也,百官未知,上先知之,独与太后仓皇出奔,惟锦衣卫马吉翔步从。」永历帝先是逃到靖州,后又逃往柳州、象州南宁等地。「武冈陷,上自靖州走苗峒,出柳州,两宫泊车驾蒙尘草莽。上不能骑,吉翔奉篮笋,步行扶掖,行羊肠,夜则通夕巡警,勤敏有加。慈圣太后与上益眷倚之。」
这一路上的共患难,令永历皇帝母子对马吉翔青睐有加,不久,晋封他为文安侯,仍掌锦衣卫,并「管文书房敕旨」。「自乘舆播迁,班行零落,纶扉无旧词臣,甚则阁员不备,周鼎瀚以讲读摄票拟。及上在柳、象间,马吉翔以缇帅典丝纶。」马吉翔虽然不再直接票拟章奏,「委票拟于内阁,不合其意,辄以朱批改票」」,基本掌控了朝政。这一局面直到永历君臣重返肇庆才有所改观。
(二)党争中的锦衣卫
永历二年三月,李成栋等在广州反正,宣布拥戴永历帝,永历帝封其为广昌侯。李成栋上疏,请求永历帝回銮肇庆,大学士瞿式耜则希望皇帝前往明军重新得势的湖南一带,以振奋民心。因为此前瞿式耜曾弹劾自己擅权,马吉翔对之颇为忌惮,遂与「贪东省之饶」的王化澄、朱天麟等人合伙,说服皇帝东下肇庆。
八月,永历帝回到肇庆。李成栋觐见,被封为惠国公、翊明大将军。其养子李元胤授锦衣卫指挥使,「掌丝纶房事」,不久又晋升左都督。在弘光朝曾上书反对恢复东厂因而声名鹊起、追随李成栋父子反正的袁彭年出任左都御史。
在永历帝驻跸南宁的时候,军阀陈邦傅驻兵浔江,「上下倚以为重,因以其子陈曾禹为锦衣,比吉翔;而邦傅亦以复钦、廉功,封思恩侯」。李成栋封公爵,陈邦傅大为不满,于是「亦晋邦傅庆国公,并封其中军胡执恭为武康伯。成栋闻之,亦为其下杜永和、阎可义、郝尚久、罗成耀、黄应杰、杨大福、张道瀛等七人请封,皆得伯爵,而元胤亦锦衣侍卫,比陈曾禹焉」。这样,永历朝廷里就出现了三个可以参与内阁事务的锦衣卫高官,马吉翔的权力在客观上受到限制。这既是锦衣卫制度上的重大变化,也是永历朝廷内部党派纷争、各方势力暂时相对均衡的反映。《三藩纪事本末》载:
时朝士各树党,从李成栋至者,袁彭年、曹晔、耿献忠、洪天擢、潘曾炜、毛毓祥、李琦,自夸反正;从广西扈行者,朱天麟、严起恒、王化澄、晏清、吴贞毓、吴其雷、洪士彭、雷得复、尹三聘、许兆进、张孝起,自恃旧臣。久之,复分吴、楚两党:主吴者,天麟、孝起、贞毓、李用楫、堵胤锡、王化澄、万翱、程源、郭之奇,皆内倚马吉翔、外结陈邦傅;主楚者,袁彭年、丁时魁、蒙正发、刘湘客、金堡,皆外结瞿式耜内倚李元胤。元胤,成栋子也,彭年等附之,时号五虎。于是,互相攻诘无虚日。王知群臣水火,令盟于太庙:然党结益固,不可解。
马吉翔因为多次与皇帝共患难,深得信赖,尤其受慈圣太后赏识。《永历实录》载「吉翔外巽内惨,以曲谨奉慈圣,凡所欲为,皆令夏国祥达太后,令必行。上虽知其不可,而慈圣命严,上不敢违。物论起,则慈圣于帘中引群臣涕泣…上亦不能以意行也。」国势稍振,「四方观望歆动,求仕者满辇下,争持督抚札委空衔求敕印,或冀内补」,「四方勋镇请封爵晋秩者,辇金帛香药赂行在阁部大僚」,马吉翔地位特殊,遂成为这些人巴结的重点,其势力因此迅速壮大。
为安抚各派势力,永历帝晋封李元胤为南阳伯,统率李成栋留下的两千标兵,负责护卫皇帝。马吉翔改为提督戎政,「司礼太监庞天寿提督勇卫」。戎政尚书原属文官系统,主要负责京营事务,后改由勋臣总督戎政。马吉翔此时贵为文安侯,职任戎政,符合旧制。「勇卫营即腾骧、武骧四卫也,其先隶御马监,专牧马。庄烈帝锐意修武备,简应元及黄得功、周遇吉等训练,遂成劲旅。」弘光朝也曾设立勇卫营,「定勇卫营万五千人」,「以总兵徐大受、郑彩,分领水陆」,且循旧例,由太监李国辅任监军。权臣马士英试图把这支劲旅控制在自己手里,谎称「徽、池、严、信之间有云雾山,乔木蔽山,宜采为大工用,遂请敕国辅往」,后来虽被李国辅识破,但勇卫营已经成为马士英幼子、锦衣都督马锡的掌中物。此次永历帝把勇卫营交给太监庞天寿,也符合旧制。
永历逃离武冈时,「天寿与马吉翔皆有劳勋,由是益为上所亲信」。庞天寿和马吉翔曾共患难,有一定的情谊,永历帝把三支禁旅中的两支交给他们,不排除有牵制李元胤的目的。但马吉翔所部「步兵二千人,皆市井乌合,不堪见敌」,庞天寿的勇卫营虽然号称有三千人,但实际仅千余人,「亦尪疲市民,无能为有无」。与李元胤手中久经战阵的两千劲旅相比,庞天寿和马吉翔的部队根本不在同一档次。
因为实力占优,李成栋一系在处事上难免有些跋扈。袁彭年「素负时望,掌台纲,于是刘湘客、丁时魁、金堡、蒙正发等皆与之善,持论侃侃,专以尊主权、别流品、斥倖授为事,远近望而畏之」。其中的金堡更是直接上疏,提出「吉翔有扈卫之功,酬以侯封足矣,不当使与国政」,又和袁彭年等一起弹劾马吉翔的旧部、御史吕尔玙,公开与马吉翔一系决裂。
李成栋原是李自成部下,本人亦心胸狭隘。原隆武朝锦衣卫指挥使、宣忠伯王承恩从建阳山中招来弋阳王标下彭鸣京所部,原隆武朝都御史田辟等也率本部数千兵士追随王承恩到了广东。李成栋不仅没有与之同仇敌忾,共赴国难,反而于永历三年正月将其杀害。同月,李成栋又指使锦衣卫,将东阁大学士、宗室朱由艺逮捕下狱,并将其害死。不出意外,受其指挥的锦衣卫,应该出自李元胤麾下。当时的形势是「一年来,文官之命制于武臣之手,身登两榜,时为武弁挥拳屈膝,五虎一狗,笑破人口」。
三月,李成栋死在赣南,久被压制的反对派终于迎来反击的机会。随着李成栋的败亡,永历政权在战场上迅速陷入被动。次年正月,永历帝召集内阁和锦衣卫官员商讨移跸,瞿式耜、金堡等力争不应放弃广东,未能如愿。永历帝登上龙舟,驻泊于城南江上,随时准备出逃,后在安定侯马宝的保护下迁往梧州。此时已兼任吏部尚书的李元胤决定留守肇庆,马吉翔「念诏狱且兴,而己欲避其名,乃自请留肇庆督援东军,以锦衣卫印授其党康口口,使得逞」,遂兼任兵部尚书,督守肇庆。永历帝到了梧州以后,「欲以舟为家有旨命陈邦傅统兵护驾,马吉翔护三宫舟先行」,同时任命新安伯康永宁接掌锦衣卫。
(三)伴君流亡
永历四年十月,广东、湖南相继沦陷,清军多路杀奔梧州。永历帝「奔窜无路,故不及催调在外诸军,惟令勇卫、戎政二营及遗亡之卒扈从移跸」。此前倚重的陈邦傅不但没有护驾,反而试图劫驾,「不得,邀卤簿舟之在后者,并杀从官董英」。至此,曾三足鼎立的锦衣卫因陈邦傅叛变、李元胤失势,又回到马吉翔一家独大的局面
此后的永历朝一直处于颠沛流离状态,直到永历六年二月抵达贵州安龙才暂时安稳了下来。
在安龙期间,为巩固自己的权力,马吉翔没有秉公办事,反而矫诏杀害了募兵颇有收获的勇卫营总统林时望,兼并了他的部队。在安龙期间,马吉翔迎合原大西军将领孙可望,反对孙可望专权的吴贞毓等「十八先生」试图召同为大西军旧将的李定国引兵来救主,被马吉翔一伙发觉,吴贞毓等随即被孙可望处死。李定国赶走孙可望后,「工弥缝」的马吉翔不但没有失势,反而「仍以文安侯入阁办事」,永历十一年正月,更是直接被授予大学士头衔。
尽管马吉翔本人一再弄权乱政,但锦衣卫的禁卫军性质并没有改变。永历十一年九月,黔国公沐天波在奏疏中还曾建议「再传密旨与锦衣卫等官,叫他们用心防守」,可见,在其眼中锦衣卫还是可以信任的。只是永历帝对锦衣卫的信心并不足,没有派锦衣卫回复,而是派宦官杨德泽上城传密旨,称「朕内有机密之事,自有近侍杨德泽到卿帐下可也」。
永历十三年,清军大兵压境。迫于无奈,永历小朝廷派出锦衣卫军官丁调鼎和考功司杨生芳出使缅甸,这是锦衣卫最后一次履行其外交职能。就在当年的五月初九日,行人司行人任国玺突然提出「请设厂卫」,试图通过恢复东厂来加强皇帝的权力,抵消权臣的影响。
永历十五年(1661年)六月十九日,避难缅甸的永历臣僚三十余人遇害,其中包括锦衣卫堂上官任子信、张拱极、刘相来等。同日,大批宗室、官员自杀殉国,留下名姓的26个人中,锦衣卫官兵占了12个。据此可知,在永历帝逃亡境外之际,仍有大批锦衣卫官兵扈从左右。不论其德行如何,他们在捍卫主上这一点上,终归是尽了职的。其中的赵明鉴等还曾试图「奉世子逸出」,并处死擅权误国的马吉翔和大太监李国泰。只是因为泄露了消息,未及实施。
与弘光、隆武政权相比,永历君臣显然要凄惨得多。虽然存续时间最长,且与清廷在长江中游地区进行过较长时间的拉锯,但永历帝本人不仅长时间居无定所,颠沛流离,而且没有可以依靠的武装力量,不得不委身于军阀,成为对方行私的工具。在这样的境遇中,多次身处险境却忠贞不贰的臣僚就显得分外珍贵,马吉翔恰恰就是永历母子眼中这样的股肱之臣、中流砥柱。因此,尽管他欲壑难填,弄权、受贿、残害异己一类劣迹不断,却始终能得到皇帝的选择性忽略,长期屹立不倒。
如果说在弘光、隆武两朝锦衣卫还是一个完整的制度的话,在永历朝,锦衣卫几乎可以与马吉翔画等号,锦衣卫的每一步变化都与之密切相关。恢复诏狱,打击「五虎」如此;高级军官获得参与内阁事务乃至步入昔日文官群体专属的大学士行列如此:就连李元胤、陈曾禹进入锦衣卫,参与丝纶房事务也是如此。
如果没有马吉翔的存在,李元胤或者陈曾禹及其身后的军阀势力要么会一支独大,要么发生火并。正是因为有了马吉翔,才有了恐怖的三角平衡,直到其中的某一方因为背后的支持不复存在,主动退出。可以说是马吉翔在无意中帮助了永历帝,使之没有彻底沦为军阀争夺的筹码。
永历政权是凌乱、杂凑出来的政权,锦衣卫出现的种种有悖祖制的「革命性」变化,与其说是其制度本身的变革,不如说是马吉翔个人经历的写照。马吉翔的形象无疑是矛盾的,一方面贪恋权势财富,即便身处异国,也忘不了把缅甸政府提供的稻谷「据为己物,私其所爱者」,甚至对反对者当庭大打出手,「邓凯不平,于朝上大骂之。时有吴承爵者,乃吉翔之旗鼓,猝仆凯于地,损一足」;另一方面对皇上无比忠贞,始终追随左右。
永历朝的锦衣卫近乎于马吉翔一个人,不过很多旧制度依旧顽强地延续了下来,最典型的就是高级文官恩荫。如永历二年三月,恩荫陈子壮「一子中书舍人,锦衣卫世袭」,荫张家玉的弟弟张家珍为锦衣卫佥事。十三年,荫遇害的贵州巡抚冷孟銋之子冷子旭世袭锦衣卫佥事,「追赠吴贞毓少师…荫子锦衣卫千户」,等等。其他如诏狱、廷杖、出使外邦等,无一不是旧制。这些制度的延续既是惯性使然,同时也说明即使到了最落魄的时刻,锦衣卫制度仍然在发挥着些许凝聚流亡政权向心力的作用。
官职等级
按洪武官制,锦衣卫与其他卫所并无二致:堂上官设指挥使1员,正三品,指挥同知2员,从三品,指挥佥事4员,正四品;卫设镇抚司,镇抚2员,从五品。卫设千户所,千户1员,正五品;副千户2员,从五品;千户所下设百户所,百户10员,正六品。所也有镇抚2员,正六品。其余的总旗、小旗这些基层军官,以及军匠、力士、将军、校尉都是没品级的。
明代实行武官世袭制度,卫所武官以功劳升迁,子孙又以「恩荫」世袭,每代都有人立功与世袭,那么随着时间的推移,武官的人数就会膨胀,出现「冗官」的现象,百户多如狗,千户遍地走,官员人数与官缺定额不符、官员权责与所任官职不符。嘉靖时霍韬说:「锦衣卫官,洪武初年,旧官二百一十一员,永乐初年,新官二百五十四员,自永乐以后迄嘉靖六年,新增一千二百六十三员。」
卫所的官职与权责不符渐成普遍现象,指挥使与同知、佥事等官可能不仅不是该卫长贰甚至根本就没有职务。于是,明廷任用锦衣卫官员也就不再拘泥于官职。如永乐八年(1410年),锦衣卫指挥使纪纲因功升为都指挥佥事,本应调都指挥使司任职,然而明成祖还离不开这个「爪牙」,遂命纪纲「仍掌锦衣卫事」。之后,又有都指挥佥事刘忠「掌锦衣卫事」。这意味着洪武官制表明武官职权、上下级关系等的作用开始丧失,更多用于代表官员的待遇级别而已,变成了散官(或者说寄禄官),而「掌锦衣卫事」之类的差遣才是实际职务。
明廷为解决卫所冗员众多、管理混乱等问题,开始实行军政考选制度,考选武官担任掌印、佥书,分理卫所军政。掌印、佥书等差遣性官职,本身没有品级;官员的官阶及相关待遇的高低由「指挥使」等有品级的职衔体现,以功劳叙迁。他们的官阶往往升转极快,升至都督以后,要改注「于五府(五军都督府)带俸」。如崇祯时的掌卫官刘侨列衔为「锦衣卫掌卫事左军都督府右都督」,就是掌管锦衣卫的事务、享受左军都督府右都督(正一品)的待遇,职务与官阶的分离一目了然。同时,普遍存在铨注于锦衣卫,却在其他衙门任职或无职的情况。拥有锦衣卫官职等级的这些特殊人员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画师工匠
一是才能出众的工匠或艺术人才。按照明朝的制度,工匠本属工部管辖,另有部分军匠隶属于相关卫所,但从明初开始,即不断有工匠被授予锦衣卫军职。
历代王朝出于政治教育、宫廷装饰、帝王爱好以及礼制的需要,都会招纳画师进入宫廷供职,明代亦如此,但由于种种原因画院并未正式确立。宫延画家的任职情况及画院制度也一直未能完善,其任职、晋级情况亦无规律可循,隶属关系比较复杂。
明成祖便有意恢复书院和画院,登基之后,下旨选能文能书之士供职于文渊阁,「又欲仿近代画院于内廷,命臣淮选端厚而善画者,充其任。」黄淮首先选中的便是自己的同乡郭文通。文通因家境贫寒而改学画,学画十余载,后又参军兴武卫,因其敦厚的性格和高超的画艺而有名公卿间,于永乐十二年(1414年)被御赐名纯,同时被封为营缮所丞(正九品),隶属工部,后改任锦衣镇抚(从四品),并且皇帝旨意可以「食禄不莅政」。郭纯入宫是军籍人士供奉内庭作画的缩影,之后画家进入京卫任职成为明宫常态。画院后续发展以永乐皇帝「会车驾亲征朔庭院不果」,朱棣令黄准招来的画家「立命武楼下作画」,将郭文通等人归于武英殿。文渊阁与武英殿在永乐初某种意义上充当了书院和画院的职能。
永乐时期入宫的画家大多如郭纯一样,被受官营缮所丞,陆釴题范暹哀辞「一时丹青坐颓靡,独有先生不营缮」,并且特意在此句下面注释「一时授营缮所官,独启东不授」,《明画录》载范暹于永乐中进入画院,可推测哀辞中的「一时」约为永乐十二年被郭纯被封官前后。营缮所丞为九品,品阶不高,但是以「诸匠之精艺者为之」,因此陆釴觉得范暹画艺精湛却未能担任营缮所丞颇为不公,永乐时期之后仍有画家任职营缮所丞,如林良在进入锦衣卫系统前曾任此职。宫廷画家担任工部的营缮所丞之外,即为锦衣卫一职。
《水东日记》载,「永乐十五年五月十八日,我太宗文皇帝御武英门,命内监李谦、王吉于古今通集库取宋列帝遗像,命臣忠彻及画士百户徐英观之。」百户是卫所的军职,正六品官阶,永乐十五年(1417年)便有宫延画家开始担当军职。而据《明宣宗实录》记载,洪熙元年(1425年)闰七月,「升行在锦衣卫千户徐英为本卫指挥佥事,仍隶御用司」。洪熙元年九月,「升行在锦衣卫正千户韩秀实为本卫指挥佥事,仍隶御用司」。徐英、韩秀实都是明代有名的宫廷画家,徐英由百户到千户,再到指挥佥事,升到了正四品。
他们所隶属的御用司,是宦官机构御用监的前身。宣德元年(1426年)六月,「改御用司为随驾御用监,命行在礼部铸银印给之」。《明史》记载:
御用监,掌印太监一员,里外监把总二员,典簿、掌司、写字、监工无定员。凡御前所用围屏、床榻诸木器及紫檀、象牙、鸟木、螺甸诸玩器,皆造办之。又有仁智殿监工一员,掌武英殿中书承旨所写书籍、画册等,奏进御前。
御用监初设于吴元年(1367年)。当年九月,「置内使监,秩正四品。设监令,正四品。丞,正五品。奉御,从五品。内使,正七品。典簿,正八品…后改置内使监、御用监,秩皆正三品。各设令一人,正三品。丞二人,从三品。奉御,正六品。典簿,正七品」。洪武三年(1370年)九月,内使监、御用监级别都被降为从三品。洪武六年,又改御用监为供奉司,「秩从七品,设官五人」。在朱元璋称帝过程中,按照礼部制定的册立皇后、皇太子等重大礼仪,御用监的任务大多是「奏请皇帝服衮冕」,即管理皇帝的礼服等用具。据此推断,御用监从成立之日起就是一个为皇帝个人服务的宦官机构,且品级一直在降低。
据个案资料显示,供奉司至迟在永乐年间已经改称御用司。如江西建昌南城县人高旺的哥哥补役于长沙某卫所,「永乐中,有事至京,以艺供奉御用司。天顺戊寅,官□□百户,直仁智殿。成化壬辰,百户□公之仲子明精世业,被选,寻官工部文思院副使,亦直仁智殿。未几,循武资改锦衣中所镇抚,升百户,进千户」。
由于是宦官机构,徐英等人作为正常人,不适合担任御用监的职位,这应是其带俸于锦衣卫的重要原因,但其个人在御用监供职则不受影响。
宣德时期出现了宫廷画家中职位最高的刘俊,历任锦衣卫都指挥,是锦衣卫的最高指挥,属正二品官员,品阶仍高于宫廷画家之前的文官官阶,远远高于宫廷画家常任的待诏(从九品)职位。宋代的画院画家品阶都在八、九阶之间,虽有完备的进阶体系,但是若想达到明代画家如此高的地位实则不易。
宫廷画家占籍锦衣既是特殊的荣誉,又带有寄禄性质。根据画家进入宫廷担任职务来看,洪武至永乐年间,画家进入宫廷大多担任各个殿的待诏,或者是在翰林院担当文职。待诏在明代属于从九品官员,从洪武二十年九月更定的文武百官奉禄是来看时期定的俸禄来看,正二品月米61石,从二品48石,正三品35石,从三品26石,而翰林院待诏俸禄仅为月米5石,岁米60石。一年的俸禄仅仅抵上二品大员一月的俸禄,相较于画家常任的翰林院待诏,营缮所丞(正九品,月米5.5石),文思院副使(从九品,月米5石),中书舍人(从七品,岁米7.5石),可见升入锦衣卫对宫廷画家有着实质性的意义。画家官锦衣卫者多在六品以上,月米均可拿到10石以上,加上当时画家升阶较快且高,入职锦衣卫成为宫廷画家的理想。
除了这样的艺术人才,还有一些拥有特殊技能的人员在永乐年间进入锦衣卫。如浙江钱塘县人易卜剌银,「洪武二十五年选充天文生,永乐四年升本监刻漏博士,八年升五□监侯,十年升所镇抚。十四年升副千户,十八年调南京锦衣卫中后所带俸」。北直隶遵化县人石玉,「父石友文,洪武二十三年充锦衣卫中所力士,三十五年故。玉补役。永乐三年选习梳篦,八年随征。二十二年钦除锦衣卫中所百户,支俸不管事。正统七年钦与流官」。永乐二十二年十一月,「升锦衣卫千户刘复为本卫指挥佥事,仍官其二子济为本卫千户、浩为百户。复以工艺事太宗皇帝及上四十余年,小心恭慎,夙夜不懈。二子皆习父艺,效用有年。至是,复以老疾辞职。上怜之,故有是命」。刘复父子授职发生在明仁宗即位后,但刘复本人的锦衣千户职务肯定是在明成祖在位期间取得的。易卜剌银、刘复等人虽然职务较高,但都属于「支俸不管事」类型,实际职事应该都没有变化。
宣德四年(1429年)七月六日,「行在兵部奏:锦衣卫带俸百户黄胜因匠役得官,今告老,乞以子代职」。宣宗予以否决,「武官皆由艰难积累,所以传之子孙。然自开国之初从军效劳,今尚有为旗军者。此等工艺,一时蒙特恩,果何劳而欲世官?」可见,徐英等人授锦衣卫军职都属于「特恩」,不能享受世袭的待遇。
宣宗否决黄胜世袭请求,是对武官世袭制度的尊重,但此前仁宗对刘复两个儿子的加恩已经在客观上允许这些特恩军职变相世袭,难免不会有人援以为例。宣德十年(1435年)十一月十六日,「升锦衣卫指挥佥事商喜、徐英、韩秀实为指挥同知」。
此前,徐英已经退休在家,由其子徐麟袭职为指挥佥事。「至是,上复召用英,且进秩为指挥同知。英乞复原职,而以所进秩授其子」,刚即位不久的英宗表示同意,于是升锦衣卫带俸指挥佥事徐麟为指挥同知。可见,徐英在宣宗在位时已经获得世袭权利。徐英父子都是画师,且受皇帝赏识,享受指挥同知(从三品)待遇。
据此推测,黄英不被允许职务世袭,或许是因为其子的工匠技艺不精所致。另外,英宗即位时不过九岁,未必对画画感兴趣。当时「三杨」受命辅政,掌权伊始就借草拟即位诏书的机会对宣宗追求享乐的行为予以事实上否定,因此,「三杨」不可能同意为徐英等画师升职。估计升职的命令实际来自后宫,太皇太后张氏或孙太后的可能性较大。
授画师锦衣军职的现象在后世依然存在。如景泰三年(1452年)六月二十九日,「升锦衣卫千户谢庭循、府军卫千户殷善俱为指挥佥事,仍旧带俸,以其善绘事也」。景泰五年(1454年)十月一日,「命锦衣卫善画军匠甯祯为所镇抚」。天顺三年(1459年)七月六日,「命指挥佥事千百户殷善等九人俱升一级,印钞局大使等官俞友文等十人为所镇抚,军匠刘晋等二十一人为试百户,革职百户屠芝仍与旧职,俱仍在御用监专理绘事」。
可见,在宪宗即位之前,授画师军职的现象有增无减,而且从锦衣卫延伸到了府军卫等亲军卫所,大有愈演愈烈之势。宪宗即位后,曾试图遏制这一现象。如成化二年(1466年),画师、锦衣卫千户陈珏去世,其侄陈锡请求袭职。兵部尚书王复上言:「珏以画艺进,虽先帝有旨,令世袭百户,然非军功,难以袭授。」可见,英宗时已经正式破例,允许这些凭技艺获得军职的人员世袭。类似恩典也曾施与工匠。如正统十一年(1446年)十一月十五日,「命锦衣卫带俸指挥佥事李效良子荣代职。效良初以银匠供役御用监,累升是官」。
对于王复的建议,宪宗表示支持,「珏画艺非军功比,况又无子,一时暂假之恩,岂后世常行之典?勿令袭是」。但很快,宪宗就回到了前辈的老路上。成化十七年(1481年),商英之子商祚请求袭父职锦衣卫指挥同知,「祚祖喜初以善画,供事内府,累升至指挥同知,仍命世袭。至是,兵部以其无军功为请。诏特准袭」。成化二十年(1484年)十月十六日,「命锦衣卫带俸都指挥佥事李昺子应祺代为指挥使。昺世为银工,于御用监供事。祖效良历升指挥同知,有宠于宣庙,父荣升指挥使,昺升副千户,皆出自内批。及荣老,昺应代指挥使。兵部格以例。未几,特许之。既而又以内批特升都指挥佥事。至是,乞老。遂有是命」,银匠李效良一家由此实现了连续四代世袭锦衣军职。
不仅兵部的反对意见被连续否决,宪宗还绕开六部,直接以传奉的方式为他喜爱的画师授职。例如:成化十三年(1477年)九月二十七日,「太监覃昌传奉圣旨:…御用监画士祝瑁、朱伟、刘节、谢昂、张静,人匠王刚等五人俱为文思院副使」;成化二十年十月二十一日,「太监覃昌传奉圣旨:画工杨鉴等二十八人于锦衣五所食粮,月一石,送御用监供事」;等等。祝瑁、杨鉴等人虽然没有被授职为带俸军官,但较之普通工匠、画工已经大大前进了一步。
皇亲国戚
第二是皇亲。皇亲又主要包括两类人:一是后妃亲属,即外戚;二是公主的子孙。
对于外戚,明太祖《皇明祖训》曰:「凡外戚,不许掌国政,止许以礼待之,不可失亲亲之道…其官品不可太高,虽高亦止授以优闲之职。」对这一防止外戚干政的制度安排,后世子孙一直严格遵守。例如:永乐九年(1411年)三月,升「府军卫千户郭琮为旗手卫指挥佥事,舍人郭玹为锦衣卫指挥佥事。琮、玹皆故武定侯郭英孙。时英二女孙,长为皇太子庶妃,次为汉王庶妃,琮、玹以亲,俱食禄不任事」:景泰三年(1452年)六月,「命(皇后之兄)杭聚为锦衣卫带俸正千户」;等等。
类似恩典也惠及一般女官亲属。如洪武三十一年(1398年)九月二十日,建文帝下诏,「以张凤等为锦衣卫千百户等官有差」。正统二年(1437年)八月十八日,宣宗弟、襄王朱瞻墡奏准:「第四女母王氏及宫人徐氏家属王雄、徐亮俱以女户隶锦衣卫,乞就本府居住。」可见,亲王的嫔妃亲属也享受带俸于锦衣卫的女户的待遇。
在明代的官制体系中,除了带俸官,只有一个地方的实职可以由皇亲担任。这个地方就是中都(今凤阳县)。如成化六年(1470年),中都正留守缺员,兵部因中都「例应皇亲协守」,于是推荐了徐达的后裔、南京锦衣卫指挥佥事徐显隆,宪宗批准,任命他「署中都留守司正留守事」。
对于公主的子嗣,明廷采取同样的方式。如宣德十年(1435年)六月二十八日,「命故驸马都尉宋琥子铉为南京锦衣卫指挥佥事,食禄不任事。从安成公主奏请也」。
皇亲不能授实职的祖训在天顺朝一度遭到挑战。天顺元年(1457年)初,定襄伯郭登提出八项建议,除了建议放弃景泰年号,马上改元、立太子外,还建议将会昌伯孙继宗升职,与安远侯柳溥、右都督张軏一起统率团营,同时「将本卫百户袁彬升授指挥、管事。又会昌伯弟、指挥使孙显宗系朝廷至亲,乞暂令与彬同管卫事,以关防机密」。
郭登在土木之变期间驻守大同,英宗被瓦刺裹挟北返经过大同时曾呼叫郭登开城迎接,被郭登拒绝。英宗复辟后,郭登心中难免不安。袁彬在草原和英宗几乎是相依为命,孙氏兄弟则是英宗生母孙太后的家人。郭登推荐他们并建议改年号,「以尊临卑」,在很大程度上是为了讨好皇帝。好在英宗以「孙继宗、显宗系勋戚,不许干预军政」为由拒绝了郭登的建议,只是晋升袁彬做了指挥佥事。
英宗虽然没有接受郭登的建议,但数日后即封孙继宗为会昌侯,以示安慰。当年四月,先是敕令「忠国公石亨、会昌侯孙继宗总管五军营」,数日后又「命会昌侯孙继宗理后军都督府事」。孙继宗由此成为外戚中第一个掌握军政大权的人。也许是看到英宗已无意遵守祖训,兵部在当年五月建议选拔总兵官领京军驻扎宣、大时,把孙继宗和太平侯张軏、安远侯柳溥一起列为候选人。如果被选中,孙继宗将成为外戚中第一个掌握军事指挥权的人。好在英宗头脑还算清醒,选择了柳溥。
英宗不遵守祖训,宪宗自然不会在意。成化五年(1469年)九月七日,宪宗下诏,「命锦衣卫带俸指挥同知孙瓒理本卫事」。这一任命遭到科道官的反对。给事中秦崇、御史丁川等奏:
会昌侯孙继宗叨居戚里,掌握重兵。皇上广亲亲之爱,又命其子瓒理锦衣卫事,是虽出自宠恩,而继宗父子即当省躬加畏,累牍连章,以求辞避可也。今乃处之泰然,若所固有。臣窃以继宗既握五军大权,而瓒又司亲军禁旅,内外之权,归于一门,谓之宠爱则可矣,然非所以保全之也。
秦崇等人虽然没有直接批评皇帝违反祖训,但批评孙氏父子掌握了过多的军权,实际指向已经表露无遗。宪宗估计也感觉到了压力,于是以「朕念皇祖妣遗德,故特用瓒。今尔等陈保全之道,深得治理」为由,罢免了孙瓒。
成化十五年(1479年)八月十三日,孙继宗上疏自陈年逾八十,请辞军职,「且欲及今得见其子瓒授官为幸」。宪宗或许是吸取了此前的教训,只是勉励他「力疾莅事,不许退休。瓒姑置之」。
成化十八年(1482年),孙继宗的弟弟孙纯宗上疏陈乞管事。孙继宗已经于成化十五年十一月去世,孙氏家族不再掌握兵权,宪宗于是在十月二十四日「陞锦衣卫带俸指挥佥事孙纯宗为指挥同知管镇抚司事。」孙氏家族中终于出了一个掌握锦衣卫权力的人。
有了孙氏家族的先例,其他外戚难免攀比。成化二十三年五月,徽王朱见沛上奏:「母魏氏蚤丧,幸母有弟昂,蒙授锦衣卫百户:冕,所镇抚。乞令实授管事。」兵部以「皇亲管事,乃出特恩」为由,推给皇帝裁决。或许是受了祖先严格限制藩王势力的影响,宪宗没有同意,「诏昂、冕仍旧带俸」。
在外戚逐渐获得实际权力的同时,宪宗对皇亲的军职袭替也开始松口。例如:成化五年(1469年)九月二十一日,「锦衣卫副千户杭昱子锦告袭父职。兵部以昱系王亲,非军功,例无承袭,请令原卫听继戎伍。上特命为所镇抚」。成化六年(1470年)正月二十七日,「命锦衣卫带俸指挥使栢珍子杞代父职。珍,贤妃父也,初为指挥佥事,缘戚属,进升指挥使,以老乞代。兵部言后二级系恩升,无袭代例。上特允之,不为例」。
勋臣子孙
第三个特殊人群是勋臣子孙。在明朝建立之前,明太祖对武将子弟就非常重视,大量召到身边充作宿卫。称帝后,这一做法被延续下来。锦衣卫成立后,武官子弟进入锦衣卫的途径主要有两个。
一是被封为公侯伯的武官,其嫡子可以「勋卫」的身份进入锦衣卫。
例如:洪熙元年(1425年),郭登「以勋戚子弟召见,授勋卫」;天顺元年(1457年)十一月,「命安远侯柳溥子承庆为勋卫」;弘治五年(1492年)四月,「授保国公朱永子晖为锦衣卫勋卫」;等等。勋卫在明中前期一般以带俸身份参与宿卫,需承袭时可及时离开。明后期因为锦衣卫职能的局部变化,勋卫开始授实职,权力近似于勋臣,如隆庆二年(1568年)六月十五日,「命勋卫李言恭、王学诗管理红盔将军」等。
二是没有袭爵资格的子孙及伯爵以下武官子弟,则可以以「散骑舍人」的身份进入锦衣卫。
散骑舍人因为出身高贵,往往越级升职。如永乐三年(1405年)九月七日,「升散骑舍人朱秃儿为锦衣卫指挥佥事,赐金带,食禄不视事」。永乐十四年(1416年)七月四日,「擢锦衣卫散骑舍人张軏为旗手卫指挥使」。永乐二十二年(1424年)十月十六日,「擢散骑舍人萧让为中都留守司正留守」,等等。
无论是勋臣还是散骑舍人,总量都是可控的,但有一类军官的数量却是随机的,这就是争夺爵位继承权的勋臣子嗣。最典型的争袭就是武定侯郭英的后人。成化十五年(1479年),郭英的后人郭良在奏疏中这样介绍本家亲属争袭的过程:
曾祖英洪武间起军功,累封武定侯爵。永乐间,以事停袭。英庶长子振尚永嘉公主。庶次子铭生子玹,玹之姊为仁庙贵妃,特命玹袭爵。宣德间,永嘉公主奏其子珍为英嫡孙,宜令袭爵。宣庙以先朝所定,不敢更易,授珍锦衣卫指挥佥事。正统间,弦故,永嘉公主又以珍为请。玹之子聪亦请袭。乃以争袭,不许,止授聪锦衣卫指挥佥事。天顺初,诏武定侯子孙仍袭侯爵。珍之子昌当袭,弟昭争之,不得。昌袭未久而故。臣为昌之长子,当袭。诏令俟年长以闻。及长,又为聪所争,止得锦衣卫指挥佥事。
从郭良的奏疏中可以发现,明廷在遇到争袭,又难以做出判断时,往往采取活稀泥的方式,授予争袭者锦衣卫军职。郭良是郭昌之子,因为争袭,在成化四年(1468年)二月七日被授予锦衣卫指挥佥事职,「时良欲袭爵,其家有与之争袭者,事未得白故也」。与他争袭的郭聪仍为指挥佥事。此后,郭良连续上疏陈请,结果激怒皇帝,一度被投入监狱。尚书尹旻等人认为「聪与良皆授指挥,报功之典已为过厚。而乃兴词互争不已,宜治如律」,于是宪宗下诏警告郭良:「若复来奏扰,当夺其职。」
争端无法解决的时候抹稀泥,争袭有结论时,明廷也会给失败者授职,以示安慰。如成化十二年六月,命广宁侯刘安的侄子刘瓘袭广宁伯爵。
荣三子,长湍,次淮,次安。湍袭爵,早卒,无嗣。淮亦卒,其子瓘方幼,安乃借袭。正统己巳守大同,以功进封广宁侯,卒。至是,其子璇与瓘争袭,屡上疏各自陈。下所司议。谓瓘为荣嫡次子之子,当为祖后。而安之功,亦在所论。故命以爵归瓘,而授璇为锦衣卫正千户。
又如定襄伯郭登没有儿子,侄子郭嵩过继,先为散骑舍人,后袭爵。郭嵩死后,其子郭参因为不是郭登后裔,「止命袭为锦衣卫指挥使,带俸」。像这类因为争袭进入锦衣卫的人员数量虽然有限,但影响并不小。加之一般授予高级武职,所以直接影响到有关实职岗位的选拔。
宦官弟侄
宦官弟侄是第四类进入锦衣卫的特殊人群,这完全是明英宗的责任。正统时,太监王振得势,明太祖立下的宦官不得干政的祖训被抛到九霄云外。御用司(监)供职的画师、巧匠不断有人被授以锦衣军职,主管太监的品级却很低,难免会产生比附之念,因而在以王振为首的太监掌权后很快就出现宦官弟侄被赐锦衣军职的现象。
正统十一年(1446年)正月十二日,因麓川宣慰使思任发被函首京师,征伐麓川的战事暂时平息,「赐司礼监太监王振并各监太监钱僧保、高让、曹吉祥、蔡忠白金、宝楮、彩币诸物。仍命振侄林为锦衣卫世袭指挥佥事,僧保侄亮、让侄玉、吉祥弟整、忠侄英俱为锦衣卫世袭副千户」。太监的亲属不仅入卫为官,而且直接获得了世袭资格。
口子打开后,被授官者源源不断。如正统十三年(1448年)八月十三日,镇守宣府少监赵琮的侄子赵礼「授锦衣卫带俸所镇抚」。同年十月二日,「命司设监太监吴亮侄江为锦衣卫百户,因亮叙年劳以请故也」。明代宗即位后,也有样学样,如景泰六年(1455年)五月二十九日,「命太监王诚侄敏,舒良弟玉,张永兄琮,郝义侄安,王勤侄贤俱为锦衣卫带俸世袭百户」。
英宗复辟之后,因为太监曹吉祥等于夺门之变有功,宦官弟侄授官人卫现象迅速泛滥。如天顺元年(1457年)正月,「以迎驾功,升太监曹吉祥嗣子、锦衣卫带俸指挥佥事钦为都督同知,吉祥侄铉及太监刘永诚侄孙聚、蒋冕弟成、叶达兄成俱为锦衣卫世袭指挥佥事」。同年四月十二日「赐锦衣卫百户牛绶诰,封赠其祖父母。以绶所后父玉乃太监,无给诰例故也」;十七日,「命内官李雍等十人弟侄为副千户,王定等五人弟侄为百户,俱世袭,锦衣卫带俸」;十一月,赐「太监王受侄真为腾骧左卫百户」。
陈僖《客窗偶谈》总结宦官弟侄授职锦衣卫一事时说:
中官弟侄升指挥等官,不得在卫见任管事,惟带俸而已。惟有礼仪房一衙门中官秉笔者,为提督中官,家子弟有官都指挥者,亦呼为堂上官,管礼仪房事,是亦锦衣之杂职也。
这一结论如果是针对英宗朝,基本成立,因为英宗一朝宦官弟侄虽然受封人数众多,但基本处在「带俸」状态,其官职都是只是寄禄官,有待遇而无实权。不过,如果往下推延到成化朝,就有问题了。
成化朝的宦官弟侄获得锦衣卫军职的现象依然故我,且有进一步发展。如成化三年(1467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御马监太监叶达请求放弃自己「征江西长河峒」的功劳,「乞升臣兄、锦衣卫千户叶成官」。兵部反对,认为「前无此例,宜勿许」,宪宗却成全了叶达,升叶成为指挥佥事。王世贞称此举为宦官「辞赏乞升之始也」。
叶达开了先例后,不断有宦官效仿,宪宗无一拒绝。如成化十四年(1478年)九月二十六日,「锦衣卫副千户张庆自陈为故太监裴当之侄。当累效军功,尝荫授臣弟荣为百户。今荣死,乞以荣职并升与臣。遂命升庆二级」。成化二十三年(1487年)六月二十八日,御马监太监刘回寿的侄孙刘文(宁夏副总兵、锦衣卫署都指挥佥事)请求将父亲刘玉的军功和自己的军功合并,兵部认为「武职父尊子卑,制许弃子职而袭父职,不与重职。如文所陈,非例」,宪宗「以其父子相继在边年久」,特许刘文升职为锦衣卫署都指挥同知。
英宗朝的恩赐,除曹吉祥等个别人外,大体是一个宦官一次只能恩赐一个亲属为锦衣军职,宪宗则突破了这一限制。如成化二十一年(1485年)十月二十五日,「升南京锦衣卫指挥佥事黄琳为指挥同知,与世袭:百户黄灏副千户;所镇抚黄淥、校尉黄润百户;黄泽、黄淇所镇抚:黄澧、黄溶,冠带总旗;黄瑛袭为百户,俱管事。黄玉等六人充御马监勇士。琳等以故太监黄赐家属乞恩也」。一次恩赏达十五人之多。
值得留意的是,黄赐的亲属授职后都「管事」,是实职而不再是单纯的带俸。成化十一年十一月,黄赐曾通过传奉的方式,授其弟黄宾为锦衣卫世袭指挥佥事。但很快黄宾就卷入了项忠一案中。由于曾号召联名奏革西厂,兵部尚书项忠得罪了汪直。汪直于是「嗾东厂官校发江西都指挥使刘江与指挥黄宾奸私事,渭宾为求于其兄太监黄赐,使镇抚尤鉴属忠并武选司郎中姚璧,得由京卫选江西都司事」。很快此案形成定论,项忠于成化十三年六月被革职为民,连带黄宾也被撤职,黄赐降为长随。
不久,监察御史戴缙上言请求「禁内官弟侄、家人恃势害人」宪宗批复:「内官并文武大臣子侄及凡功升、钦升任事者,兵部与锦衣卫严加拣选。间有廉能者,任事如故,余惟养之以禄。是后不许滥补员缺。」都指挥牛循有所顾忌,不愿得罪内官,于是以「到任日浅,各官贤否,未能周知」为由,请求兵部派员和他一起考察。最后牛循和兵部侍郎滕昭一起拣选,「以千户赵承文等三十三员廉能,令如旧任事。罢千户朱升等十三员见任」。
可见,在项忠一案爆发之前,至少有46名宦官弟侄或朝臣子弟出身的军官实际管事,在锦衣卫内已经是一股不可忽视的力量。牛循不敢独立拣选,确属无奈,同时亦说明在很大程度上形同恩荫的势要亲属在卫内只带俸不管事的不成文规定在成化朝已经被彻底抛弃,只要「廉能」即可。
虽然有部分宦官弟侄被剥夺管事的权利,但授官即管事的现象并没有得到遏制。如司礼监太监李荣之从子李珍,成化时「管镇抚司事」,到弘治朝已经「进掌卫事,升(都指挥)同知」。太监弟侄掌握锦衣卫最高权力,对于中央政局以及锦衣卫未来的发展都将产生深远的影响。直到明世宗即位,一批宦官党羽被罢黜,内廷传旨任命的现象则逐渐绝迹。
纳粟富民
造成锦衣卫严重冗官的,还有纳粟军职。
土木之变后,为筹措军费,明廷不得不开放捐纳,允许纳粟补官。因为事出仓促,没有充分筹划,景泰初的纳粟者都授实职,可谓一本万利。景泰三年(1452年)十二月七日,留守左卫小旗徐靖建言:「近年中外富豪之家纳粟补官者俱实授锦衣卫,此辈累无汗马之劳,惟恃钱谷之富,擢隶近侍,岂服人心,乞调卫为宜。」经部院大臣会议,认为此言有理。景泰帝于是下诏:「锦衣,宿卫之职,惟皇亲及原任官可留,其余兵部查勘以闻。」十二月十八日兵部回奏:
得钦调并纳粟补官报效升职注锦衣卫者二百三十六员。诏:都指挥李文、所镇抚招赛系土人,不调:都指挥佥事马显、王喜,指挥使王琦,令还武成后等原卫;百户尚敳等十一人调府军前卫;所镇抚胡豅等五人调武功中卫:百户郭庆等二人调武骧右卫;其余俱调留守五卫。
虽然经过调职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损失,但此例一开,总会有人寻找制度漏洞。如成化末年,明廷再开捐纳。
大学士万安议令山西、陕西所在军民舍余人等纳粟补武官者,听巡抚官定拟卫所。既而巡抚大同都御史左钰奏:今在京、河南、山东、北直隶人俱许纳粟补官,以实大同边储。户部议在京除锦衣卫外,余如钰奏行之。时工部尚书刘昭镇守陕西,内官欧督、都督同知白玘下舍人刘绮、欧山、欧全、白珍俱于陕西纳粟补锦衣卫千百户等官。至是,(锦衣卫舍人沈)震乃援绮等例自陈,愿纳粟补官锦衣卫。上命所司看详以闻。户部言:刘绮等官由兵部定拟,乞自圣裁。上谓锦衣卫乃近侍,遂不许震。户科参称户部所奏纳粟补官事例最为著明,刘绮、欧山、欧全不应补官锦衣,白珍隶籍锦衣,不应纳粟,今皆越例补官,事属蒙蔽,使震得以借口,宜从纠正。于是兵部左侍郎阮勤等言:万安所奏山西、陕西纳粟事例日月在前,左钰所奏不许锦衣卫纳粟事例在后,且止是大同一处。况绮等纳粟,实在陕西,初非越例蒙蔽。且依违其说,欲调绮等于别卫。上谓绮等铨注已定,不必调。其余不许。
这一事例反映出三个问题。一是开放捐纳已经成为明廷弥补财政不足的常态化手段。二是明廷已经注意到锦衣卫军职不应在捐纳范围内,但制定相关政策时,由于事涉户、兵两部,时常存在不协调的现象,以致出现制度漏洞。三是由于纳粟者大多是势要子弟,即便发现漏洞,相关部门也不愿承担责任,故意依违其间。宪宗最后的态度事实上也是在纵容这种行为。
各方的纵容并没有换来纳粟者的正面回应。刘昭在陕西主持的纳粟允许「民输粟授武职,然例不得管事及支全俸」,但其子刘绮钻空子,纳粟授锦衣千户,且蒙皇帝恩准,不必调卫后仍贪得无厌,又「夤缘得全俸,且典銮舆事」。成化二十二年底,刘绮事发下狱,连带已升任户部尚书的刘昭被革去太子少保衔,勒令致仕。刘昭父子虽然受到惩处,但作为高级文官的儿子,通过纳粟争取进人为文人士大夫所不齿的锦衣武夫行列,折射出当时人们的价值取向已经出现明显变化。
各色杂流
严格来说,像画师、工匠等人员在士大夫眼中都属于杂流,可这些人毕竟拥有独到的本领。另有一些人进入锦衣卫的方式更显异类。如景泰朝靠进献宝石获锦衣副千户、百户职的屠宗顺、屠芝,靠献性药获百户职的太医院医士艾崇高,因姐姐「惜儿自教坊司入侍得幸」,授百户职的伶人李安,天顺元年以所谓迎驾功超升锦衣卫带俸都指挥同知、世袭指挥使的厨役杜清,等等。这一类杂流进入锦衣卫,令实际履行锦衣卫各项职能的官兵的地位更加尴尬。
机构组织
长贰正官
按洪武官制,锦衣卫与其他卫所并无二致:堂上官设指挥使1员,正三品,指挥同知2员,从三品,指挥佥事4员,正四品;卫设镇抚司,卫镇抚2员,从五品。
原则上,指挥使是长官,同知、佥事是佐贰官,但实际情况并非皆如此。《逆臣录》载,「先前钦依着(锦衣卫指挥佥事陶一引者注)幹掌印之时…请本卫指挥王文邦、邵通、杨松、赵辂、何清、贾彦、彭安、彭焕在家饮吃」。这里提到包括陶幹在内共9位指挥,已超过官缺员额。这9人中理应有指挥使、指挥同知,但实际掌印的陶幹只是指挥佥事。可见从洪武时起,锦衣卫官的员额、职权就取决于皇帝意愿或实际需要,未必严格执行官制规定。
明代全国官吏的编制仅有二万八千余人,却又存在「冗官」的现象,这里主要是武官。明代实行武官世袭制度,卫所武官以功劳升迁,子孙又以「恩荫」世袭,每代都有人立功与世袭,那么随着时间的推移,武官的人数就会膨胀,百户多如狗,千户遍地走,官员人数与官缺定额不符、官员权责与所任官职不符。嘉靖时霍韬说:「锦衣卫官,洪武初年,旧官二百一十一员,永乐初年,新官二百五十四员,自永乐以后迄嘉靖六年,新增一千二百六十三员。」
卫所的官职与权责不符渐成普遍现象,指挥使与同知、佥事等官可能不仅不是该卫长贰甚至根本就没有职务。于是,明廷任用锦衣卫官员也就不再拘泥于官职。如永乐八年(1410年),锦衣卫指挥使纪纲因功升为都指挥佥事,本应调都指挥使司任职,然而明成祖还离不开这个「爪牙」,遂命纪纲「仍掌锦衣卫事」。之后,又有都指挥佥事刘忠「掌锦衣卫事」。这意味着洪武官制表明武官职权、上下级关系等的作用开始丧失,更多用于代表官员的待遇级别而已,变成了散官,而「掌锦衣卫事」之类的差遣才是实际职务。
宣德八年(1433年),明廷为解决卫所冗员众多、管理混乱等问题,开始实行军政考选制度,考选武官担任掌印、佥书,分理卫所军政。此后,掌印、佥书才是卫所实际上的堂官;其他「带俸差操」的指挥使、同知、佥事并不在衙门升堂办公,被排除出堂官之列。
成化十四年(1478年),明廷令两京卫所一体考选。成化以后,普通卫所堂官例设掌印1员、佥书2员,镇抚司设卫镇抚1员。锦衣卫是何情况,史志缺乏明确记载,而一件崇祯九年(1636年)的兵部题行稿披露了明中后期錦衣卫官制沿革:
锦衣卫堂上旧设掌印提督东司房一员,提督西司房一员,提督街道房一员,佥书四员。世庙南幸承天,额设佥书十员扈从,嗣后或五六员,或七八员…(天启)元年,无官直宿,本卫具题,覆添一员…查见在锦衣卫堂上掌印提督东司房一员,(提督西司)房一员,提督街道房一员,堂上佥书八员,南镇抚司见在掌印一员,佥书十(后缺)。
可见,锦衣卫堂官为「掌印提督东司房」、「提督西司房」、「提督街道房」各1员,「佥书」若干员。
锦衣卫长官「进公署,则曰下司房」。东西司房应是办公场所,后演化为官职机构名。犹如「省」本是禁省,是宫中禁地、禁中的场所之意,后演变为中央官署名(中书省、尚书省之类)。作为古代衙署中常见的建筑,东西司房可能在锦衣卫衙门建成时即已存在,但两个官职设于何时,尚未发现明确记载。
成书于弘治十五年(1502年)的正德《大明会典》载:「凡缉访京城内外奸宄,本卫掌印官奉敕专管,领属官二员、旗校八十名。」可见弘治以前已存在「掌印提督东司房」一官。衙门开设伊始即有掌印官,「奸宄」也是锦衣卫成立之初即被赋予的使命,但掌印官「专管」此事应始于明宣宗宣德、明英宗正统之际。明英宗甫即位便允准大学士杨士奇所奏,「今锦衣卫提督行事者非一员,行事校尉亦数百人,合无止令一员公正指挥提督行事」。
明代人将锦衣卫缉访谓之「行事」,当时有多名官员提督行事,此后由一人专管。这「一员公正指挥」,自然非掌印官莫属。
据目前所见史料,「东司房」作为一个机构名最早出现在明孝宗弘治年间,因此,不排除掌印官加「提督东司房」职衔是在明宪宗成化朝相继设提督西司房、街道房官,锦衣卫堂官职权分工明确之后,其全称为「钦差提督东司房官旗办事锦衣卫掌卫事」。
提督西司房全称为「钦差提督西司房官旗巡捕管事锦衣卫管卫事」,即正德《大明会典》所载:「凡缉捕京城内外盗贼,本卫指挥一员,奉敕专管,领属官五员、旗校一百名。」锦衣卫设立之初,其堂官会被临时委派捕盗。宣德以后,锦衣卫官校开始常态化参与京城治安事务。进人明中叶,京师治安逐渐恶化,为加强锦衣卫的捕盗职能,朝廷始命堂官专管。
万历《大明会典》载成化四年,「以京城内外多盗,令锦衣卫指挥一员,同巡城御史专一提督五城兵马并巡捕官校挨拏」;《实录》载同年四月,明廷「命锦衣卫指挥佥事朱骥提督五城兵马缉捕盗贼」,而此前朱骥已受命「协理卫事」,是堂官之一,两书所载为同一事。朱骥墓志铭载成化「戊子,畿内盗不时发,敕公提督官校捕缉」,正是「奉敕专管」。此次任命被载入国家行政法典,足见其绝非一般性质的委派,而是具有典制意义,说明「提督西司房」一官即设立于成化四年(1468年),朱骥是首任提督。
正德《大明会典》载:「凡京城内外修理街道、疏通沟渠,本卫指挥一员,奉旨专管,领属官三员、旗校五十名。」此即「提督街道房」,该官始设于成化二年(1466年),「令京城街道沟渠,锦衣卫官校并五城兵马时常巡视」。成化二十一年(1485年),明廷「命锦衣卫指挥同知刘纲提督疏浚京师沟渠」,而刘纲在成化十六年受命与朱骥「同理卫事」,也是堂官。该官全称「提督街道房官旗办事锦衣卫管卫事」,与提督西司房一样,职衔中的「管」字表明了堂官的显赫身份,又与掌印官略有差别。
此外,东西司房两提督有皇帝专门颁给的敕书、关防,故号「钦差」;提督街道房无之,规格稍低。
三位提督以外的佐贰官因在公文上连署签名,故称「佥书」。或是为了与南北镇抚司佥书有所区别,锦衣卫佐贰官称「堂上佥书」,异于其他卫所。
镇抚司作为锦衣卫的下属机构,与该卫同设于洪武十五年,而其分置南北两司的时间,正德《大明会典》曰「镇抚司:掌问理本卫刑名,与诸卫同,而兼管军匠。后添设镇抚二员,专理刑名。成化十四年,始增铸印信,各为一司」。成化以前只添设了2名卫镇抚,成化十四年(1478年)始分置二司。弘治以后,「南镇抚司」、「北镇抚司」在史料中逐渐常见。
南北镇抚司官的设置也不同于洪武官制。南司掌印按例由「堂上佥书」兼任,故其亦是堂官。官阶方面,南司掌印、佥书常是都指挥、指挥,且佥书的员额较多。北司「掌刑例推千户」,由千户、卫镇抚一级的武官除授,级别较低。如万历十三年(1585年),明廷「以锦衣卫署都指挥同知张书绅掌本卫南镇抚司印,指挥佥事余茂发佥书南镇抚司管事,署正千户郭宝、东厂李登云北镇抚司各理刑」,官阶高低有别。崇祯三年(1630年)北镇抚司题本中,为首的是「掌刑管事正千户王崇德、理刑管事副千户张如椿」,前者亦称「掌印」,后者谓之「佥书」且通常只设1员。只不过北镇抚司使命特殊,他人不敢轻视,其官「见掌卫,行半属礼」,自称「锦衣北堂」,威仪「与堂上官等」。
「掌印」、「提督」、「佥书」等都是因事而设的差遣性官职,本身没有品级;官员的官阶及相关待遇的高低由「指挥使」等有品级的职衔体现,以功劳叙迁。他们的官阶往往升转极快,升至都督以后,要改注「于五府带俸」。如崇祯时的掌卫官刘侨列衔为「锦衣卫掌卫事左军都督府右都督」。刘侨铨注于左军都督府,却在锦衣卫掌事,职务与官阶的分离一目了然。同时,普遍存在铨注于锦衣卫,却在其他衙门任职或无职的情况。
千户所
锦衣卫与明朝其他卫一样,设有千户所,其下有正千户,正五品;副千户,从五品,镇抚,百户。一千户所有一千一百二十人,分为十个百户所,「凡千户,一人掌印,一人佥书,曰官军。千户、百户,有试,有实授。其掌印,恒以一人兼数印」。
明朝,一般的卫都只统领五个千户所,即前、后、中、左、右千户所。由于锦衣卫的特殊地位,除了这五所之外,还设有其他千户所。
洪武十八年(1385年)是入选力士大量到京的年份。当年六月「天下府州县签民丁充力士者万四千二百余人至京。命增置锦衣卫中左、中右、中前、中后、中中、后后六千户所分领之。余以隶旗手卫」。这六个千户所的设置,是锦衣卫第一次大规模扩编,除了下辖的左、右、中、前、后五个千户所,又增加了中左、中右、中前、中后、中中、后后六千户所,共计11个千户所。
专职养象的驯象千户所成立较晚。洪武二十四年(1391年)三月,「置锦衣卫所属驯象、屯田、马军左右千户所」。当年六月,又增设「锦衣卫马军前、后二千户所」。明初定都南京,地处水乡,因而在京各卫大都设有水军千户所,锦衣卫也不例外。至于屯田千户所,在现存《(南京)锦衣卫选簿》中保留了大量屯田所官员的袭替资料,可以证明其在明代始终存在。
在洪武年间,锦衣卫下辖千户所有左右中前后五所,马军前后左右四所,中左、中前等六所亲军所、水军所、屯田所、驯象所,共十九个千户所。
明成祖迁都北京时曾对亲军卫及京军做过较大幅度的调整,水军所和屯田所有相对固定的活动区域,没有随着迁都北上。马军四所的建制在现存《锦衣卫选簿》和《(南京)锦衣卫选簿》中都没有出现,应该是随着锦衣卫在迁都后职能有所调整而被裁撤掉了。
剩下的问题是:第一,万历《大明会典》所说的十四所,缺的是哪一个所?第二,王圻所说十八所,另外五个所是哪些?第三,朱元璋在洪武十八年新设的中左、中右、中前、中后、中中、后后六所,只有中后所出现在北京,而《(南京)锦衣卫选簿》中仅出现了中左所,那中右、中前、中中、后后四个所哪去了?
查继佐在《罪惟录》中记述明宪宗朝的锦衣卫后,加了如下一段按语:
按:是时校尉五所,约八九千人。二十四监,催事二百人。五城巡城五百人,东西厂共二百人,巡店三十人。其上直力士,五所将军,一所清军,所为达官是也。
这段文字选自齐鲁书社的标点本《罪惟录》,但文义颇有些不通,张金奎以为「其上直力士,五所将军,一所清军,所为达官是也」一句的标点应该改为「其上直力士五所,将军一所,清军所为达官是也」。
类似的记载另出现在明代人陆釴所著《病逸漫记》中:
锦衣卫校尉五所,约八九千人。二十四监催事二百,五城巡城五百。东西厂共二百,朱指挥一百,袁指挥一百。巡店三十名。上直每番连官共五百二十。力士五所,将军一所,清军所达官。
二者的文字大体一致,从这两处记载来看,不约而同地提到了一个将军所,一个清军所。明代安置到锦衣卫的鞑官,大多由镇抚司带管,如正统元年(1436年)「汰锦衣卫带管官校。先是,有小技者及各王公主守庄墓者、四夷降附老弱者,皆于锦衣卫带俸。至是,行在户部奏:近制,事从撙节,此辈坐食,亦宜汰之。上令有技者自食其技,守庄墓者自食其力,四夷老弱就食于南京」。天顺元年(1457年)「迤北鞑靼奄克不花、塔歹乃、来忽来归,俱命为头目,隶锦衣卫镇抚司带管,给房屋、器物」。在现存《锦衣卫选簿》中「镇抚司」项下的上百名鞑官资料也证明了这一点,可见,并不存在一个独立的统辖鞑官的清军所。
至于将军所,锦衣卫的侍卫将军确实是集中管理和使用的,但从未单独成立千户所,在《大明会典》中也没有相关记载。不过万历年间成书的《大明一统文武诸司衙门官制》中也提到了将军所,该书是因袭《会典》、《一统志》及现行事宜采辑成编,末署「新喻县丞陶承庆校正,庐陵县末学叶时用增补」,是江西书贾刊行之本。所列官制,大抵以万历初年为断。在万历时代的明人眼中,将军所是一个客观的存在,或者说是一个约定俗成的说法。万历《大明会典》所记十四所,估计也是加进了将军所,但因其并未出现在官制体系中,《会典》编者才采用了这样含糊的处理方式。
上文中提到锦衣卫五所各有十司,每个司的长官「秩皆正六品」,与百户相同,因而「十司者,即十百户所司」。按照明代的卫所编制,十个百户所已经等同于一个千户所。由于这十个司承接的是原仪鸾司的职能,统辖的也是不同于一般军士的校尉,将其附在锦衣左右等五个千户所之下,在管理上有很多不便。上引《罪惟录》《病逸漫记》等史籍中都提到「校尉五所」,似乎在明中叶这些原本处于挂靠状态的十个司已经分别单独立所。为表述方便,以下是《锦衣卫选簿》的个案资料:
①梁暄,静海县人…(永乐)二十□年,调锦衣卫锦衣中所(正千户)。。
②倪旻,仁和县人。父倪璋,成化六年充锦衣卫左所銮舆司校尉,七年故。
③(河南遂平人)王信,洪武十八年本县以力士保送赴京,拨锦衣卫左所…充总旗。三十五年,以年深,除锦衣卫衣中所扇手司百户。
④吴二,合肥县人,系御用监太监王瑾下家人,正统十三年福建征剿贼寇…景泰元年升总旗,锦衣卫衣中所旌节司带管食粮。
⑤正德十三年四月,陆锦,年三十二岁,大兴县人,系锦衣卫锦衣中所擎盖司冠带舍人,山东、河南军前卫执旗牌,升冠带总旗。
例②显示至少在成化年间,锦衣卫初建时的五所中仍有校尉存在,例③④⑤中提到的扇手司、旌节司等都隶属于「衣中所」这个洪武年间未曾出现过的千户所,例①和例⑤在言及梁暄或陆锦身份时,都明确说是「锦衣卫锦衣中所,梁喧还是正千户,如果两人隶属于锦衣卫中所,有必要用「锦衣卫锦衣中所」这么复杂、啰唆的称谓吗?
张金奎认为,唯一合理的解释是这个「锦衣中所」是一个有着正千户主官的新的千户所。而该所存在扇手司、擎盖司等十司则说明该所脱胎于原来挂靠的十司,即锦衣卫锦衣中所是由原「锦衣卫中所」所属十司合并组建的。校尉们主要承担礼仪性工作,服饰自然与普通士兵有别,因而称为「锦衣×所」,「衣×所」则是其简称。这从明代档案中也可以得到证明。
崇祯三年(1630年)三月初四,北镇抚司呈报了一份立功应升级人员的名单,其中包括「傅作揆,系衣右所旌节司总旗。徐文耀,系衣右所旛幢司力士。顾发德,系衣后所戈戟司力士。黄印,系上右所力士」。衣右所、衣后所和上右所并列,说明它们是独立的千户所。
在《大明一统文武诸司衙门官制》中,锦衣卫的下属机构,作者先后罗列了「经历司、镇抚司、左右中前后千户所、亲军千户所、中后千户所、锦衣左右中前后五千户所」,可见锦衣左右等五所确实和左右等五所已经脱钩,而前面罗列的例子①、③则显示至迟到永乐年间锦衣五所已经是客观存在。其实万历《大明会典》中也罗列了这五个所,但为什么没有计算到十四所内,原因尚不明了。
朱元璋在《皇明祖训》中「后世有言更祖制者,以奸臣论」的规定,锦衣五所在洪武年间并不存在,或许是这一祖训限制了官方《会典》编者的手脚。相比之下,王圻的《续文献通考》是私家著述,并不受体制限制,反而自由得多。加上这五个所,正好是十八个。
如前文所述,锦衣五所统率的是校尉,中左所等七所统率的是力士,但明后期的档案显示,锦衣五所中也出现了力士。比如崇祯三年(1630年)三月十一日成文的《锦衣卫经历司为有功官旗遵例三年升叙事手本》中提到如下人员:
李培寅,系衣中所正千户;
曹邦济,系衣中所銮舆司实授百户;
宋尊陛,系衣左所正千户。
……
吴朝卿,系衣中所銮舆司卫尉;
冯镇,系衣中所擎盖司卫尉;
王汝第,系衣右所驯马司卫尉;
王应举,系衣右所扇手司力士;
殷仲魁,系衣中所銮舆司力士。
因为天启皇帝的名字是朱由校,为避讳,崇祯年间的「校尉」改称「卫尉」,不便改称时则将「校」书写为「较」。这一档案中的王汝第、王应举一个是校尉,一个是力士,但同时服役于衣右所,吴朝卿、冯镇、殷仲魁则同时出现在衣中所,证明锦衣五所中已经是校尉和力士并存。李培寅、宋尊陛等正千户的存在则进一步证明锦衣五所已经独立。
校尉和力士虽然承担的职责类似,但存在等级上的差异。如嘉靖二十四年(1545年),明廷规定「选退将军儿男,查系应役十年以上者,许充校尉。不及年分者,止与力士。著为定规」。万历二年(1574年)修改制度,规定「锦衣卫将军千百户,侍卫三十年以上者,儿男许替冠带总旗。将军侍卫二十年以上者,许替校尉。二十年以下者,止与力士。俱止准一辈。其应役三年五年,照旧查革。永行遵守」。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力士的地位低于校尉。
也正因为有这样的差异,明后期才会出现把调所作为一种奖励的现象。如万历三十四年(1606年),「上徽号礼成」,明廷下诏,宣布「东宫直宿巡缉旗校量照舍人例,给以冠带。如原系后七所者,量改前五所」。天启三年(1623年),为庆祝皇子诞生,明廷也曾奖励东宫直宿、巡缉旗尉「量炤舍人例,给以冠带,如原系后七所者,量改前五所」。后七所指的是上中、上左、中后、亲军等主要由力士组成的所,前五所无疑指的是锦衣五所。
镇抚司
镇抚司,作为锦衣卫的下属机构,与该卫同设于洪武十五年(1382年),然其分置南北两司的时间,清修《明史·刑法志》竞记作「洪武十五年添设北司」,《明史·职官志》则记作「成祖时复置。寻增北镇抚司」,自相矛盾。事实上,正德《大明会典》记载非常明白,「镇抚司:掌问理本卫刑名,与诸卫同,而兼管军匠。后添设镇抚二员,专理刑名。成化十四年,始增铸印信,各为一司」。成化以前只添设了2名卫镇抚,成化十四年(1478年)始分置二司。弘治以后,「南镇抚司」、「北镇抚司」在史料中逐渐常见。
镇抚司作为机构名称,首先出现于南宋建炎四年(1130年)。蒙元灭宋以后,1285年四月,初设「行枢密院都镇抚司」设有都镇抚一员、副都镇抚一员,各行枢密院又有镇抚所,镇抚二员,秩比万户。在各路万户府下,则设镇抚司,有「镇抚二员,蒙古、汉人参用」。镇抚作为一个武官名称,在军事系统中更为常见,都元帅府、招讨司、宣慰司等军事机构階有镇抚官。蒙元军制中的镇抚官及镇抚司、所机构成为明代军卫系统中都镇抚司、卫镇抚、所镇抚等名称的直接来源。
韩宋于龙凤二年(1356年)七月初一,设立江南等处行中书省,以朱元璋为平章政事,「置省都镇抚司,以孙养浩为镇抚」。所设的都镇抚司虽系循元之旧,但与元代主管各省军事的都镇抚司已不尽相同,不仅负责皇城各门守卫,而且「总领禁卫」。而后陆续设立的诸行省也沿元制称都镇抚司,随着龙凤十年(1364年)卫所体制的创立,各卫所也承袭蒙元万户府制度,皆立卫、所镇抚司。
洪武六年(1373年),明太祖宣布革去各省都镇抚司,镇抚司作为独立官署仅于在外卫所下设置,成为专司军事司法的机构。镇抚司专司法,这是明代在制度上有别于蒙元的创设。洪武十七年,「改锦衣卫指挥使司为正三品」,升为上直卫。从卫所建制的角度而言,明代都司以下各卫皆设镇抚司,专掌「刑狱巡缉」等事,锦衣卫镇抚司是伴随着亲军都尉府与仪鸾司改置锦衣卫的制度调整而出现的,并非是独立于锦衣卫的专门创制。亲卫体制确立和政治情势的演变也给锦衣卫镇抚司专任中央司法提供了契机。
据(万历)《大明会典》,「洪武十五年,设镇抚司」,并「掌本卫刑名,兼理军匠」。」所言镇抚司「掌本卫刑名」只是制度规范,并不符合实际情况。首先,亲军诸卫相继设立后,各卫职责区分愈加细密,锦衣卫的主要职能逐渐转向缉事访查、城市治安等专门事务,其上直宿卫及备仪仗卤簿等职责大部分已转由其他卫分担。惟其有组访之权而无科案问刑之权,故以镇抚司专掌京中刑狱讼理。
其次,洪武十三年胡惟庸案发,牵连极广,故而设置镇抚司狱,「有重罪逮至京者,或令收系锦衣卫,审其情辞用事」其权责已经不限于处理卫内刑事,而兼及全国重大案狱。王世贞即认为「上时时有所诛杀,或下镇抚司杂治,取诏行,得毋经法曹」,镇抚司对维护皇权有重要意义。自此锦衣卫身兼纠查、组捕、拘役、审问之权,卫镇抚司「掌本卫刑名」的限制也逐渐被突破。
洪武二十年,明太祖以锦衣卫非法凌虐,「命取其刑具,悉焚之,以所系囚送刑部审理」。由于关涉镇抚司狱是否具有祖制依据的问题,明代史料在这个问题上多有矛盾之词。(万历)《明会典》载:「洪武十五年,设镇抚司。二十年革,烧毁本卫刑具,狱囚尽送刑部审理。」但《明大祖实录》中并未提及革去镇抚司。(正德)《大明会典》亦载:「二十年,以非法凌虐,将本卫刑具烧毁,以所系囚送刑部。」洪武二十六年所编《诸司职掌》中仍载镇抚司为锦衣卫下属,可见镇抚司作为卫设机构没有被裁革。
洪武二十六年六月,明太祖再命锦衣卫将「所逮者俱属法司理之」,是时蓝玉案发,此令间接说明锦衣卫理刑之禁申而不止,《逆臣录》中也可见锦衣卫镇抚司狱收监卫外蓝党案犯的记录。至于二十六年禁令的其他执行情况限于史料阙如不得而知。靖难之役后,明成祖开始大量使用锦衣卫审理卫外刑事。《立斋闲录》引当时所能看到的《南京锦衣卫镇抚司监簿》中的材料,显示永乐初事关建文遗臣的大案多由锦衣卫执送镇抚司审理。据《皇明条法事类纂》援引永乐初诏旨载:「洪武三十五年十二月六日,着刑部、都察院、锦衣卫镇抚司,都着知道,今后再有人指攀教坊司,休准他,见监得都放了。」可知靖难之后镇抚司收监卫外人犯已经成为常态。
(正德)《大明会典》载:「镇抚司,掌理本卫刑名,与诸卫同,而兼管军匠。后添设镇抚二员,专理刑名,成化十四年始而增铸印信,各为一司。凡问刑,悉照洪武旧例,径自奏请,不经本卫。或本卫有事送问,问毕仍自具奏,俱不呈堂。凡鞫问奸恶重情得实,具奏请旨发落。内外官员有犯送问,亦如之。旧制俱不用参语。」这段文字提供了两条信息:
第一,在成化十四年(1578年)以前,镇抚司已经在职能上有所分化,直到成化十四年后,北镇抚司专理刑事,而南镇抚司职掌军匠诸事,形成了两个职事各异的平行机构。
第二,北镇抚司治狱所得的供状,可以越过锦衣卫堂上官直接上达皇帝,即《明史》所言:「狱成得专达,不关白锦衣,锦衣官亦不得干预。」据《明神宗实录》:「洪武旧制,镇抚司问刑,径自奏请,不经本卫。或本卫有事送问者,成祖文皇帝有旨,令问毕仍具奏,不必呈堂。」可知此「旧例」后文,当指永乐旧例。
天顺时,门达以镇抚司理刑官起家,兼锦衣卫指挥使,同时「得兼治镇抚司,镇抚于锦衣属也,而得专治狱,上有所怒,特下与缇骑,贼曹钓发者,俱以委镇抚狱,竟自上请可否,毋由锦衣大僚」。所谓贼曹,即东、西司房,尹直载其时门达「总督官校缉事,兼镇抚问刑」,所谓「总督官校缉事」即其以掌卫事之职负责的东、西司房。门达得宠于明英宗,强化了镇抚司的理刑功能,成化时镇抚司的分司理事,不过是对镇抚司理刑职事专门化的事实承认。
(正德)《大明会典》记述北京锦衣卫吏目时始见「北镇抚司」之名。值得注意的是,「南镇抚司」的名目不见于(正德)《大明会典》,而径以「镇抚司」名之。晚明官私文献多强调北镇抚司「非旧制」「本添设」,主要依据就是这一点。
《诸司职掌》载洪武年间镇抚司的吏员设置,「锦衣卫一镇抚司一司吏、典吏」。明制,司吏为统领各房典吏的办事人员,凡有司皆设。(正德)《大明会典》中被标注为「已后俱添设」的北京锦衣卫镇抚司,直接「复制」了南京镇抚司的机构设置,而「北镇抚司」则只设典吏而并无主管一司公务的司吏,表明至迟在弘治时期北镇抚司的吏员尚未独立于镇抚司。
正是基于强调南镇抚司对原镇抚司的继承性,(正德)《大明会典》只列「北镇抚司」,而不列与之相应的「南镇抚司」,表明在此时的官方意识中,北镇抚司也不具备与(南)镇抚司并立的身份,也非与其平分事权的平行机构。迨至万历时,(万历)《大明会典》「锦衣卫条」载:
经历司,掌本卫文移出入等事,诸卫并同。凡锦衣卫,令史六名,典吏十七名,仓攒典一名。镇抚司,司吏四名,典吏九名。驯象所,司吏共二十四名,仓攒典一名。百户所,司吏共八十七名。北镇抚司,典吏十名。
同书「吏员」条则载:
锦衣卫(以下吏,俱后添设),令史六名,典吏十四名(旧十七名、革三名),仓赞典一名。南镇抚司,有司吏二名(旧四名、革二名),典吏六名(旧十名、革四名)。北镇抚司,司吏一名,典吏六名(旧九名、革三名)。
对检(正德)《大明会典》,后一条记录为(正德)《大明会典》所无,可知其注释所称的「旧」,即指(正德)《大明会典》中所载吏员设置,而「吏员」条为万历修《大明会典》时依据当时实际情况增入,只是其中误将北镇抚司与南镇抚司「旧时」的人员数目倒置了。
这两条史料的重要意义在于,(万历)《大明会典》中,「镇抚司」之名为「南镇抚司」取代,二者不再显示出高下之别。同时,「北镇抚司」的吏员之下则添加了司吏,两司不再共用同一套吏目班子。这表明北镇抚司开始具备独立专治诏狱的特殊职能,理刑职能逐渐专业化,得以在晚明政治舞台上煊赫一时。
北镇抚司
北镇抚司官兵不事缉捕,专司审讯。明廷为保证其审狱的独立性和保密性,北镇抚司治狱所得的供状,可以越过锦衣卫堂上官直接上达皇帝,这意味着北镇抚司在编制上虽隶属锦衣卫,实际是一个独立运作的机构。如崇祯三年北镇抚司类奏献狱功绩,就是掌司官王崇德直接向皇帝题奏的。
张金奎推测北镇抚司专治诏狱的时间至迟在嘉靖时,正德、万历《大明会典》的叙述参差为此提供了旁证。(正德)《大明会典》云:「镇抚司,掌问理本卫刑名,与诸卫同,而兼管军匠。后添设镇抚二员,专理刑名。」(万历)《大明会典》则称:「(镇抚司)永乐间复设,掌问理本卫刑名,兼理军匠,是为南镇抚司。其北镇抚司,本添设,专理诏狱。」如排除(正德)《大明会典》记述不全的可能性,北镇抚司专理诏狱的时间当在正德至万历朝之间,这从北镇抚司之名开始大量涌现于嘉靖以后的历朝《实录》中可见一斑。
北镇抚司专理诏狱现象的出现,与镇抚司司法权的演变密切相关。明代人崔铣曾言:「凡卫必有镇抚司,理其卫之刑而已。锦衣镇抚司为上所亲信,故凡廷臣将有重谴者、民之妖言者、盗者,皆命治之。狱具,虽法司大臣,无敢出入。故朝之大狱,镇抚治之;朝之裔狱,法司治之。」这经常见诸明中后期士大夫的言论中,如嘉靖时林俊强调:「祖宗设立刑部、都察院、大理寺,谓之法司,凡大小罪犯,无不由之;锦衣卫谓之亲军,所以侦伺机密、察奸细;镇抚鞫讯大盗妖言。」这是试图以「祖制」为名,明确规定法司、锦衣卫与镇抚司各自的职权范围与受理刑事类型,进而在制度框架下防范皇权对国家常规司法事务的过度干预。正是基于此,北镇抚司专理「诏狱」的权责才在制度上得以明确,成为国家常法被写入《大明会典》之中。
关于诏狱,万历时,沈一贯论及北镇抚司的职能时曾说:「北镇抚司系诏狱之所,职掌只是打问,问过即送法司,暂将犯人寄监。」方从哲亦言:「北镇抚司之设,名曰诏狱,凡钦送人犯,随到随问,问过请送法司拟罪,是乃讯鞫之司,而非监候之所。」二人皆将「诏狱」视为镇抚司奉旨「打问」者,其实即凡奉到旨意由镇抚司讯问案情,则皆称「诏狱」。
正德以来,奸恶重情由锦衣卫推鞫者「取供词奏行法司拟罪」的制度「变乱极也」,对镇抚司与法司刑事权限的区分,当是在正德以后。士大夫既已无法否认锦衣卫司法常规化的既成事实,索性基于明初镇抚司参与重案,并据「凡所逮者俱属法司理之」的「祖制」,承认锦衣卫逮系、镇抚司讯理罪犯的合法性,但量刑拟罪仍需由「法司理之」,只有审讯权,没有判决权,(万历)《大明会典》则进一步在制度上确认了北镇抚司「专理诏狱」的职权。
镇抚司监狱在明代文献中淆称为(南、北)镇抚司狱、锦衣卫狱、锦衣狱,或俗称「诏狱」,这些名称是各自具有含义的特指,还是统称、俗称?学界对此尚无定论。张金奎认为锦衣卫狱并非「诏狱」,而「诏狱」专指北镇抚司狱,这是锦衣卫狱内部管理上的区分。魏天辉等也认为:「作为监狱的诏狱就是锦衣卫狱,又可称之为锦衣卫狱或北镇抚司狱。」二者皆认为锦衣卫只有监狱一所,即镇抚司所管的镇抚司狱,后者更具体到北镇抚司狱。而曹循则认为,锦衣卫有两所监狱,「诏狱」指北镇抚司狱,「锦衣卫狱」则专指东西司房所管的南镇抚司狱,与镇抚司狱有区别。
那么锦衣卫除去公认的镇抚司监狱,是否更有其他监狱?据(万历)《明会典》,正统时定在京各衙皂吏,其中「看监专为看护监牢所设,刑部、都察院及镇抚司皆有「看监。锦衣卫则「直堂二十名。镇抚司直厅五名,看监三十三名。经历司直厅四名。另「镇抚司」条下载:「凡本司直厅百户一员…看监百户五员,总旗五名,校尉一百名,皂隶三十名。」除「通政司有奏诉冤枉人等,户部山西清吏司、兵部职方武库二清吏司,俱有军囚人等,各用看监四名以外,并未提及更有其他「看监」,间接说明锦衣卫中只有镇抚司设有监狱。
天顺八年(1464年),诏「毁锦衣卫城西狱舍。锦衣卫旧有狱,附卫治,门达掌问刑,又于城西置狱舍以张威。御史吕洪建言,此非朝廷明刑慎罚之意,故命毁之。」即指天顺六年(1462年),门达时任掌卫事兼镇抚司理刑,捕缉过滥,因言:「天下囚犯皆聚本司而狱房甚少,臣见城西武邑库隙地有余,乞救工部盖造狱房。」门达所增置的镇抚司狱不久即因朝臣的弹劾而被毁坏,此后历代不见更有其他狱址。因此,作为收监锦衣卫人犯的监狱,似只有镇抚司才有设置。
史料中的锦衣卫狱、镇抚司狱又应如何理解?据《明武宗实录》裁:
下大理寺寺正等官周叙等十人于锦衣卫狱。叙等自以大理寺属官,职在平狱,因具疏宽留驾诸臣之罪,且欲停止南巡,以保圣躬、寿国脉。上怒益甚,令系镇抚司,严加掠治。
该条材料后文为补叙「下大理寺寺正等官周叙等十人于锦衣卫狱」一事,暗示明代人习称的「锦衣卫狱」可能和镇抚司狱并无区别。嘉靖二十年(1541)杨爵上疏触怒明世宗,明世宗「命锦衣卫逮送镇抚司拷讯,已镇抚司上其状,请送法司拟罪,诏禁系卫狱。」五年之后,「诏释御史杨爵、给事中周怡于锦衣卫狱,赦其罪,放回原籍…复遣官校逮爵,锢之诏狱。」从这两条材料看来,《实录》似是将锦衣卫狱与诏狱区分而言。
然而其所称「锦衣卫狱」,在杨爵于嘉请二十一年所撰《狱中诗集序》中则称:「去年春,予以罪下北司狱。」后来周怡、刘魁、钱子洪并因疏救杨爵被「依杨爵例」同系北镇抚司狱数年之久,周怡追述此事则称:「嘉靖二十二年…下锦衣卫狱,梏系五年,再逮再释。」可见明代人所称的「锦衣卫狱」,是一个含义相当混淆的名目。
在语义区分较为严格的语境下,「锦衣卫狱」「南司狱」与「北镇抚司狱」「镇抚司狱」是两组对应的概念。万历三十二年(1604),萧如松上疏请释放因矿税而被速系狱中诸人:「冯应京、蔡如川、何栋如、华钰等系之镇抚司,沈听之、陆道通等系之刑部,卞孔时等系之锦衣卫,各数年于兹也。」此处锦衣卫、镇抚司显系刻意区分的监狱,一些史料中并将禁系卞孔时的「锦衣卫狱」称为「诏狱」。依据曹循所言,所谓南司狱与萧如松所言的「锦衣卫」,应即锦衣卫堂上捉督的东、西司房监舍。
由东、西司房主管的监狱是否有别于镇抚司狱?据万历时人张同德为富平县知县王定五所撰墓志铭裁:
既至都下,榜之数十,系北司狱…居二年,竞以疾卒…卒之两月前,公梦游一神祠,摄其魂,觉而精爽迷散,复就寝,往索之,乃苏中备王某亦以事系南司狱,与公素未通姓名,忽公以手札通问,王持之大痛,五日后,与公相继卒。
张同德为万历矿税之祸的亲历者,据其所言,王定五在北司狱中竞可「以手札通问」系在南司狱的中官王某,以镇抚司狱情「严密关防」的规定来看,所谓的「南司狱」与北司狱址只可能是并在一处,亦即锦衣卫只有一所「镇抚司狱」。
史料中常见「北镇抚司理刑」「北镇抚司问刑」等官名,而南司仅见「佥书」「掌印」之称而无理刑官,暗示南镇抚司可能并不具备专业的刑事审判职能。东、西司房捕拿人犯之后,「南司狱」更像是东、西司房羁押和初讯的场所,实际负责这一环节的多系「掌卫事」,如需深入讯理案情仍多转由深谙刑名的北镇抚司负责。明代档案中多处可见东、西司房缉获人犯初讯后,再根据案情提请「拿送本卫北镇抚司究问」或类送刑部拟罪,最后由皇帝明旨决定由镇抚司或刑部鞫刑,这就是所谓「奉诏打问」。
正德时,韩邦奇得罪下狱,据其自述云:「余既自浙系至南司,闻诏下送北司,天威赫怒。」此处的「北司」,已然成为「诏狱」的代称。正如沈德符所说:「本卫则东、西两司房访缉之,北镇抚司拷问之,锻炼完密,始入司寇之目。即东厂所获大小不法,亦拿送北司,再鞫情由。」所谓「南镇抚司狱」「锦衣卫狱」与「北镇抚司狱」,多为区分案件是否由北镇抚司讯理的称谓。
嘉靖初,刑部尚书林俊言:「臣寄住本部朝房,与锦衣卫朝房相近。嘉靖二年四月十四日晚,臣退部回还,见锦衣卫朝房观者如堵,意必考讯强盗。今早入朝,始闻有户部主事罗洪载,为因放粮责打锦衣卫百户校尉,被奏送镇抚司究问。」可知锦衣卫镇抚司同在一地。锦衣卫署即位于清代都察院南刑部所在地。清人赵舒翘所编《提牢备考》载:「今之刑部,并非前朝刑部旧址,乃锦衣卫所属北镇抚司也,只有北监一所。本朝雍正初年始添建南监。」由此可见,清代将明代镇抚司狱直接改造成为刑部监牢,其据以改建的正是明北镇抚司狱。其云「只有北监一所」,当知附近的南镇抚司并无监牢,是以雍正时才「添建南监」。这段史料也说明嗣后添设的北镇抚司与锦衣卫衙署同在一地。
而南镇抚司的位置,据《日下旧闻考》:「明大理寺署,其地距旧刑部街当不远,其迹已湮废无考。今署(大理寺)国朝移建,传为明南镇抚司故址。」南镇抚司与北司仅一墙之隔,且居于北镇抚司之南,南、北镇抚司应即由此得名。明人提及镇抚司监狱,多称「镇抚司狱」「镇抚司监」或径言「诏狱」,一般皆默认为北镇抚司狱,应与镇抚司狱附设在北司有关。
南镇抚司
南镇抚司不仅「专理军匠」,掌印官地位也颇重,「称南堂,与掌卫官平处」。这首先是因为南镇抚司只是负责军匠的日常管理,掌印、佥书并不直接参与匠作营造,军匠「在各监局上工」,由宦官督率。南镇抚司官会负责巡视督察重大营造,如嘉靖时重修三大殿,南镇抚司佥书孙钰受「巡督之敕」。
其次,明朝授予许多归附「夷人」头目锦衣卫世职,称为「达官」,「达」通「鞑」,「达官」就是「鞑官」,由镇抚司带管,成化十四年后归南司。现存南镇抚司武职选簿档案中,多数都是达官。这些达官不能参与本卫军政事务,故其职衔皆有「带俸」字。一些达官被选为使臣或翻译人员,从事出使外「夷」、接待「夷」使等活动,不少论著因此认为锦衣卫也承担外事职能。
事实上,明廷所设外事人员——「大通事」、「小通事」,皆隶属鸿胪寺司宾署,由礼部主事一员提调。大小通事本身都是无品级的职役,大通事常从锦衣卫达官中挑选,故有锦衣卫官衔。如正统至成化年间的大通事詹昇,官至锦衣卫带俸都指挥佥事。同时,也有通过其他渠道选拔、带其他衙门官衔的通事,如正德时有「鸿胪寺带俸大通事光禄寺署正舍诚…诏升诚鸿胪寺少卿,仍旧带俸办事」。
大小通事所带的「都指挥」、「指挥」、「少卿」、「署正」等官衔,都是寄禄官。南镇抚司只是这些达官通事寄禄支俸之所,他们履行涉外使命时隶属礼部「并兵部」。
总之,锦衣卫除偶有官员受命担任使节或护送使臣外,通常不直接参与外事活动,或者说外事并非锦衣卫的主要职能。至于史料偶见的锦衣卫缉获「夷人」奸细,应属东西司房缉捕「奸宄」、「盗贼」的职权范围。
最后,勋卫也隶属南镇抚司,由勋臣子弟担任,「侍卫直宿外,或令署各卫所事及听差遣」。天顺二年(1458年),定襄伯郭登坐罪削爵,其弟勋卫郭璟「不宜带刀侍卫,合令锦衣卫镇抚司带俸」。可知当时勋卫已经在镇抚司带俸,成化十四年后属南司。如万历中,明廷授李成梁嫡长孙李世忠「锦衣卫勋卫,加指挥使职俸,驻南镇抚司」。
勋卫侍卫时归勋戚统管。军匠供役内廷,勋卫侍卫皇帝,达官常充皇帝亲军马队,明廷将他们编入锦衣卫镇抚司,符合其「近侍衙门」的性质,也便于与内廷监局等机构交接。但这种做法也导致该司人员庞杂,不利其履行谳狱本职。因此,成化十四年分置南北二司具有合理性。军匠、达官数量庞大,勋卫皆贵胄子弟,故南镇抚司掌印要位列锦衣卫堂官,设佥书多员以分管这些人员,此外还要兼管「本卫官役俸粮」,有时要代替堂上佥书参与侍卫,因而地位颇重。
其余各司
洪武十五年(1382年)四月十六日,明太祖改仪鸾司为锦衣卫,其属有御椅司、扇手司、擎盖司、旛幢司、斧钺司、銮舆司、驯马司等七司,秩皆正六品,执行的是仪仗职能。
洪武三十年(1397年)二月二十九日,明太祖下令「置锦衣卫前千户所十司。曰銮舆、曰擎盖、曰扇手、曰旌节、曰幡幢、曰班剑、曰斧钺、曰戈戟、曰弓矢、曰驯马」。对比可知,銮舆、扇手、擎盖、斧钺、驯马五个司没有变动,增设了旌节、班剑、戈戟、弓矢四司,「幡幢」与「旛幢」相比,音同字不同,从《明会典》等史籍均写作「旛幢」来看,应是传抄过程中的讹误,御椅司则完全不见了踪影。
从正德《大明会典》的具体记载来看,锦衣卫下属五所「各所官分领军士与诸卫同,而各所又分十司,统领校尉,掌卤簿仪仗及值驾、拿人、直宿等事」,可见,在锦衣卫设立之初,明廷已经决定在卫下五个千户所内单设若干专职履行仪仗职能的司,以承接仪鸾司的职能,这些司的成员依旧是校尉,他们的主要任务是「专职擎执卤簿、仪仗及驾前宣召官员、差遣干办」。洪武三十年的变化,只是这几个司职能的细化和调整。
锦衣卫五所各有十司,每个司的长官「秩皆正六品」,与百户相同,因而「十司者,即十百户所司」。按照明代的卫所编制,十个百户所已经等同于一个千户所。这十个司承接的是原仪鸾司的职能,所统辖的也是不同于一般军士的校尉,将其附在锦衣左右等五个千户所之下。
各房
宣德八年(1433年),明廷为解决卫所冗员众多、管理混乱等问题,开始实行军政考选制度,考选武官担任掌印、佥书,分理卫所军政。成化十四年(1478年),明廷令两京卫所一体考选。成化以后,普通卫所堂官例设掌印1员、佥书2员,镇抚司设卫镇抚1员。此后,掌印、佥书才是卫所实际上的堂官。锦衣卫堂官为掌印提督东司房、提督西司房、提督街道房各1员,佥书若干员。各房负责缉捕管城。
锦衣卫长官「进公署,则曰下司房」。东西司房应是办公场所,后演化为官职机构名。犹如「省」本是禁省,是宫中禁地、禁中的场所之意,后演变为中央官署名(中书省、尚书省之类)。作为古代衙署中常见的建筑,东西司房可能在锦衣卫衙门建成时即已存在,但两个官职设于何时,尚未发现明确记载。
东司房
东司房,其职能按成书于弘治十五年(1502年)的正德《大明会典》载:「凡缉访京城内外奸宄,本卫掌印官奉敕专管,领属官二员、旗校八十名。」可见弘治以前已存在掌印提督东司房一官。衙门开设伊始即有掌印官,负责缉访「京城内外奸宄」,但掌印官「专管」此事应始于明宣宗宣德、明英宗正统之际。
明英宗甫即位便允准大学士杨士奇所奏,「今锦衣卫提督行事者非一员,行事校尉亦数百人,合无止令一员公正指挥提督行事」。明代人将锦衣卫缉访谓之「行事」,当时有多名官员提督行事,此后由一人专管。这「一员公正指挥」,自然非掌印官莫属。
据目前所见史料,「东司房」作为一个机构名最早出现在明孝宗弘治年间,因此,不排除掌印官加「提督东司房」职衔是在明宪宗成化朝相继设提督西司房、街道房官,锦衣卫堂官职权分工明确之后,其全称为「钦差提督东司房官旗办事锦衣卫掌卫事」。
西司房
西司房,其职能按正德《大明会典》所载:「凡缉捕京城内外盗贼,本卫指挥一员,奉敕专管,领属官五员、旗校一百名。」锦衣卫设立之初,其堂官会被临时委派捕盗。宣德以后,锦衣卫官校开始常态化参与京城治安事务。进人明中叶,京师治安逐渐恶化,为加强锦衣卫的捕盗职能,朝廷始命堂官专管,主要由西司房负责。
万历《大明会典》载成化四年(1468年),「以京城内外多盗,令锦衣卫指挥一员,同巡城御史专一提督五城兵马并巡捕官校挨拏」;《实录》载同年四月,明廷「命锦衣卫指挥佥事朱骥提督五城兵马缉捕盗贼」,而此前朱骥已受命「协理卫事」,是堂官之一,两书所载为同一事。朱骥墓志铭载成化「戊子,畿内盗不时发,敕公提督官校捕缉」,正是「奉敕专管」。此次任命被载入国家行政法典,足见其绝非一般性质的委派,而是具有典制意义,说明提督西司房一官即设立于成化四年,朱骥是首任提督。提督西司房堂官全称为「钦差提督西司房官旗巡捕管事锦衣卫管卫事」。
街道房
街道房,其职能按正德《大明会典》载:「凡京城内外修理街道、疏通沟渠,本卫指挥一员,奉旨专管,领属官三员、旗校五十名。」「提督街道房」之官始设于成化二年(1466年),「令京城街道沟渠,锦衣卫官校并五城兵马时常巡视」。成化二十一年,明廷「命锦衣卫指挥同知刘纲提督疏浚京师沟渠」,而刘纲在成化十六年受命与朱骥「同理卫事」,也是堂官。该官全称「提督街道房官旗办事锦衣卫管卫事」,与提督西司房一样,职衔中的「管」字表明了堂官的显赫身份,又与掌印官略有差别。此外,东西司房两提督有皇帝专门颁给的敕书、关防,故号「钦差」;提督街道房无之,规格稍低。
官员选任
官职的权责要由官员来履行。堂官、镇抚司官的人选对锦衣卫职权的行使有重要影响,其选任方式、人选来源及资格要求,在明代也发生了较大变化。
缉捕官校与宦官弟侄交替掌事
锦衣卫指挥、千百户等官均可世袭,而掌印等职务须从中选拔委任。洪武、永乐时,锦衣卫作为近侍亲军,其长官大抵都是皇帝亲自简选的。明宣宗宣德年间,开始出现廷臣推举的方法。明英宗正统初,「以锦衣卫缺官,命行在兵部选举,至是以(徐)恭等闻,故命之」,此后经常施行,从而制度化。
明孝宗弘治六年(1493年),兵部议准:
锦衣卫堂上掌印官……遇有员缺,本卫即时具奏,奉有敕旨,本部照依推补五府堂上管事例,各照员缺,从公于指挥同知、佥事等官内,每缺推举二员,具名上请简用。——《兵部武选司条例·推举锦衣卫官类》
锦衣卫镇抚有缺,从本部照依《诸司职掌》,推举相应卫镇抚铨补,如无,于各所千户内推选,具奏改授,以后永照此例而行。——《大明会典》卷119《兵部二·铨选二·推举》
堂官的选任照「五府堂上管事例」即会推文武大臣的办法,先由廷臣推举一正一陪2名候选人(有时推举3人或以上),再由皇帝点用1人。镇抚司官由兵部自行推选,不必会同其他衙门,此即「部推」。部推由兵部全权负责,会推也是兵部主导,两者差别不大。
兵部推举的人选必须得到内廷的认可才能任命,双方的意见有时并不一致。对此,内廷的对策是正陪皆不点用,直至兵部重新推出满意人选为止。明宪宗成化时,工匠章瑾得幸升锦衣卫镇抚,后北镇抚司缺官理刑,兵部先推2人,宪宗「不允,命别推」,尚书张鹏「知上意在章瑾,乃推瑾及千户金安,遂以命瑾」。明孝宗弘治六年(1493年),锦衣卫缺堂上佥书,兵部前后推举两次共10位候选人,方得旨点用。
另一种常见的办法是直接传旨任命。成化二十二年(1486年),宪宗「命锦衣卫副千户叶广、韩璟同指挥杨纲于镇抚司理刑,广用兵部会荐,璟出内批也」,就是兵部推选与内廷传旨同时实施的例子。
推选制度的实质是辅佐皇帝用人,当其不符合皇帝需求时就往往会被搁置一边。明中叶,锦衣卫官不点重推和直接传旨任命的现象颇多,显示该卫既是「近侍衙门」又职司法纪,君臣对其官员应选用近信还是能臣存在分歧。
兵部推举的人选通常是「历练老成、颇谙刑名」的武官。如正统时掌卫的徐恭及其僚佐刘勉「咸文无害」;正德时的北镇抚司掌印牟斌「博学晓文义,为儒衣冠」。成化至正德初年的叶广,由总旗历掌北镇抚司、提督西司房至掌卫事,先后「缉获妖书妖言并交通夷人等项」,「擒拿靠山王等贼」,「敏而能断……谳狱以公平,见称于时」。若本卫没有合适人选,还可从「别卫相兼举用」。
内廷传旨任命的大都是在锦衣卫任官的宦官弟侄或党羽。正统以后,宦官弟侄家人恩荫锦衣卫世袭武职者甚多,他们进而升任堂官、镇抚司官,以染指侦缉、刑狱之权。正统末年,太监王振「使其侄王山专锦衣之柄」。天顺初,内官冯让侄冯珤「乞恩升锦衣卫副千户,理镇抚司刑,成化二年升指挥佥事,管卫事」。成化时掌卫的牛循,乃「中贵人玉犹子」。司礼监太监李荣侄李珍,「成化中管镇抚司事,弘治中进掌卫事」。
正统至正德初年,锦衣卫出现缉捕官校与宦官弟侄交替掌卫、同时管事的现象。考诸《实录》及《登科录》之「巡绰官」,此期间的掌卫官有14任:徐恭、王山、毕旺、刘敬、王喜、门达、袁彬、牛循、朱骥、季成、陈云、李珍、赵鉴、叶广。除王山、牛循、李珍以外,季成为宪宗保母子,陈云「夤缘求入锦衣」,两人应与内廷关系密近;其余大抵是缉捕官校、世职,总体上以兵部推选的居多。
正德元年(1506年),司礼监太监高凤侄高得林以中旨管锦衣卫事,言官谏曰「内外偏重,恐非国家之福」,「今旨从中下,则宦官弟侄更相效尤,而选法坏矣」,明武宗却不予理会。正德五年(1510年),一次就传旨命太监钱能侄钱宁(朱宁)堂上管事,太监马永成家人马钺及「宦官厮养」朱安、朱福俱南镇抚司管事。据《实录》所载,正德朝16年间有叶广、高得林、杨玉、张容、刘璋、朱宁6任掌卫官,除叶广外,皆为宦官弟侄或党羽。宦官势力一度掌握了锦衣卫的权力。
考试政策的确立与实施
明武宗驾崩,明世宗即位不久,言官严厉抨击锦衣卫滥用「近倖之人」,一批宦官党羽被罢黜。同时,许多兴王府邸时的旧人被安排到锦衣卫任职。嘉靖二年(1523年)初,朱宸短暂掌卫后被罢,兴邸旧人骆安掌卫事。骆安之后的4任掌卫官王佐、陆松、陈寅、陆炳,除王佐外皆兴邸旧人。兴邸旧人迅速成为锦衣卫新贵,虽是兵部迎合上意,却有利于肃清卫中旧势力、开启卫官选任的新局面。
嘉靖以后,不点重推偶有发生,内廷传旨任命的现象则逐渐绝迹,兵部推选成为朝廷上下都认可的国家典制,这得益于君臣对卫官素质的要求渐趋一致。嘉靖二年缺掌印等官,世宗令兵部推选「通晓文义,练达事体,立心操行,素有誉望」的人选,兵科都给事中许复礼认为锦衣卫「掌司法令」,应选廉洁、简静、谨愿仁厚之人,得到世宗认可。此后,有较高文化素养和司法才能的官员更易受到重用。
王佐曾中正德十二年(1517年)武举会试第一名,「以刀笔吏能称」,因谳狱持正,被誉为「王青天」。陆松原是世宗「藩邸书办」,本非武人。王佐曾教授其子陆炳「爰书公移」,曰「锦衣帅不可以不精刀笔」。陆炳「通书、数」,曾中武举会试。陆炳死后,明廷以成国公朱希忠之弟朱希孝掌卫,应有勋贵子弟文化水平相对较高的缘故。
在这种形势下,嘉靖二十一年(1542年),明廷出台了锦衣卫官选任的重要政策:
本司系诏狱理刑之官,有缺,行该卫掌印官,先于本卫各千户内,从公推选考试,送兵部,再加询访考试,于内简拔二员,疏名上请定夺。——万历《大明会典》卷119《兵部二·铨选二·推举》
北镇抚司缺官,须经锦衣卫、兵部两级考试合格方能推举正陪人选。考试制度得到长期实行,且南镇抚司补官也要考试。崇祯三年(1630年),张如椿自述其「历中三科武举,隶西司房,缉获功升副千户,送兵部考中,题奉钦补北镇抚司理刑管事」。崇祯十一年(1638年),南镇抚司佥书有缺,候选人赴兵部「过堂考试」,兵部尚书「锁署命题」并阅卷,成绩分为三等,一二等依次推用,三等「仍须造就」,下次再考,可见要求不低。
按照升迁资序,南北镇抚司佥书是堂官的必经之阶,故嘉靖后期以降的掌卫、提督、堂上佥书等官也是经历过这场考试的。如刘侨袭职后于天启二年「考选北镇抚司掌刑」;吴孟明于「天启四年考选北镇抚司理刑」,任至掌卫事。考试内容大抵是考察候选人对临民理政的认识和审案谳狱的能力。崇祯帝曾「自考试,一论一判,称者升用」,兵部考试应与之相同。这种考试对多数缉捕官校、宦官弟侄而言有相当大的难度,而锦衣卫中的文臣子孙却借此崛起。
明中叶以降,但凡重大战事奏捷,前敌指挥的督抚和有「庙算」之功的阁臣、兵部尚书多可荫子为锦衣卫指挥、千百户等世职;此外,文官殉节于王事者,也常有此恩遇,于是锦衣卫中形成了一个文臣子孙群体。家风濡染,他们的文化水平普遍较武人为高。如巡抚孙燧子孙堪中嘉靖五年武举会试头名,孙堪子孙钰中嘉靖三十二年武举会试第五名,孙钰之子孙如津也中隆庆二年(1568)武举会试,兵部尚书杨博子杨俊卿中隆庆二年武举会试头名。
武举名次主要由文场策论决定,孙堪等的优势显而易见。崇祯十一年兵部考试取中一等的2人皆文臣子孙:兵部尚书崔景荣子崔胤茂、于谦六世孙于之英。于谦族孙于允忠在弘治时恩荫世职,传至于之英已历140年,士大夫家风影响之久远,可见一斑。因此,文臣子孙在应对考试上有很大的优势。
考试政策实行后,其他世职也要读书习儒,才有可能在卫中取得一席之地。如毕旺四世孙毕清,自幼「习举子业」,号晴湖先生,袭祖职,嘉靖三十九年选为北镇抚司佥书,认为「武非文弗耀」,督子孙读书,一人中进士。毕清长子毕光祖袭祖职,「登武科上第」,隆庆时为南镇抚司佥书。毕光祖长子毕德「授经为弟子员」,「亟期以诗书发家」,俨然书香门第。可见,锦衣卫的武人中也出现「文士化」现象。
文臣子孙掌握卫务
「故事,荫叙军职不得管事」,前述宦官弟侄任职皆由特旨,文臣子孙也颇有例外。弘治时,提督辽东军务王翱子、锦衣卫指挥佥事王竚「本卫理事」,兵部尚书余子俊子、指挥佥事余寘提督街道房,这是目前史料所见最早管事的文臣子孙。嘉靖时,孙堪、许玚因父亲在宸濠之乱中殉难而恩荫锦衣卫世职,「俱见任管事」,「特从兵部之请云」。
隆庆五年底,锦衣卫堂上缺官,兵部尚书杨博题称,堂官原则上须从世职和武举出身者中遴选,而当时「南北二司见任官内,止有录荫,全无世袭。其录荫一项,节年虽有上堂佥书管事,俱系特恩,原无本部推举事例」,兵部只得将恩荫出身的「傅霖等逐项分别」,全部开列以供圣裁。可见,旧制导致兵部无法正常行使职能,取消势在必行。万历时人沈德符已不清楚此项规定,其取消应该就在隆庆、万历之际。
万历以后,兵部可以名正言顺地推举文臣子孙,锦衣卫堂官、镇抚司官的出身背景于是大变,其中掌卫官的情况详见下表:
朱希孝死后,傅霖短暂掌卫,不久余荫取而代之,成为首位掌卫的文臣子孙。万历以降20任掌卫官中至少有13人系文臣之后,其中刘天和后人两任掌卫。从任职时间来看,万历初以迄崇祯末约70年间,文臣子孙掌卫约50年,其中王之祯署卫、掌卫共17年,是明代掌权时间最长的锦衣大帅。
文臣子孙任其他重要官职的也比比皆是。如万历十一年前后的掌印、提督西司房、街道房分别是刘守有、杨俊卿、孙如津,三长官皆被文臣子孙包揽。万历中,总督周咏子周嘉庆、李汶子李桢国同在北镇抚司理刑管事;余子俊玄孙余茂发、张佳胤子张叔琦先后掌南镇抚司。泰昌、天启初,总督梁梦龙子梁慈掌北镇抚司。天启时,总督杨时宁子杨汝敏提督西司房,兵部尚书李化龙子李不矜、御史张铨子张道濬先后掌南镇抚司。崇祯时,首辅徐阶孙徐本高、巡抚张学颜孙张懋忠先后提督街道房。其他堂上佥书、南北镇抚司佥书为数更多,不胜枚举。文臣子孙掌握卫务,显然得益于考试政策的长期施行和兵部等文官的支持,也符合锦衣卫主要职权对管事官素质的内在要求。
万历以后,冯保、张鲸、魏忠贤等权阉弟侄也有任锦衣卫堂官、镇抚司官的,他们都随大珰的倒台而被革职。武将荫叙子孙,如李成梁子李如桢「尝掌南、北镇抚司,提督西司房,列环卫者四十年」,距掌印仅一步之遥而不得,则是兵部官员有意抑制。宦官、武将子弟得不到文官的支持,在与文臣子孙的竞争中势必落于下风。文臣子孙的优势在万历后期进一步制度化。
当时锦衣卫选官「近例」,缉捕官校被视为「贱隶」,有功「官至千户而止」,「不得滥厕司、堂」,宦官弟侄则「禁不使大用」。这种出身主导的选任规制在魏忠贤专权时遭破坏,崇祯以后恢复,兵部「循此推用,一定不移」。明末锦衣卫出身「有文荫、世职、科目、功升四行」前「二者最优」。文臣恩荫成为最佳资格,而世职数以百计,他们往往要考中「科目」即武举或会举(六年一次选拔两京武学官生的考试,考试内容与武举一致)才能脱颖而出(如前述骆思恭、张如椿、王世盛)。相形之下,宦官弟侄「不得在卫见任管事」,「旗役功升……列(例)不推举」。
以上规制配合考试制度,保证了卫中坐堂管事的必定是文臣子孙及少许文士化的世职,普通武人只能充当逻卒爪牙,泾渭分明。
选任方式从皇帝亲自简选发展为主要由兵部等文官推选,人选来源从以缉捕官校为主转变为文臣子孙最优,考试制度确立并长期实行,这些变化反映了宣德、正统以后文官政治对锦衣卫的深入影响。其近侍军事机构的性质在潜移默化中逐渐蜕变,呈现文职化的趋势。
属员选任
堂官、镇抚司官履行各自职责,依靠的是下属官兵。属员人数多寡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官员职权行使的广度、深度和力度。
锦衣卫人员除武官外,主要有总小旗、校尉、力士、将军、军匠等,其总人数在正德以前缺乏具体记载。明武宗正德年间,约有6万人,这大抵是锦衣卫人数的最高峰。
明世宗即位时,一次查革「冒滥旗校」31828名,约占原来人数的一半。万历六年,约有29515人。天启时再度大幅增长,天启七年在册45215人,后经裁汰,至崇祯二年初有29955人。可见,明中后期锦衣卫额定人数大约为3万。
军匠
明代在卫所内设有专职的军匠,负责制造、修理军器。而锦衣卫人员中,军匠占多数。永乐时迁都北京,明廷从全国各地卫所抽调军匠营建北京。此后,各项工程接踵而至,这些地方卫所的军匠不得不长期在京供役,老故后由子孙赴京顶替,他们中一部分归锦衣卫管辖。《明宣宗实录》载宣德元年(1426年)正月三月癸卯:
行在工部侍郎蔡信言:「浙江等都司及大同、宁夏、宣府诸卫军匠在京执役者,乞皆取家室至京,隶锦衣卫。」……兵部尚书张本等言:「信奏取军匠家室,计其数凡二万六千人……今若尽取,如一匠止三丁四丁,已近十万之数,士伍既缺,人情惊骇,其言不可行。」
明制,随军家属和军士安置在同一卫所。来自各地的26000名军匠在京执役,与家室分隔两地,蔡信建议将他们的家属取至京,户籍从隶属地方卫所改为隶属锦衣卫,说明这些军匠正是锦衣卫带管的。内廷监局还大量收充各色人等为军匠,也归「锦衣卫镇抚司带管」。这就是锦衣卫人数会在内廷势力猖獗的正德、天启时大幅增长的重要原因。如正德十一年,兵部言「锦衣卫旧额军匠」38447人,「逆瑾变乱」增至41294人。保守估计军匠至少占锦衣卫总人数的2/3。
领有大批工匠的锦衣卫经常会奉命和工部一道执行工程任务,如宣德二年(1427年)九月六日,工部上奏:「自通州至山海桥梁路道为雨潦所坏,驿站房宇亦多损漏,请遣锦衣卫能干官一员驰驿往督军卫、有司,量拨军民修治。」又如成化十七年(1481年)二月十三日,「提督上林苑海子太监蒋琮奏乞修海子行殿、房屋、桥梁、墙垣」,「工部请命锦衣卫堂上官一员同本部委官及管海子官提督用工,先修墙垣,完日,然后会官会计物料,修理殿宇、桥梁。上是其言,命指挥孙瓒不妨卫事,与琮提督」等等,兹不枚举。
力士
军匠以外较多的是力士。明廷募民间孔武有力之人充力士,「专领金鼓旗帜,随驾出入及守卫四门」。洪武十八年,明廷一次就佥发力士14200余人,部分编为6个千户所隶锦衣卫,其余隶旗手卫。洪武二十年,命锦衣卫选精锐力士5600人随驾。成化时,锦衣卫有5个千户所分管力士,则应有5000人以上。明中后期,力士主要参与各项礼仪活动,如大祀圜丘,锦衣卫要出动「旗、校、军余、力士」5400余名。明末也有一些力士参与缉捕、刑狱。
明初重视维护等级秩序,对礼乐、服饰有严格的规定。洪武二十二年十二月,明廷申严巾帽之禁:
凡文武官,除本等纱帽外,遇雨许戴雨帽,公差出外许戴帽子,入城不许。其公差人员出外者亦如之。将军、力士、校尉、旗军常戴头巾或榼脑,官下舍人并儒生、吏员、民人常戴本等头巾。乡村农夫许戴斗笠、蒲笠,出入市井不禁。不亲农业者不许。
三年后,明廷又对靴子的标准作了规定:
文武百官并同籍父兄伯叔弟侄子婿及……将军、散骑舍人带刀之人、正伍马军并马军总小旗、教读大诰师生许穿靴,然不许用红扇面黑下桩,与内官、内使靴同……校尉、力士遇上直,乐工当承应,许穿,出外不许。
从这些规定中可以看出,力士在服饰方面的待遇明显比平民百姓要高,在靴制方面「上直」的时候甚至和下级军官持平。
力士的俸禄,「洪武十九年,本部题准:锦衣卫将军,月支本色一石,余折钞。旗军、力士、校尉人等有家小者,月支本色米六斗,无者四斗五升,余折钞」。洪武二十二年,明廷又规定「锦衣卫将军、总小旗每月添支粮五斗,力士、校尉人等,有家小者四斗,无者一斗五升」。至此,月粮已经是全支本色米,不再折色发放。不仅如此,「锦衣卫将军、旗校、士军、各卫达官勇士,俱常食京稉。镇抚司匠役、各卫所官军,二月食通粟,八月食京粟,其余月分常操,食京稉,歇操食通稉」,在本色粮米的质量及领取距离上,也明显优于一般京卫军士。为方便禁卫军士饮食,明廷于洪武二十八年在皇城四门设厨房,「各设恩军,为守卫军士做造饭食」。
对力士的优待不仅针对本人,也惠及家属。弘治十一年(1498年)闰十一月,顺天知府张宪奏准:「将军、力士、校尉原无优免户丁事例,惟勇士自迤北来者乃优免三丁,投充勇士不在优免之内。今顺天府人户凡充将军、力士、勇士、校尉者,俱不应差役。故平民多用计投充将军等役……凡将军、力士、校尉及投进将军,止许免户一丁。其原籍户下人丁不许一概优免,亦不许将户下人丁报造营卫籍册,影射民差,庶京民不致重困」。据此可知,力士本来不享受户丁优免,但至少在弘治年间已经在事实上获得优免待遇。张宪的建议固然可以减少优免人数,有利于减轻一般人户的负担,但在客观上反而使力士的优免权合法化。
将军
侍卫将军是锦衣卫中兼具禁卫和仪仗职能的一支特殊队伍。将军制度初创时,出于「恢复中华」的宣传需要,明太祖采用了宋代的「天武将军」番号,后被混称为大汉将军。
据王军营考证,「天武」军号在唐玄宗时期已经出现,「天武健儿」曾是抵抗安禄山叛军的一支力量,后于唐宪宗时期并入宦官控制的神策军,唐末复置,是皇家护卫禁军的一部分。天武军的番号在五代时依然存在,但不是帝王依赖的主要禁卫力量。宋太宗太平兴国二年(977年),「诏改簇御马直曰簇御龙直,铁骑曰日骑,龙捷曰龙卫,控鹤曰天武…宽衣控鹤曰宽衣天武」,天武的番号被移植到控鹤军头上。
控鹤军起源于武则天时期的左右控鹤禁率府,主管宫门禁卫。五代时期,控鹤军成为帝王侍卫亲军的主要组成部分,后周世宗柴荣改革军制时,将其纳入殿前司系统。改革后的控鹤军虽然不再是禁卫军,但士兵来源大大拓宽,「武艺超绝及有身首者」皆可人选,战斗力更强。宋初的诸多政策带有与五代政治乱局切割的意图,宋太宗放弃扬名于乱世的控鹤番号,改用「出身」更好的天武番号,亦是其表现之一。
不过,宽衣天武军和一般的天武军并不能画等号。据王军营考察,宽衣天武军的前身是宽衣控鹤军,即控鹤军之年龄较大者,执勤时身着宽大服装。《宋史》载:
绍圣元年十一月,引进副使宋球言:「自立殿前司以来,有宽衣天武一指挥充驾出禁卫围子,常守把在内诸门,熙宁中废并,禁围只差天武,皇城诸门更不差人。乞复置宽衣一指挥;或不欲添置,乞将天武本军内以一指挥为宽衣天武。」诏:禁围子合用天武人兵,令殿前司今后并选定四十已上、有行止无过犯、不系新招拣到人充,遇阙选填。
宽衣天武军曾被宋神宗废置,说明他在护卫皇帝的过程中发挥的作用很有限,从哲宗复置时的诏令来看,宽衣天武军选拔的基本条件是年龄在40岁以上、履历清白。一般来说,40岁以上的士兵军事技能已经有所退化,明显不及年轻力壮的军士,但却能居于皇帝禁卫的第二重,显示其主要职能似乎不是侍卫。
宋代孟元老在《东京梦华录》中记载:「正旦大朝会,车驾坐大庆殿,有介胄长大人四人,立于殿角,谓之镇殿将军。」沈括在《梦溪笔谈》中也曾提到:「车驾行境,前驱谓之队…其中谓之禁围,如殿中仗…今谓之殿门天武官,极天下长人之选八人。上御前殿,则执钺立于紫宸门下;行幸则为禁围门,行于仗马之前。」史料中提及的天武官都是身材高大者来看,身着不利于作战的宽大服装的宽衣天武军的主要职责应是充当仪仗队,展示皇家威严、体面和排场。天武军中「极天下长人之选」者,更是皇家仪仗队中的佼佼者。因为常「立于殿角」,因而又被称为镇殿将军。
洪武六年(1373年),为加强宫廷守卫,明朝开始推行守卫金牌制度。金牌「以铜为之,涂以金。高一尺,阔三寸,以仁、义、礼、智、信为号」,分别由承担宫廷守卫任务的各级官兵佩戴,「仁字号上鈒独龙盘云花,公侯伯都督佩之:义字号鈒伏虎盘云花,指挥佩之;礼字号鈒獬豸盘云花,千户卫镇抚佩之:智字号鈒狮子盘云花,百户、所镇抚佩之:信字号鈒盘云花,将军佩之」。其中,佩戴信字号金牌的将军地位最低,在所镇抚之下。
对于将军,《明太祖实录》中这样介绍:
国朝将军之设,选躯体丰伟、有勇力者为之,号曰「天武将军」。立将军千百户总旗统属其众,以年深者等而升之。凡早晚朝及宿卫、扈驾,俱执金瓜、披铁甲、佩弓矢,冠红缨铁盔帽,列侍左右。如大朝会,则披金甲、金盔帽,列侍殿庭,俱有定数。其有品秩者,依品俸级,余指支米二石。若亡故,子弟愿代者,验有勇力方许。民及人材投充者,亦验其可否而用之。初隶拱卫指挥使司,后隶锦衣卫,止称日「将军」。
从这段记载中可以归纳出以下几点:其一,将军的全称是「天武将军」,原隶属拱卫司,锦衣卫成立后,并入锦衣卫。其二,成为将军的基本条件不仅是军事素质好,「有勇力」,还要身材魁梧高大,外在形象要好。其三,普通卫所军士的月粮仅为一石,将军的待遇远高于卫军。其四,将军不能直接世袭,将军的子弟若要承袭,也要达到一定的标准。另外将军的选拔范围不限于军户,民户中的合格者也可入选。其五,将军的职责除了护卫外,主要承担重大活动时的礼仪性工作,近似于仪仗队。
选拔标准
在冷兵器时代,身材魁悟、膂力过人者占有先天优势,天武将军的选材自然少不了身体上的要求。《病逸漫记》中记:「选将军身长五尺三寸,担城砖一块,重四百斤,方为中式。」《罪惟录》中亦记,「凡选将军,身长五尺三寸,力过四百斤」。万历年间官修《大明会典》的记载更为详细:
凡大汉将军选补。弘治四年奏准:锦衣卫大汉将军务勾一千五百名。若缺五十名,方许开申选补。其将军务要身长五尺三寸以上、力胜三百五十斤及无恶疾、体气、过犯,不系正军及犯极刑之家,方许收用。
《会典》相比《罪惟录》等,当然更为权威。不过弘治四年(1491年)已是明朝中叶,明初制定的各项政策在执行过程中或多或少都打了折扣,不排除此时的选拔标准较明初有所降低的可能。
明代的一尺大约是32厘米左右,五尺三寸换算成当今通行的公制单位,大约是1.70米,即天武将军的身高不能低于1.70米,标准似乎并不算高。但明代的一斤合今制约596.8克,400斤折合今制约238.72千克,即便是《大明会典》中记载的350斤,也在208.88千克以上,是绝对的大力士标准。可见,明代的天武军更强调的是力量而不是身高,这对于以保护皇帝为第一职责的将军们而言,是切合实际的。
不过1.70米的身高如作为仪仗队,略有些不足。史载:锦衣将军,「其数几千人,每直三百二十四人,其四十八人身干最长,分两番侍立奉天门,东西各十二人,其余布立丹陛左右。祝允明《前闻记》:今朝制选将军,谓直殿者为大汉将军」。《罪惟录》中亦称「于奉天门及丹墀者尤取恢大,皆卫九门」。可见,真正在大殿及九门等处履行仪仗职能的主要是这48位身材尤其高大的将军。这些直殿的「尤丰伟者」,后来被称为大汉将军。
大汉将军的身高底限是多少,史籍中没有明确记载。《留青日札》中曾记载余杭有位正德年间入选的大汉将军吴某,「长不过九尺」。《嘉禾征献录》中曾提到一位大汉将军的候选人朱将军,「长九尺九寸」,可单手「托大石臼」。如果按明代度量衡,九尺相当于今制2.8米以上,这显然是不可能的。因两部史籍都是私人笔记,内容庞杂,九尺之说或为夸大之词。《留青日札》的作者田艺蘅称吴某「长不过九尺」,估计在1.8米左右。
大汉将军只是天武将军中的一小部分「尤丰伟者」,是履行直殿等仪仗职能的主要承担者。但从《大明会典》及《菽园杂记》的文字来看,至迟到明中叶,明人已经将所有天武将军混称为大汉将军,且堂而皇之的出现在官方文献当中。
比如《菽园杂记》中记:
职方司职掌收充将军……盖选军民中之长躯伟貌者,以充朝仪耳,今谓之大汉将军。优旃所称陛楯郎,疑即此也。凡大朝会若夷使入贡,天子御正殿,大汉将军著饰金介胄,持金瓜、铁钺、刀剑,列丹陛上。常朝,著明铁介胄,列门楯间。其次等者,御道左右及文武官班后,相向,握刀布列。凡郊祀临藉田太学,銮舆出入,扈从以行。宿卫巡警之事,则以侯伯都督系国戚者统之。其常朝宿卫,各以番上,谓之正直。有大事,无番上,谓之贴直。正直者,金牌相传悬挂;贴直者,尚宝司奏而给发,事毕复纳之。
《大明会典》中也曾记载「锦衣卫大汉将军一千五百七员名」,「弘治四年奏准:锦衣卫大汉将军务勾一千五百名。若缺五十名,方许开申选补」,等等。似乎大汉将军和锦衣卫将军没什么区别。可在记录朝贺规制时大汉将军又和锦衣卫将军有所区别,如皇极殿朝贺时,
御座左右,将军一百十八人。锦衣卫九十八人。内四十二人,金盔甲;十六人,明盔甲,俱悬金牌,佩刀,执金瓜;二十人,明盔甲,悬金牌,执大红刀;二十人,红盔青甲,悬金牌,佩刀,执金瓜。神枢营二十人。内十人,红盔青甲,悬金牌,执金瓜;十人,盔甲如前,悬金牌,弓矢,佩刀。帘下,锦衣卫大汉将军四人,金盔甲,悬金牌,佩刀,执大金瓜、斧。——万历《大明会典》卷一四二《兵部二十五•侍卫》
广义的「大汉将军」等同一般的「天武将军」。狭义的「大汉将军」只是天武将军中的一小部分「尤丰伟者」,是履行直殿等仪仗职能的主要承担者。
人数与来源
景泰元年(1450年)十月,中军都督府都督佥事张輗在奏疏中提到:「旧制,将军一千人。自土木陷没之后,今止六百余人。」按照这一记载,侍卫将军的编制应该是1000名,较之洪武初年的1500名扈驾先锋,减少了500名。不过,《大明会典》中记载:「弘治四年奏准:锦衣卫大汉将军务勾一千五百名。」同书卷一四二更明确记载,「锦衣卫大汉将军一千五百七员名」。
弘治十五年(1502年)正月,驸马都尉樊凯会同锦衣卫选拔将军,「请留年力精壮一千三百六十二人,退年老有疾总小旗七十一人」。二者相加,合计1433人。据此推断,张輗所说的一千名,似乎是虚数,侍卫将军的编制应该和洪武初年的扈驾先锋编制一样,始终是1500人,但实际在编额数有时会低于额定编制,有时则有少量超编。
由于职能广泛,锦衣卫及其前身拱卫司、仪鸾司厅属不仅有一般的士兵,还有校尉、力士等特殊兵种。与校尉、力士相比,天武将军的来源更为复杂。先看几个个案。
①易州(今河北省易县)人刘福,「洪武十八年选充力士,二十二年并小旗,二十六年选充锦衣卫将军,二十七年钦署豹韬卫百户」。
②砀山县(今属安徽省宿州市)人刘兴,洪武二年充小旗,十三年调羽林右卫,选充将军,十八年升成都中护卫中前所百户。
③唐县(今属河北省保定市)人马庸,「(洪武)十六年并枪充锦衣卫中所将军,二十五年升小旗……」。
④颍上县(今属安徽省阜阳市)人郑安,「宣德八年由将军收充锦衣卫力士。正统十四年试验弓磗得中,钦与冠带」。
⑤隆平县(今河北省邢台市隆尧县)人路通,「洪武二十六年选充锦衣卫力士小旗,二十七年充将军,二十八年高邮州提拿水贼有功,升百户」。
⑥昌乐(今山东省昌乐县)人卞铎,「洪武十八年本县以力士举保赴京,二十年并充小旗,二十三年选充将军小旗,二十六年并充总旗……」。
例①、⑤、⑥都是在入选为力士后,进一步选拔为将军的,说明将军的选拔标准高于力士,同时显示部分将军出身于民间而非军户,这和《实录》中「民及人材投充者,亦验其可否而用之」的记载可以相互印证。例④则是由将军改为力士的例子,估计是服役后发生了不符合将军标准的问题。例②、③则是由现役官兵中选拔将军的例证。
景泰三年(1452年)九月,兵部奏准:「河南、山东近因水灾,百姓艰窘。其被伤州县…幼军、将军、校尉、力士俱候来年秋成佥选。」二年后,户部尚书张凤等再次以浙江、南直隶等地受灾,奏请「被灾等处应该佥选幼军、校尉、力士、将军,见清勾逃故等项军丁俱暂停止,候明年秋成金解」。这些记载表明,从民间不时佥选将军、校尉等特殊兵种,是地方政府的日常工作之一。之所以要承担这一职责,显然和将军、校尉、力士等原本即大量募选于民间有直接的关系。
将军选自民间,在地方史志资料中有大量记载。如南直隶徽州人汪添宁,「成化二年,知府孙遇以大汉起送朝廷,蒙恩授锦衣卫将军」。山西定襄县人韩良相,「先选锦衣卫上中千户所大汉将军,后革回为民」。嘉靖十一年五月,兵科都给事中张润身进言:「顷者,选用将军,限以三月。故近者与选,而山东、山西、河南、陕西,以稍远不及应诏。今所选五百名人材,或不称,请自后选期限以六月。」明世宗批示:
将军系充侍卫,必得体貌丰伟、膂力强壮者乃可。今次所选,不待各省到齐,违例徇私可知…此后有缺,该部还待诸路到齐类选。敢有蹈今弊者,科道官参治。
从这一记载看,从民间选拔将军的制度一直被坚持了下来。而上文提到的韩良相入选后又被退回,则与另一项管理制度有关。
主官高配,集中使用
锦衣卫将军是宿卫皇城的核心力量,向来「自为一营。遇下班之日,照例操练,从管领侍卫官提督」。如唐县人马庸,「(洪武)十六年并枪充锦衣卫中所将军」。宜兴人杨荣,「(洪武)二十五年并升神策卫前所总旗,二十七年选充锦衣卫中所将军」。崇祯四年六月,「锦衣卫上中所管班千户董继化呈,称上伍大汉官林国隆于崇祯四年五月二十一日病故」。可见,至少锦衣卫中所和上中所中有将军存在。另据《古今图书集成》记载:「(锦衣卫)侍卫将军、千百户、总旗等,于中后所支俸食粮。凡文移,用上中所印信。」中后所如果没有将军,似乎没有理由在该所支俸。
侍卫将军应该是散布于锦衣各所,但集中训练、使用的。明代的军事体制在大部分时段内实行训练和实战分离,卫所的主要任务是日常训练,战时则从卫所中按实际需要抽出部分或全部兵力,组成负有不同职责的「营」,统一指挥使用,后者常常被治军事史的学者称为营兵制、营哨制或镇戍体制等。永乐年间因不断北征形成的京营最初也是这一体制的产物,只是因故被长期保留下来而已。
锦衣卫侍卫将军个人分属不同千户所,以将军营的名义集中使用,大体上符合营兵制的特点,区别仅在于他们不执勤时并不返回各自的千户所,而是照旧集中在一起,而这一特点和京营中军士颇有类似之处。
将军独立成营,每天侍奉在皇帝左右,明朝遗民方以智曾这样概括:
宿卫大仗则属于锦衣卫大汉将军,以一驸马领之。红盔、明甲将军,以一勋臣领之。此正似唐千牛卫所掌耳。——《通雅》卷二十五《官制·武职》
名臣王鏊也曾提到:「故事,上直诸将军以驸马都尉一人领之。」驸马是皇帝至亲,其富贵荣华都来自于皇室,忠诚度自不必怀疑。但从相关记载来看,这一说法似乎并不准确。洪熙元年(1425年)七月,即位不久的明宣宗升赏锦衣卫官员,「命指挥佥事毕盛仍管将军,带刀上直」。按明制,指挥佥事作为卫指挥使的佐贰官,常与其他同知、佥事分别兼管一个千户所。将军营编制虽然超过千户所,但在锦衣卫总兵额远超一般卫所的情况下,由一个指挥佥事统领,符合相关制度。可见,至少在明朝前期,明廷对将军营的主官并没有特别安排。
正统十四年(1449年),将军营的主官层级发生变化。九月,「令升都指挥佥事张輗为都督佥事,专领护驾将军」。张輗是皇亲,明成祖驾崩后,张輗受命出任长陵卫指挥使,专职为朱棣守陵,后于正统十三年正月升职为「都指挥佥事,于锦衣卫带俸」。次年九月越级升为都督佥事时,正值土木之变,明代宗新立,瓦剌军进犯北京之际。乱局当中更要维护好皇帝的安全,以都督佥事身份统辖将军营,有利于及时获取必要的军事资源,而其皇亲身份,应该也是他受命于危难之际的一个原因。
天顺四年九月,明英宗发现「守卫大汉将军所披明甲多锈敝」,「怀宁伯孙镗、锦衣卫指挥同知马颙皆提督官,遂自劾请罪」,可见,天顺年间的将军营已经由勋臣统领。
现存史料所见第一位主管将军营的驸马是樊凯。樊凯管领将军营的时间长达20余年。不过,按《实录》记载,弘治十一年,永康侯在徐锜曾「管围子手、大汉将军,侍卫」。樊凯似在弘治年间曾一度中断管辖将军营。另外,成化十八年正月,怀宁侯孙泰曾「权管锦衣卫将军」。可见,在成化至正德年间,将军营的主官并未完全被驸马们把持。在游泰之后,驸马邬景和、谢诏、许从诚先后统领将军营。王世贞认为这是驸马地位下降的标志:
永乐间,驸马李让、袁容俱镇守北京,仍理行府都督事。王宁镇云南。沐昕初同襄城伯李隆守备南京,至正统间革,犹与赵辉俱掌南京都督府。自后所掌,惟宗人府及领侍卫将军、力士而已。
驸马地位是否下降需另外讨论,但不论是驸马还是怀宁侯等勋臣,都显示明中叶将军营的主官层级较景泰时有了进一步的提升。
驸马管辖将军营的状态在万历年间发生变化。万历十一年,神宗出宫谒陵,「命镇远侯顾承光同左都督李文全、勋卫孙承恩统领带刀府军等卫官三十员,大汉将军三百名,随直圣驾往回」。万历十三年十二月,「管领大汉将军、镇远侯顾承先(光),管理红盔将军、武进伯朱世雍……皆以五年军政考察,自陈不职」。万历三十三年,「管理禁兵成国公朱应槐奏大汉将军百户周尚儒托病悞直及侵克月饷、布花等事」。可见,此时将军营的主官已变成勋臣。为此,驸马万炜还曾提出异议。万历三十七年五月,万炜上言:「管理将军,原系驸马。今屡推侯伯,乞仍如祖制。」不过章下兵部后就没有下文。但据档案资料显示,至迟到崇祯四年时,万炜已经是将军营主官。
驸马作为皇亲,自然值得信任,但并不具有出类拔萃的军事才华。他们长期担任将军营的统领官,甚至邬景和、谢诏等直到去世才自动离任,说明将军营的禁卫职能已经严重弱化,基本已沦为「充朝仪」的仪仗兵。
福利待遇
明初重视维护等级秩序,对礼乐、服饰有严格的规定。洪武二十二年十二月,明廷申严巾帽之禁:
凡文武官,除本等纱帽外,遇雨许戴雨帽,公差出外许戴帽子,入城不许。其公差人员出外者亦如之。将军、力士、校尉、旗军常戴头巾或榼脑,官下舍人并儒生、吏员、民人常戴本等头巾。乡村农夫许戴斗笠、蒲笠,出入市井不禁。不亲农业者不许。
三年后,明廷又对靴子的标准作了规定:
文武百官并同籍父兄伯叔弟侄子婿及……将军、散骑舍人带刀之人、正伍马军并马军总小旗、教读大诰师生许穿靴,然不许用红扇面黑下桩,与内官、内使靴同……校尉、力士遇上直,乐工当承应,许穿,出外不许。
从这些规定中可以看出,将军在服饰方面的待遇明显比平民百姓要高,在靴制上甚至和下级军官持平。
将军们的俸禄,「锦衣卫将军,月支米一石五斗」。「洪武十九年,本部题准:锦衣卫将军,月支本色一石,余折钞。旗军、力士、校尉人等有家小者,月支本色米六斗,无者四斗五升,余折钞」。洪武二十二年,明廷又规定「锦衣卫将军、总小旗每月添支粮五斗,力士、校尉人等,有家小者四斗,无者一斗五升」。至此,将军的月粮已经是全支本色米,不再折色发放。不仅如此,「锦衣卫将军、旗校、士军、各卫达官勇士,俱常食京稉。镇抚司匠役、各卫所官军,二月食通粟,八月食京粟,其余月分常操,食京稉,歇操食通稉」,在本色粮米的质量及领取距离上,也明显优于一般京卫军士。
为方便禁卫军士饮食,明廷于洪武二十八年在皇城四门设厨房,「各设恩军,为守卫军士做造饭食」。侍卫将军则由负责宫廷饮食的光禄寺直接提供,「光禄给侍卫将军食,出洪武旧制」。
此外,明廷还有不时之赐。如建文四年,「赐锦衣卫侍卫将军王翔等四百余人钞各五锭」;永乐二十二年十一月,「给将军、校尉、卫士衣鞋」;天顺二年十月,接受忠国公石亨、文安伯张輗的请求,「给五军、三千、神机等营操练官军及锦衣卫大汉官旗、将军衣鞋」;弘治十四年四月,「赐锦衣卫大汉将军、千户孟文达等四十八人罗衣,以其随侍经筵故也」,等等。
为了仪仗排场,弘治十三年,明廷又下令,凡锦衣卫大汉将军、千百户,「每年给红纻丝纱罗衣各一件,自行裁制,于直房内大柜收贮。遇圣驾看牲、郊祀、圣节、正旦、冬至、时享太庙穿用,余日不许。若有事故、仍相交割」。有特殊需要的侍卫将军,还可以申请增加薪俸。如景泰七年十二月,锦衣卫中千户所试所镇抚路贵「原以躯干长大,充将军。至是升镇抚,自陈月米一石不足养赡」,景泰帝于是「命月给俸本色米二石」。
由官方免费提供仪仗服装、设备的制度一直延续到了南明时期。如隆武时,「上命锦衣卫堂上佥书陈绩选大汉将军二十人以备郊天大礼用,月给米三石。红盔、红甲、快靴、服色、铜金瓜锤仪仗,俱着工部制造」。南明政权处于半流亡状态,大汉将军的月粮不但没有减少反而增加了许多。
明廷给予侍卫将军最大的优待是可以在没有军功的情况下循资历升职。永乐二十二年九月,新即位的明仁宗晓谕兵部尚书李庆,侍卫将军赵信等人「侍皇祖、皇考,久者三四十年,近者不下二十年,少壮入侍,白首不霑一命,人情谓何?可阅其历年久者,明旦引来」,于是赵信等128人都被授予百户职,补外卫缺,且都是「善地」。
成化初年,明廷又明确规定:「侍卫二十年退闲者,冠带荣身。」成化十五年,又「令侍经筵八年者,授试百户,五年实授。凡千百户,照品给俸。其余月支米二石」。此制确定后,锦衣卫将军吴秉彝等10人在成化十八年十二月「俱以带刀侍卫及随侍经筵,援例陈乞升职」。不知何故,宪宗没有马上按新制度执行,而是「令检查正统年间事例」,结果发现「其时不拘年限,俱得升授」。于是宪宗下旨,准许吴秉彝等四人升试百户,「郭纪等满五年之期,许如例。后须待八年以上,方许奏闻升授」。仅仅过了三年时间就把试百户实授的时间延长到八年,估计是宪宗已经意识到允许侍卫将军轻易获得低级军职对现行武官晋升制度的冲击过大,不利于稳定军心。
尽管调整了制度,但在新皇帝登基时,仍不时开恩。如成化二十三年十二月,新即位的明孝宗仿效前朝,「命大汉将军、锦衣卫中千户所试百户赵宁等三十一员俱实授,以侍卫年久也」。又如隆庆二年,穆宗在册立太子时下恩诏:「大汉将军侍卫二年半以上者,给与冠带。四年半以上者,授试百户。将军侍卫二十年以上者,亦俱冠带荣身。」。明熹宗即位时,又进一步放宽了年限,「大汉将军侍卫二年以上者,给与冠带;己冠带又历四年以上者,授试百户;年及五十,侍卫二十年以上者,不拘在役、退闲,俱与冠带荣身」。
崇祯三年八月,大汉将军张江、徐应举、苑应文上奏,称其「于万历四十二年五月内投充,于天启七年八月内初一日蒙兵部等衙门会同科道等官选中大汉将军,题补大汉名缺。臣张江顶高朝佑,臣徐应举顶郭世敬,臣苑应文顶郑应科历役。扣至崇祯三年七月止,连闰实历二年,例应请给冠带」。张江等人能在服役两年后即申请冠带,显然是受益于熹宗的诏令。即位、册立太子等特殊时刻发布的诏书名义上只是临时性的恩赏,但因出自圣谕,同样变成了后世依据的旧「例」。
对将军的优待不仅针对本人,也惠及家属。弘治十一年闰十一月,顺天知府张宪奏准:「将军、力士、校尉原无优免户丁事例,惟勇士自迤北来者乃优免三丁,投充勇士不在优免之内。今顺天府人户凡充将军、力士、勇士、校尉者,俱不应差役。故平民多用计投充将军等役……凡将军、力士、校尉及投进将军,止许免户一丁。其原籍户下人丁不许一概优免,亦不许将户下人丁报造营卫籍册,影射民差,庶京民不致重困」。据此可知,将军本来不享受户丁优免,但至少在弘治年间已经在事实上获得优免待遇。张宪的建议固然可以减少优免人数,有利于减轻一般人户的负担,但在客观上反而使将军的优免权合法化。
隆庆二年十月,顺天府府丞何起鸣在条奏编审事宜时提及「本府所属州县官户丁粮,俱照嘉靖二十四年事例,照品优免。其隶籍禁卫者,将军准免二丁,校尉一丁」。可见,到嘉靖二十四年,侍卫将军优免户下人丁的数量又增加了一个。
弘治十二年,明廷批准户部的提议,「顺天、永平府各属,往岁军需徭役,皆取于丁,乃有富连阡陌,而绝无差徭者。自今请计亩征租银。腴地每亩岁征银一分,瘠地半之,以备供用。若勋戚大臣、京官、方面、锦衣卫官家,免地百亩。各卫并将军、校尉、勇士及府官以下听选官、监生、生员、吏典之家,各免地五十亩」。将军家属因此又获得了部分免除租银的优待。
校尉
校尉制度的历史非常久远。随着历史的发展,校尉从显贵武职逐渐沦落为皇室侍从的称号和低级武散官的头衔。明代的实职校尉仅存在于锦衣卫及其职责延伸之王府当中。
明初,校尉在选拔、配给、使用等方面都有着严格的制度规范。明中后期,校尉制度有所变革,但日趋冗滥化,沦为部分民众规避差役、享受优待的一个捷径。
来源
以民间佥选为主体
校尉虽然也列入军籍,但「例不勾丁」,即不承扣世袭当军的义务。据《明太祖实录》记载,洪武十二年(1379年)四月二十二日,明廷派遗仪鸾司典仗陈忠前往浙江等地招选校尉。
「遗仪鸾司典仗陈忠往浙江杭州诸府募民愿为校尉者,免其徭役。凡得一千三百四十七人。校尉、力士之设,签民间丁壮无疾病过犯者为之。力士隶旗手千户所,专领金鼓旗帜,随驾出入及守卫四门。校尉隶拱卫司,专职擎执卤簿、仪仗及驾前宣召官员、差遣干办,三日一更直。立总小旗以领其众,由总旗而升为百户及各王府典仗,择年深者为之。其余有缺,则依例佥充。至是,隶仪鸾司。以数少,持诏募民为之。后罢仪鸾司,置锦衣卫;罢旗手千户所,置旗手卫。校尉隶锦衣,力士隶旗手。」
在不世袭的情况下,从民间选拔的校尉如果出现缺额,该怎么补充?洪武二十六年(1393年),明廷对此做出了具体规定:
(校尉、力士)于民间丁多相应人户内,佥点有力精壮,尤过犯、体气之人应当。皆拨锦衣、旗手等卫著役。如有事故,即照原籍另户令补。如解到部,照依所补姓名送发该卫。果系在逃正身,就送该卫发落。若正身不获,解到户丁,照地方发遣允军,仍挨勾正身。后为定例。初,力士隶旗于卫,后亦隶锦衣及腾骧四卫。惟校尉隶锦衣卫如故。
除了从民间佥选,校尉还有其他来源。洪武六年(1373年),明廷下令:「凡人材不识字者,改充力士、校尉…将军子,试量身力不及者,俱收充校尉。」立国之初,朱元璋对散落民间的人才非常重视,强调「自古帝王肇造之初,所用人材率资于前代」,因而每光复一地,都要命令「所在州郡访取贤材及尝仕宦居闲者,举赴京师」,将拒绝与新政权合作的蒙元遗老遗少编入校尉,给他们个饭碗,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如北直隶迁安(今河北省迁安市)人刘麟,祖上原为蒙元万户,「洪武间,有司荐茂材,以亲老辞,不获,至京师,辞弗就任,忤旨,编籍锦衣卫校尉行役」。
这一政策到建文三年(1401年)才废止。当年八月,「诏人才不识字及未三十者,岁准放。洪武中,人才不识字即充校尉,年未三十者,仍免充人才,不放。诸人屡以为言,从之」。据此推断,洪武朝的校尉群体中应有一大批是所谓的不识字「人材」以及类似刘麟那样不合作的被征辟者。
此外还有其他来源。如上元县人刘勇胜,徐宋治平二年(1352年)加入朱元璋起义军,「充勇士,阵亡」,弟弟刘大全补役,又伤退,再由刘勇胜之子刘通代役,未从军,直接「充校尉」。又如江宁县人戴兴,「洪武元年选充校尉,老」,其子「戴旺代役,十三年充军」。可见,洪武初年的校尉很多是从军户中直接调补过来的。而从戴兴选充校尉,洪武十三年(1380年)退役后也需要户下丁壮替补来看,校尉不世袭的政策至少是未严格执行,抑或是当时尚未出台校尉不世袭的政策。
明初承元末丧乱,加之军士地位较高,从军是改善生活的一个出路。校尉主要从民户中选拔,自然不能排除民户主动投充而参与佥选的情况,如山东胶州人闫圭,洪武二十八年(1395年)「投充锦衣卫戈戟司小甲」。
校尉在皇室左右服役,会享有减免赋役等优待和一定的隐性福利,承平时期,不免成为部分民户规避赋役的手段。天顺元年(1457年),顺天府(今北京)知府王福上言:
本府所属二十七州县除为事为民屯所外,土民止有五百六十里…所属民思欲避重就轻,往往三五相率,数十成群,告投力士、校尉军役。一县或一二百名,或七八十名…今投充军役者日多,则应当民差者日少。况投军一名,又要户下一二丁贴备,俱系不当民差之数。臣访得所投之人,多系正贴军户、匠、灶、驿站夫役占者,兵部不行体勘,就准收伍,甚至改换乡贯、名籍。此等初无竭力效劳之诚,不过脱免差徭、叨窃粮赏而已。既投之后,却又逃躲。乞敕兵部查勘,自天顺元年正月以后,但系本府所属民投充力士、校尉军役者,照依上林苑监奏准事例,不分已、未收伍,俱发原籍为民,当差纳粮,实为便宜。
王福的建议获得英宗首肯。次年,明廷将王福的建议推而广之,规定:凡「民人投充力士、校尉者,行原籍官司,查无违碍,方准收役」。王福上言显示出投充校尉已经成为彼时的一种不良风气,不过成规模的投充在此前几十年已经出现,最为集中的时段是在靖难之役期间。
朱棣起兵不久即遭到政府军围剿,双方兵力悬殊。为补充兵员,朱棣在控制区内大规模招兵,部分主动应募者被编入仪卫司充当校尉。如香河县人吴让,「洪武三十二年充校尉」。大兴县人李斌,「洪武三十二年充仪卫司校尉」,等等。校尉军职还一度成为犒赏的奖品。如新城县人杨清,「洪武三十四年自愿报效,将领本县民人五十六名,钦升校尉总旗」。同县的赵素,「洪武三十四年招集本县民人尹原等三十七名。本年十月升校尉总旗」。朱棣即位后,原仪卫司校尉自动并入锦衣卫,部分成员还成为卫内不同层级的军官。这对潜在的投充者而言,某种程度上是一种激励,而对于以佥充为主的校尉制度来说,则是一种破坏。
总的来说,明代校尉的来源主要包括民间佥选、卫所选调、「人材」改充和主动投充几种途径,从民间佥选而来的校尉无疑在数量上占据主体地位。
职能
执行锦衣卫各项职能的人员主要是校尉。
按照《明太祖实录》记载,校尉「专职擎执卤簿、仪仗及驾前宣召官员、差遣干办」。皇帝差遣的范围理论上是没有边界的,所以校尉的职责是典型的「博官」设计。
成化时人陆釴《病逸漫记》说:
校尉五所约八九千人,二十四监催事二百,五城巡城五百,东、西厂共二百,朱指挥一百,袁指挥一百,巡店三十名,上直每番连官共五百二十。
「校尉五所」,是指锦衣中、左、右、前、后千户所,「统领校尉,掌卤簿仪仗及直驾、拏人、直宿等事,凡本卫各项差委,轮流承行」,是锦衣卫中最重要的5个千户所。这八九千名校尉,大多负责入宫侍卫。明廷规定「锦衣卫官军各轮直三日」,每月一轮,共10番。每番500多人,10番就要5000多人。在内廷监局和东西厂当差有400人。
朱指挥、袁指挥即朱骥、袁彬。成化前期,袁彬掌卫事,朱骥提督巡捕,可知东西司房各有校尉100人。巡店应即街道房,有校尉30人。值得注意的是,负责缉访「奸宄」的行事校尉在英宗即位前有数百人,杨士奇奏请「量减校尉,庶使平人少冤」,被允准,此时袁彬麾下仅100人,即明廷「量减」的结果;《大明会典》所载弘治以后人数与之相较,三房总数相同,东司房再减20人,街道房则增20人。
《大明会典》又载,明廷每季各委派千户5员、百户10员、旗校250名分管五城和分巡城外,这应即陆釴所说的「五城巡城五百」校尉。还有千户1员、百户1员、旗校50名专门缉捕京城内外「喇唬凶徒」;千户1员、百户1员、旗校50名缉捕通州张家湾、河西务地方「奸盗」。这些官校都是宣德至成化间陆续委派的。大抵230名校尉是三房提督直辖的兵力,另有600多名校尉日常巡缉,总计只有800余人。
行事校尉大幅减少和巡店、巡城、捕盗等校尉的添拨增设,直观地显示了明廷对锦衣卫职能重心的调整。
东西司房、街道房长官麾下有为数很少的属官。东司房「钦定掌、贴刑官二员」。两部《大明会典》均载西司房原有属官5员,档案显示明后期减为3员,「额设掌刑官一员、贴刑官二员」,崇祯三年令「照东司房例,止须各用一员」。街道房属官,弘治时3员,万历时减为2员。北镇抚司属员也不多,除看监官校外,还有直厅百户1员、总旗1名、校尉30名。
锦衣卫东司房行事校尉、西司房捕盗校尉以及宣德年间增设的巡捕校尉(坐城校尉)等几种是职责相对固定的常设校尉,撇开那些临时性的差遣任务不谈,锦衣校尉尚有一些相对固定的职事。
(1)侍卫皇室与出京作战
作为「直驾」人员,保证君王的人身安全当然是首要职责。校尉值守宫禁需佩戴证明身份的铜牌:
「凡在内府出入者,贵贱皆悬牌,以别嫌疑。如内使、火者乌木牌,校尉、力士、勇士、小厮铜牌,匠人木牌。」如果校尉遗失或私自外借、滥用铜牌,会受到相应惩罚。
明初的几位皇帝都曾出京巡视或作战,途经地区需要设置一定数量的行宫。这些行宫也会派驻部分校尉守卫,这类校尉被称为「行殿校尉」。永乐六年(1408年),朱棣以巡狩的名义带领包括锦衣卫选拨的「将军五百人、校尉二千五百人、力士二千人」在内的大批官兵前往北平。这种征途中的侍从工作显然也在侍卫君王的范围之内。亲王等皇室成员也在校尉保护之列。如洪武二十七年(1394年),韩王朱松、沈王朱模奉命前去探望已就藩的秦王等兄长,朱元璋特意拨出「百户二员,率校尉二百人扈从」。
明初亲军卫不时地出京作战,校尉也不免参与其中,以期通过实战来维持和检验战斗力。如永乐六年,明廷表彰安南战功,力士、校尉等锦衣卫成员都在受赏之列。永乐九年(1411年),兵部议定下西洋官兵锡兰山战功升赏例,「校尉、力士、军人、火长…奇功,不问存亡,俱升总旗;头功,俱升小旗」。这些都是校尉参战的例证。
弘治十二年(1499年),兵部奏请「以锦衣及腾骧等四卫军旗、勇士、校尉六万八千余人选补团营之缺」,结果御马监太监宁瑾等以「宿卫禁兵,乞免清查」,孝宗批准,「且令今后各衙门查理戎务,不许以五卫混同开奏」。这一决定虽然遭到兵部和科道官的反对,但依然被孝宗坚特了下来。此后,校尉事实上甩掉了参战的义务。
(2)服务皇亲贵戚
除了皇帝和亲王,部分皇亲和高官也可以拥有一定数量的校尉。如公主出嫁后,「准行锦衣卫拨校尉三名,军三十七名」。在隆庆三年(1569年)之后,即便公主、驸马病故,仍可保留「原拨校、军,看守府第」。至于关系稍远一些的皇亲,如果奏讨,「准行锦衣、府军前二卫,照例拨给三十名。分外请乞者,不准」。
高级武官都配备有若干名军伴,有机会参与禁卫工作的武官因此也获得了配备部分校尉做军伴的待遇。「明例,伯准二十名,都督准十名」。这一标准至崇祯年间仍在执行,如崇祯五年(1632年)八月,左都督郭起龙等「十二人各请校尉十名、军伴二十名。帝以近来皇亲陈乞太烦,似应的量撙节。部覆,准半给,以全皇上优异懿戚之典」。
除了皇亲贵戚,个别受皇帝宠幸的大臣也曾配备校尉,如嘉靖十二年(1533年),加赏正一真人邵元节「岁支米一百石,拨校尉四十名,按季更用」。永乐时,尚书胡濙奉命前往南京密察太子朱高炽的言行,「至安庆,乃具奏,令所从校尉以疏闻」。不过为胡濙配备校尉是为了方便皇帝及时得到密奏,不是供他个人差遣。
皇陵作为皇室重地,也需要校尉。嘉靖八年,负责整饬显陵的给事中李凤来议准:「照长陵例」,锦衣卫看守官校「止存留巡视校尉二十名,余悉取回」。可见此前每个皇陵固定派有20名校尉。这一编制后来有所削减,「凡两京、凤风阳、承天各皇陵校尉,行锦衣卫拨发十名看守。」
主要职能
侍卫皇帝
守卫禁廷
锦衣卫由亲军都尉府和仪鸾司整合、发展而来,侍卫皇帝无疑是其最主要的军事任务。余继登《典故纪闻》载:
国朝最重门禁,洪武间,太祖自定法令,凡守卫皇城四门,自指挥至军士,各依其伍,全队上直,不得使人代替。如一所数缺,则以别所全队易之,勿以不足之伍分豁补数,违者处重刑,有告言者赏。不依原伍因而纵令在卫者,指挥以下杖一百,各递降调边卫,受贿者治重罪…凡上直,各守本门,不许从别门往来,违者执获,虽国戚,亦闻奏区处,执获者赏。凡朝参,先放直日都督、将军及带刀指挥等官,然后文武百官以次而入,不许搀越。凡内官、内使、小火者出,须比对铜符,无符辄放行者,守门官军治重罪。有公差带金银缎疋出者,凭勘合照验,仍明白附写往某处公干及记所服衣服颜色件数,回日照对,有不同者,即时闻奏。工匠人等出门有夹带钞物者,许执奏。惟官民军人有事入奏,不许阻遏及问其事情,违者坐罪。
明代的皇城范围很大。洪武年间的南京宫城最初只有四座城门,洪武十年增加到六座。永乐迁都之后,皇城与宫城成为一个防卫整体,需要重点守卫的城门包括承天门、长安左门、长安右门等七座城门。
无论是南京六门,还是迁都后的北京七门,都需要庞大的守卫力量,锦衣卫兵力有限,显然无法独立承担如此重任。据叶盛《水东日记》收录的正统十三年(1448年)兵科揭帖显示,皇城守门卫军士分两班,「前班官旗军较(校)尉四千三百二十四员名,后班少十名。东中门七,玄武门一,北安门二,俱只从本门旗军并随伍内转。午等四门除东华、玄武依前后班于随伍旗军内增减十名,余皆定数。各门除东中、玄武、北安如前增减,余亦皆定数,官少则以随伍军旗补之。官军三日一点,揭帖三日一进」。具体履行守卫任务的军士来自羽林前、金吾前、虎贲左、燕山前等21个亲军卫。
洪武时期的亲军卫只有12个,永乐年间陆续扩大到22个。正统十三年的明廷以北京为首都,皇城各门守卫军士遍及21个亲军卫,唯独没有锦衣卫。另外,按照叶盛的记载,21卫军士执勤时需要定期「点闸过数目,奏本送科,备照留守」,以便监察,唯独锦衣卫「例不点闸」,可见锦衣卫执行的守卫任务与另外21卫有明显的区别,且不受兵科监督,更具神秘性。
宣德年间,府军后卫有题进本在夜间送达北中门,需要连夜送达御前,但遭到守卫官兵的阻挠。按照上文中的记载,官民有事入奏,守门军不得拦阻,更不能探问入奏内容。题本在北中门受阻,明显违背有关制度。为此,明宣宗对锦衣卫官员说:
祖宗成法:朝罢,外廷有事急奏者,不问晨夜,即具本进,守门者即为上达,所以通警急,绝壅蔽。今敢若此,不可宽贷,其执付法司罪之。
是否惩罚阻挠军士不是重点,这条史料的关键是宣宗严厉警告的对象不是北中门守卫军士,而是锦衣卫。锦衣卫作为皇帝重要的保卫力量,不可能无辜受责,肯定在这次失误中存在重要责任,唯一合理的解释是其他21卫守卫的其实是皇城各门及城墙外的区域,城门内的防卫任务是由锦衣卫负责的。
城门内主要是皇帝办公和生活的场所,保卫工作是重中之重。与其他卫所官兵基本来自世袭军户不同,锦衣卫军官「不以世而以能」,属下的校尉、力士、将军等群体也是按照一定的标准由民间定期选拔而来,身体素质、军事素质总体上要好于一般卫所军士,由其来负责城门以里的保卫工作,无疑是最合适的。至于不参与点闸,则说明锦衣卫执行的保卫工作自成一个体系,不允许外廷知晓,这既是保密的需要,也是其地位高于其他亲军卫的一个表现。
陆世仪曰「禁卫皆天子之军,而锦衣尤为亲近」,皇帝对锦衣卫的军士素质自然十分重视。早在锦衣卫成立之前,洪武十三年(1380年)四月四日,「诏仪鸾司:凡随驾校尉尝犯罪有杖瘢者,悉放为民」,这一诏令在锦衣卫成立后应该依然有效可见,锦衣军士不得有犯罪记录。
丘濬将锦衣卫所属校尉、力士和周朝禁卫军作类比,「锦衣独领校尉、力士,即周之虎贲、旅贲也」,「勇而疾走曰虎贲,又愤怒也」,「旅贲者,主膂力而言,亦犹今制」。校尉「专职擎执卤簿、仪仗及驾前宣召官员、差遣干办」,力士「专领金鼓旗帜,随驾出人及守卫四门」,前者既需要勇力,也需要办事干练、高效。在冷兵器时代,力气大无疑占有优势,后者的称谓是「力士」,估计力量是重要的选拔标准。从这个角度看,将二者比作周代的虎贲、旅贲,倒是比较贴切。
即便是从民间专门挑选上来的优秀军士,明廷仍不是很放心。洪武二十年,明太祖命「锦衣卫选精锐力士五千六百人随驾」。此前的洪武十八年六月,由于地方选送的力士达一万四千余名,明廷决定在锦衣卫内增设中左等六个千户所,「余以隶旗手卫」。洪武二十年的这次挑选实际上是对这批力士的第二次选拔。反复拣选,足见明廷对锦衣卫内执行侍卫任务的军士素质倍加重视。
仪仗随侍
除了守卫禁廷,皇帝的日常上朝以及外出参加的各种礼仪活动也需要重点保护。王世贞《锦衣志》曰「凡上大朝贺、宴群臣,指挥自使而下,得刃介侍,左右廷列其从校五百人,夜则杀十之九,入围宿,候指使。」,白日五百人,夜晚减少十分之九,「天子御座则夹陛而立,天子御辇则扶辕以行,出警而入跸,承旨而传宣,皆在所司也。」
《出警入跸图》中的锦衣卫(伞盖下为万历皇帝,红衣者为锦衣卫校尉,着甲扛刀者为锦衣卫将军),每当皇帝因祭祀或巡游而出宫时,锦衣卫也要在驾前扈从。他们有的负责沿途巡视,有的负责在銮跸与京城之间传报消息,有的在驾旁侍骑,传奏御辇的起落。锦衣卫中负责侍卫仪仗的是,主要是锦衣前五千户所属下的各司,由将军、校尉和力士组成。校尉掌管卤簿、伞盖,力士举持金鼓、旗帜。
很多笔记史料都曾记载这样一个故事:
今制,每旦常朝御奉天门,其御座谓之金台。即升座,锦衣力士张五伞盖、四团扇,联翩自东西升,立座后左右。两内使一执盖升立座上,一执夹武备二扇立座后正中。盖武备出兵仗局所供,一柄三刃而圈以铁线,裹以黄罗袱,如扇状。用则线圈自落,三刃齐出,所以防不虞也。天顺间,命力士执伞扇夹立于金水桥南,止留座上之伞及夹武备二扇耳。座上之伞,遇风劲时则去之。——《长安客话》
伞盖、团扇等本是皇帝仪仗的组成部分,表面上看就是一些道具,很难想象这些中看不中用的东西里面会藏有利器,可以随时应对突发事件。夹武备的要害不经意为外人所知,估计其他仪仗道具中还会有类似的设计。这些两用道具的存在,说明对皇帝的保护非常细致。
亲征护驾
深居九重需要保护,御驾亲征时,锦衣卫同样是重要的保卫力量。如永乐六年,明成祖在北征之前下令「锦衣卫仍选将军五百人护驾校尉二千五百人、力士二千人」随驾出征。
洪武年间,锦衣卫曾下辖四个马军所。在专职的骑兵千户所之外,其他千户所中也有骑兵。如河南祥符县人孟智,「洪武六年拨羽林左卫中前所军,十七年升充本卫右所小旗,二十二年升充锦衣卫中后所马军总旗」。太祖和其子成祖一样是马上皇帝,虽然称帝后不曾远离南京,但数以千计,远远超过礼仪性出行保卫需要的骑兵的存在,不排除预留有充当御驾亲征时直属骑兵卫队的目的。
出京作战
洪武年间的锦衣卫下辖千户所有19个之多,既有常规千户所,也有专职的马军所、水军所、屯田所,等等。如此庞大的兵力配置,仅用于侍卫皇室,似乎有些多余。从编制上看(不考虑驯象所),锦衣卫的兵种配置和一般军卫没有太大的区别。按照居重驭轻的原则,明代的京卫总兵力远远超过地方。
发生大的战事时,京军是主要的参战力量。那么,配置和京卫近似的锦衣卫是否也承担出京作战的职责呢?
洪武二十年(1387年)四月二日,锦衣卫镇抚李志诚奏请给其外家完聚,「上曰:朝廷之于武臣,凡其伯叔兄弟,皆许完聚,然亦有等差,未尝及外家也。尔方从征,未能竭力趋事而即私于妻党之亲…此不忠所事。罢其职」。可见,锦衣卫有「从征」的义务。类似的例子还有洪武二十八年(1395年)十一月十五日,「命…锦衣卫指挥刘智往镇江训练军马」。
洪武二十九年(1396年)四月一日,晋升锦衣卫指挥佥事童胜为都指挥同知,「初,征广西,上命总兵官都督杨文待寇平日,于诸将中选其材智可任者署都司事」,童胜位列其中,显然是参战者。洪武三十年(1397年)九月二十六日,命锦衣卫指挥使河清、凤阳卫指挥使宋忠(原为锦衣卫指挥使)为参将,辅佐总兵官杨文征讨西南叛乱苗獠。这些都是锦衣卫军官出京参战的例证。
建文元年(1399年)十二月,靖难军势头凶猛,建文君臣不得不选募谋勇之士应对。河南中牟县人杨本和湖广沅州人周拱元先后入选,前者出任锦衣卫卫镇抚,后者成为所镇抚。杨本参战,「常持三十斤铁棒临阵,北军披靡,无敢前,屡取胜」,后因主帅李景隆拒不援助而被擒。周拱元也曾「从征,引步兵防饷有功」,后不知所终。
永乐元年(1403年)四月,锦衣卫指挥陈敬充副总兵,辅助总兵、襄城伯李濬「往江西操练军民,镇守城池,节制江西都司并护卫官军」。永乐五年(1407年)六月十六日,明成祖敕谕锦衣卫指挥程远:「广西柳、浔等处蛮寇未平…命广东、湖广、贵州三都司调军二万,期十月初一日至广西,付尔率领,分道并进。预报尔知之。」次年六月七日,敕令潼关卫指挥使姚厚等人:「已命锦衣卫指挥张桢调荆州卫官军三千往陕西行都司补伍。今闻潼关卫兵少,就留守御潼关。」
杨本、陈敬等事例均说明建文、永乐年间锦衣卫军官依旧有领命出征的职责。军官不时出京参战,或许只是个人行为,要证明锦衣卫整体负有出京作战的职责,还需要从普通士兵身上寻找答案。为表述方便,这里先根据以及《成都左护卫选簿》罗列几个事例。
①陕西郿县人田志通,「洪武十三年本县以力士举保赴京,充小旗,改锦衣卫。十六年升充本卫右所总旗,十七年收复江西泰和,十八年钦调成都中护卫右所」——《成都左护卫选簿》。
②河南封丘县人刘翥,「洪武十三年选充仪鸾司小旗。十四年征云南普定等处,杀败贼寇。十五年攻罗罗、佛光等寨,与贼对敌,射伤。十七年调锦衣卫小旗。十八年升总旗。二十五年征建昌有功,二十六年升仪(卫)司典仗」——《成都左护卫选簿》
③陕西渭南县人杜均儿,「洪武八年军,充锦衣卫力士。二十二年建昌斩首获功,升小旗。二十五年复征建昌,擒获功,升总旗」——《成都左护卫选簿》。
④直隶太平县人姚仪,「洪武十八年充锦衣卫力士,十九年并充小旗,二十五年升总旗,二十七年阶、文州蒲子山阵亡」——《成都左护卫选簿》。
⑤扬州人高一,洪武年间「从御马监太监刘某出讨云贵夷之梗化者,以功赐银牌二,宝镪万缗,仍隶尺籍锦衣,寻升总旗…掌文案事」——《明故恩荣官锦衣蓬庵胡先生墓志铭》
⑥旧选簿查有:洪武二十六年十月,鱼渊,旧名改住,系锦衣卫中前所故流官百户鱼仲温嫡长孙。祖父七年以闲良头目起取,除巡检。十七年收集军士,除流官百户。征南至白崖。为选拣稻种事,被指挥李逵打迄二十下,自缢身故。——《宣府左卫选簿》
⑦洪武二十五年四月,高㼅,旧名真童,系故散骑舍人高宣嫡长男。父由官下弟侄钦除散骑舍人,征南病故。——《营州中屯卫选簿》
以上七个个案都是锦衣卫军士参战的例子,参战地点分布在江西、云南、甘肃等地,参战时间从洪武十七年(1384年)延续到洪武二十七年(1394年)。从时空分布来看,洪武年间的锦衣卫和其他京卫一样,同样负有出战的职责。朱元璋在江南发展时,诸卫亲军一直也是其东征西讨的主力部队。锦衣卫不断出外作战的事实证明,称帝后重建的12个亲军卫依然保持着侍卫亲军的原有特色。此外,实战是提高士兵军事素质的最直接、最有效的途径,让锦衣卫军士参战对于提高其保卫皇室的能力,无疑也是有帮助的。
洪武十四年(1381年)明平云南之战是明朝立国,稳定北部局势后发动的规模最大的一次南征。上文中的例②、例③、例⑤、例⑥、例⑦都与这次南征有关,唯一不同的是,刘翥、高一、杜均儿等都在战后随军回卫,例⑥中的鱼渊则留在了当地。从其因「选拣稻种」失误被罚来看,应是承担了屯田任务。
傅友德等平定云南后,原准备从当地旧军户中征兵填充新立卫所,但当地「屡经兵燹,图籍不存,兵数无从稽考」,明廷不得不下令从征的江西、浙江、湖广、河南四都司兵留镇云南。此后,又不断从内地调兵过去驻守,如洪武二十一年,命长兴侯耿炳文抽调陕西土军三万三千人屯戍云南。鱼渊的例子显示不仅外卫军士大量留在云南,即便是京卫,也有官兵被调到了云贵地区。
由于云南的局势一直没有稳定,为将云南纳入汉地,明廷于洪武二十一年再次调遣大军前往镇压并大量增设卫所以巩固战争成果。史载:洪武二十三年(1390年)十一月二十七日,「置景东、蒙化二卫…以锦衣卫指挥佥事胡常守景东,府军前卫指挥佥事李聚守蒙化」。从个案资料中可以看出,胡常并非是只身上任。例如:福建清流县人魏荣,「洪武十七年举保力士,调云南景东卫。二十九年充小甲,调云南后卫后所」;浙江仁和县叶胜保,「洪武十三年充力士。开设景东卫,拨本卫充军」;广东怀集县黎亚章,「洪武十八年充力士,二十三年开设景东卫」;等等。可见,景东卫初创时,锦衣卫官兵是重要班底。
在其他卫所中也不时发现锦衣卫的影子。例如:直隶和州人张嘉,洪武十八年由西安右卫中所百户升任锦衣卫中所副千户,「二十一年十一月为力士执扇不齐,调临安卫左所副千户」;河南遂平县人陈兴,洪武二十三年升任锦衣卫马军所世袭副千户,「二十四年降总旗,二十五年复职,调安南卫前所世袭」;河南信阳县人于高,「随父征南,钦依替职,授锦衣卫中所世袭百户,调临安卫前所」。陈兴不会无缘无故从副千户降级为总旗,估计是违犯了军纪。按惯例,锦衣卫不会留用有犯罪记录的官兵,陈兴和张嘉被调往云南有个人履历存在瑕疵的因素,于高的例子则说明锦衣卫军官调职到云南卫所是常态,陈兴和张嘉不过是给这一常态化的调动增加了一份额外的理由。
上文中提到的府军前卫也是亲军卫,该卫佥事李聚奉命前往开设蒙化卫,估计也和胡常一样携带了大批本卫官兵。大量亲军卫官兵调往云南的事实说明,至少在洪武年间,包括锦衣卫在内的亲军卫依然保持着立国前的特点,和其他卫所一样肩负遂行常规军事任务的职责。
另外,魏荣等人不约而同的都是力士出身。力士参与云南战事、在第一次南征时即存在。如山东益都县人王麟,「洪武十三年选充力士,当年选充小旗。十四年云南等处杀贼获功。十七年升成都中护卫中所总旗」。洪武二十年,明太祖曾下令「选精锐力士五千六百人随驾」。按常理,南征立功乃至升职的力士应该是首选,魏荣等人不排除是此次选拔的失败者或新选送力士。如果张金奎的这一推测成立的话,则此次集中调往云南开设新卫,本身亦带有安置被淘汰者的目的,这在客观上为锦衣卫维持内部竞争,保持战斗力提供了一个途径。
例⑦中的高宣身份特殊,并不是普通军士,也不是军官,而是散骑舍人。明初非常重视对后备军官的培养,大量现役军官的未来袭替候选人被以名目繁多的舍人名义招入军中,承担不同的职责。舍人数量较多的卫所甚至有专门的编制。散骑舍人即是附着在锦衣卫内的一个特殊群体。洪武九年正月,「以勋臣子弟有才者置勋卫、散骑舍人。诏都督府择公侯伯都督及各卫所指挥嫡长子才可试用者为之,佩弓刀,充宿卫」洪武十七年四月,明廷赏赐南征回还将校,其中立功「散骑舍人,钞三十锭」,「病故官与见在同伤残…散骑舍人,钞十七锭…军士赏钞布…其舍人、力士、军吏、兽医,各以所至之地给赐」。可见,在第一次南征时,散骑舍人和锦衣力士等一样已经参战。舍人参战既是一种历练,客观上也是对兵力的补充。
建文年间锦衣卫是否曾大规模出京作战,难以准确判断,但在个案资料中有所反映。如湖广衡山县人汤全,「(洪武)十七年除太仓卫右所百户,二十一年授世袭,三十二年调锦衣卫亲军所,三十四年西水寨阵亡,无儿男。(弟)汤成残疾,广系嫡长男亲侄,三十五年仍袭锦衣卫亲军所世袭百户」。洪武三十二年即建文元年,当时朱棣尚未夺得皇位,汤全隶属的锦衣卫亲军所无疑是建文帝的锦衣卫。
永乐时期锦衣卫官兵不时出京参战的证据很多。如山东昌邑县人陈雄,「洪武三十三年为顺民起取(赴)京,选充锦衣卫力士,永乐元年并充小旗,四年征进安南等处,十四年并升本所总旗。二十一年随征迤北,升锦衣卫前所百户,老疾」。北直隶迁安县人何林,洪武二十九年充燕府仪卫司校尉,「三十五年克金川门,钦除锦衣卫中后所百户。永乐二年钦与世袭…永乐七年迤北征进阵亡」。
永乐六年(1408年)七月七日,明廷搞赏参加明征安南战争的将士:
奇功者…旗甲、军人、力士、校尉、舍人、土兵、象奴、军伴、余丁、户丁、鞑官子弟及军吏钞四十锭、布三匹。头功者:…巡检、头目、旗甲、军人、力士、校尉、土兵、象奴、军伴、余丁、户丁、鞑官子弟及军吏,钞二十锭、布二匹…
其中的校尉无疑都出自锦衣卫,力士除锦衣卫外,可能部分来自旗手卫。锦衣卫官兵参加安南战役在个案资料中也有所体现,如锦衣力士刘均,「永乐四年从征安南有功,擢锦衣卫百户」
永乐年间,除安南战役和几次大规模北征外,在郑和下西洋期间,也曾发生多次较大规模的战事。宣德元年(1426年)六月,行在礼部上奏:
锦衣卫军杜子忠等四人,永乐中从太监郑和使西洋。至锡兰山,遇寇,四人被掠。今自苏门答剌国附朝贡船来归。上曰:四人以王事流离远夷,父母妻子莫知存亡,情甚可悯。其赐衣服、钞布,俾还乡省亲,而后复役。
可见,部分锦衣卫官兵参与了下西洋的外交活动。永乐九年(1411年)八月二十五日,礼部、兵部制定了下西洋官军锡兰山战功升赏例,其中「小旗、校尉、力士、军人、火长、带管舵工、稍班、碇手、军人奇功,不问存亡,俱升总旗,头功俱升小旗。舍人、余丁、老军、养马小厮奇功、头功悉如校尉、军人之例。不愿升者,加倍给赏」。
永乐十三年(1415年)十二月,「升千户徐政、汪海为府军右卫指挥佥事。小旗张通为锦衣卫指挥佥事,以使西洋有劳也」。可见,锦衣卫军士同样参与了下西洋期间的多次战斗。
除了参加大规模野战,锦衣卫官兵还不时参加一些小规模的「特种」战斗。如洪武二十六年(1393年)八月一日,「散骑舍人刘昌捕劫盗王天锡,斩其首,献京师。王天锡,真定元氏县人。聚众劫掠,出没山谷间。或变服潜入城市,踪迹诡秘。自广平、顺德、辽、沁,山东、山西、河南诸郡皆被其害。是年五月,命昌率力士、官军分诣诸县捕之」。
永乐年间,苏州地区倪宏三等「啸聚为盗」,苏州卫「有曹百户者,巡捕追至枫桥,为贼所杀,由是贼势益猖獗」。明成祖命大批校尉出京,配合原锦衣卫官,已调任苏州卫右所百户的阎俊捕拿。「时贼杀人,夺其舟,由太湖渡扬子江,俊追抵宿迁,贼方赛神于庙,俊诈为丐者,视其祷殊默默,心知其贼,遂擒之舟中,凡十九人,其首果宏三也,即械系京师,皆剐之,朝廷赐俊光禄酒馔、钞两锭、衣四袭而还。」
王天锡、倪宏三等虽然是小规模的盗匪,但活动范围很大,地方治安官员受制于权限,难以有效镇压。锦衣卫作为皇帝亲军,兵力雄厚,且没有辖区约束,反而更容易成功。
锦衣卫军出京参战的职责在正统年间开始出现变化。正统二年(1437年)十月七日,成国公朱勇等上奏:
奉命选拔三千大营、五军、神机等营精锐官军十五万一千有奇。欲将续选行在锦衣等七十卫官军,与之相兼编伍训练。然于内有守陵、守卫、供役、上直者,乞为处之。上命守陵、守卫各存其半,供役、上直旗校,隶锦衣卫官督操,其余俱听训练备用。
锦衣卫出京作战的前提是作为京军的一部分,现在大批军士不再参与京营训练,预示着参战的机会和规模在缩小。正统十四年(1449年)十月四日,「锦衣卫官旗士校征进还京,奏请给赏银、布。命本卫验实见操者给之」。景泰元年(1450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赏在京并南京锦衣等卫所征南有功官军银绢有差」。南直隶华亭县人陶盛,顶替叔父、锦衣卫将军陶忠军役,「为身力不及,充总甲。天顺元年征进…升(中所擎盖司)试百户」。天顺三年(1459年)五月二十七日,「赐锦衣等卫官军李鉴等银两、纻丝、绢布等物有差,以随定远伯石彪大同等处杀贼功也」。这些史料显示虽然参战比例在萎缩,但锦衣卫官兵出京作战仍处于常态化。
这一状态发生根本性改变是在明孝宗弘治年间。弘治十二年(1499年),兵部奏准,「以锦衣卫及腾骧等四卫军旗、勇士、校尉六万八千余人选补团营之缺」,但御马监太监宁瑾等很快奏请「宿卫禁兵乞免清查」。这一请求获得孝宗批准,并明确谕令「今后各衙门查理戎务,不许以五卫混同开奏」。虽然给事中蔚春及兵部先后提出反对意见,但都没有能让皇帝收回成命。团营是土木之变后明廷选汰京军的产物,是京军承担出京作战的主体。锦衣卫官兵不再参加团营选拔,等于在事实上免除了出京作战的职责。
尽管事实上不再担负出征任务,但锦衣卫毕竟是和皇帝最为接近的军事部门,所以,一些重要的、文官系统无力独立承担的涉军事务还需要锦衣卫来完成。大致从宣德年间开始,为了尽可能减少因为在北部边境大量驻军带来的财政压力,明廷开始大规模修建长城及其附属设施。但要使长城切实发挥及时传递讯息、阻滞敌军以密集队形大规模进攻的作用,保持长城上的各处关隘完好无损,装备人员配置到位是先决条件。为此,中央政府不得不时常派出风宪官员前往巡视,以免边防军人怠惰渎职。
宣德七年(1432年),明廷「命新建伯李玉择武职一员、锦衣卫官一员同御史二员」一同前往巡视居庸关外烟墩隘口。派锦衣卫官同行,显然与其熟悉军事事务有关。英宗即位,三杨秉政。此时明朝一切右武的政策取向已经开始发生改变。史载:
宣德十年二月乙巳,命监察御史、给事中巡视边关。先是,每季遣官巡视居庸、山海等处关隘,有设置未备、器械未精、军士未足、守卒年久未更者,逐一理之。既而罢不遣。至是,行在兵部尚书王骥复请遣行,故有是命。
此次巡视边关只令御史、给事中出行,排除了锦衣卫官,估计与三杨当政,有意压制锦衣卫有关。因为就在英宗即位的当月,兵部尚书兼华盖殿大学士杨士奇等人还上疏抨击锦衣卫行事校尉「多有在外假公营私、诬枉平人、挟制官府、瞒昧朝廷」,并建议「宜减其数,令锦衣卫公正指挥一员提督禁约。」
不过情况很快发生了变化。正统四年(1439年)闰二月二十一日,当成国公朱勇奏报「居庸等关虽设烽堠,近多坍塌,恐虏寇乘隙为患」时,明廷的回应是「命锦衣卫指挥及监察御史各一人往各关隘同总兵镇守官整伤之」,锦衣卫官重新回到了巡视官的行列。此时的国家大政基本仍由文臣掌控,为什么会改弦易辙呢?显然与巡视边关需要很多专业知识,文官系统的风宪官员力不从心有关。
此后,巡视边关的人员配置、数量多次变化,但锦衣卫官始终侧身其中。如正统九年,锦衣卫指挥佥事刘勉、监察御史郑观共同奏准,「奉敕巡视蓟州等处关隘,其密云地方山势平坦,烟墩离远,宜增设墩台六十三座,益军守哨」。类似的例子还有很多,兹不赘引。
弘治十四年(1501年),蒙古部落活动频繁,明廷急于了解敌情,但从五月至闰七月,边镇呈送的军情报告才三至,兵部为此很着急,「急请口便核其事」,于是明廷令锦衣卫千户牟斌前往采探。正德元年(1506年)正月十八日,兵部又报:从上年十二月以来,蒙古骑兵已经多次深入到固原等处,为摸清敌情,希望朝廷选「锦衣卫千户一人星驰赴彼访探…具实还报」。千户屠璋因此领命出行。·这次出行本身也负有巡查「防边诸务」的职责,但并没有风宪官员随行,其原因除了文官不具备快速反应能力,无法及时赶到甘肃外,锦衣卫官熟悉军务应该是主因。
更需要引起注意的是,弘治十四年,牟斌出巡是由中央决策层决定的,兵部并没有主动提出。这次屠璋出行,则是由文官系统的兵部主动提出来的,说明在文官系统眼中,锦衣卫官已经是到边镇访查敌情的不二人选。
进入明中叶,募兵的地位和作用日渐提高。为尽可能避免领兵官自行召募带来的弊病,锦衣卫开始介入募兵事务。如隆庆五年(1571年),应蓟镇总督戚继光的要求,明廷召募南兵。南兵来自浙江,其统领军官参将王如龙,游击金科、杨文,都司佥书朱珏与戚继光或多或少都有一定关系,但奉命前去选募的却是锦衣卫官可见,随着国防形势的变化,锦衣卫在军事方面的职能还有重新强化的趋势。
监察文武
以秘密侦缉为主要手段的锦衣卫监察职能从其诞生伊始就存在,但执行者仅限于行事校尉,且有相应的制度约束。锦衣监察与科道监察具有大体一致的功能,且互相制约,共同组成明朝的监察网络,明代的监察体系因此呈现出二元化倾向。由于独立于文官体系之外,士大夫群体始终对其怀有敌意。明中叶,锦衣卫的缉查重点逐渐转移到打击妖书妖言和「捕盗」方面,对文武官员的监察功能让渡给走到前台的东厂。
「厂卫」开始合称,锦衣监察逐渐沦落为从属。随着锦衣武官群体出于多重考虑主动向士大夫靠拢,以及士大夫子弟不断通过恩荫等途径进入锦衣卫并成为各级军官岗位的主要把持者,明末东厂系统亦出现放弃监察百官,主动向锦衣卫「捕盗」靠拢的现象。厂与卫主动放弃监察职能是明朝行将灭亡的一个反映。
侦缉的规模与权限
丁易《明代特务政治》于20世纪中叶提出嘉靖年间享受国家俸粮供养的十五六万锦衣卫军士都是直接间接的特务,也就是都有秘密侦缉的权力,这一观点影响广泛,构成了民间对锦衣卫的印象,然而这只是影射国民党军统的影射史学,经不起考证。
历史上,并不是所有锦衣卫官兵都有秘密侦缉的权力,秘密侦缉权掌握在专职的行事校尉手中,卫内普通官兵如果冒充行事校尉,要受到相应的惩罚。
行事校尉的活动范围并不局限于京城,如天顺七年(1463年)七月命锦衣卫执福建佥事包瑛至京鞫罪,以行事校尉廉其受财枉法也」。次月「行事校尉言贵州佥事徐宗为同年主事周英造进士牌,接受指挥李信等科敛银二十五两入己,四川都指挥张英索所部指挥等官白金二百五十两及奸淫事」。行事校尉们的活动区域如此广泛,那么,他们的队伍是不是很庞大呢?
对于行事校尉的编制,明廷有明确规定《大明会典》记载:
凡缉访京城内外奸究。本卫掌印官奉敕专管,领属官二员,旗校八十名。其东厂内臣奉敕缉访,别领官校,俱本卫差拨
可见,加上三名军官,有权秘密缉事的锦衣卫成员不过83人。晚明名士王世贞的记载与《大明会典》略有差异。他在《锦衣志》中提到:
前是锦衣帅理篆者,一人所统缇骑百人,颛司察京邑不轨、亡命、盗奸机密大事。巡捕一人,统缇骑倍之,职专贼曹,号东、西司房。
王世贞这里提到的「前」指的是明孝宗即位之前,这里记载的「百人」或是虚数,并非实际数量。另外,锦衣卫还承担着「捕盗」职责「凡缉捕京城内外盗贼,本卫指挥一员,奉敕专管,领属官五员,旗校一百名」。明中叶,锦衣卫的侦缉和捕盗职能有混同的趋势,不排除王世贞混淆了二者编制额度的可能。
不论是83名,还是100余名,总之是有具体数额限制的。当然,行事校尉在工作时不可避免地要发展一些外围人员做眼线,明廷对此也持支持态度,如明神宗于万历九年(1581年)即曾明确说「厂卫系缉事衙门,非广布耳目,何由摘发幽隐?」即便把这些编外人员都计算在内,按平均每人有眼线10名计算,也不过千把人,远不是丁易所说的数以十万计。
上引《大明会典》资料中提到了行事校尉侦缉访查的目标是「京城内外奸宄」,这未免有些笼统,有没有更明确的范围呢?
景泰三年(1452年)三月,锦衣卫指挥同知毕旺受命「采访事情」。明代宗谕示:
今后但系谋逆反叛,妖言惑众,窥伺朝廷事情,交通王府、外夷,窝藏奸盗及各仓场库务虚买实收,开单官吏受财卖法,有显迹重情,方许指实奏闻,点差御史复体得实,方许执讯。其余事情止许受害之人告发,不许挟仇受嘱,诬害良善及将实事受财卖放,法司亦不许听从胁制嘱托,致有冤枉违法重情,罪不宥。
可见,锦衣卫的缉事范围非常宽泛,既包括危害政权安全的叛乱、勾结外敌,也包括窝藏奸盗等严重刑事案件,甚至涵盖盗卖大仓粮米等腐败问题。成化年间,西厂势力恶性膨胀,招致群臣不满,大学士商辂等在集体弹劾汪直时提到「旧设行事人员,专一缉访谋反、妖言、强盗人命及盗仓库钱粮等大事」,和景帝的谕旨内容大体一致,但商辂等人的奏疏中另提到的「职官有犯,缉访得出,请旨拿送,经该衙门问招明白,有罪者奏请发落,供明者请旨还职,系是定制」,即官员犯罪也在锦衣卫侦缉范围,这一职责并未明确出现在景帝谕旨中,这是后来增加的职责吗?
行事校尉的首要职责是防范谋反、叛乱等严重危害政权安全的现象,他们也确实履行了这一职能,
比如叶宗留造反之前,校尉们已经发现了他和陈善恭等人的秘密活动,促使明廷及时调兵镇压。不过,史籍中反映出来的行事校尉们的主要「功绩」却另有指向。为表述方便,这里先罗列几个《明英宗实录》中的例子。
①(正统三年正月二日),中都留守司都指挥田增岁帅所部军赴京操备,役数百人入山采薪作炭,有跌伤致死者,托言病死。锦衣卫廉得以闻。上以增贪虐欺罔,姑宥其死。命以教场枷号一月,发遣戍边。
②(正统七年五月二日),刑部左侍郎包德怀闭其妾及义女数人于一室,累杖之。一夕,自缢死者三人。为侦事者所发…言德怀初任河南按察使时,数与周王通馈遗,诸妇时时窃议其非。德怀恐语泄,拘闭之。三人者怨忿,故缢死。于是六科十三道交劾之…充威远卫军。
③(景泰二年二月二十日),都督同知卫颖、范广、陶瑾,都督佥事郭瑛、张义各奸宿乐妇于瑛及瑾家,并索都指挥穆晟设晏。校尉廉其实以闻。六科十三道因交章劾其罪,特命宥之。
④(天顺三年八月二十三日),修武伯沈煜、刑科给事中王俨下锦衣卫狱。煜等奉命持节册封藩王。既行,上命锦衣卫校尉蹑其后觇之,尽得其受王馈遗状。煜等还,六科十三道劾之,遂下狱。
⑤(天顺三年十月二十四日),养大马千户张名数同奉御严杰、内使潘显等盗饲犬马豆及用吉种印马接送妓者。校尉廉得之,下锦衣卫…上命诛名,枭首以徇。杰等俱倍征所盗,完日释之。
⑥(天顺四年七月五日),户部主事刘永通为校尉发其索输草者赂,且同郎中张勉于五里屯携妓饮燕(宴)。锦衣卫鞫,送刑部,论永通当充军,勉当为民。上曰:勉行检不端,亦发充边卫军。
⑦(天顺七年六月四日),锦衣卫廉得陕西佥事李观受赂,为人脱死罪。上命锦衣卫遣官往执之。
以上七个例子反映的都是行事校尉们通过秘密侦缉手段查获的官员违法犯罪问题。其中例②、④涉及交通王府,例⑤、⑥与仓场管理有关,明确属于行事校尉侦缉的范围,但例②、④只是接受藩王馈赠,尚未上升到危害皇权的地步,有小题大做之嫌。例①中的田增私役军士致死,确属严重违纪行为,考虑到锦衣卫兼有宪兵职能,行事校尉举报田增也在情理之中。例③中的范广等人聚众饮宴并奸宿乐妇牵涉官员们的居家私生活。宣德四年(1429年),「以皇太子千秋节,下宽恤之令」,大批在押囚犯获减免,但「挟妓饮酒者,仍罚俸三年」。可见挟妓饮酒是明廷严格禁止的行为。另从例⑥中的张勉被从重处理来看,英宗对此类行为也非常反感,但这显然不属于行事校尉需要缉查的大奸大恶。例⑦的情形与此类似。
可见,行事校尉们的秘密侦缉范围非常宽泛,包括官员的违法违纪行为,甚至为此渗透到了官员的私密生活当中。从这一角度看,锦衣校尉们的秘密侦缉,实际是其行使监察职权的主要手段:
例②、③、④中都出现了科道官的身影。校尉们在侦缉期间显然不会让科道官员提前介入,从前引明代宗的谕旨来看,锦衣卫在逮捕嫌犯之前,需要「御史复体得实」,然后才能执讯。这几个例子应该都是锦衣密察有了确定的结论后才通报给科道官的。御史复查的目的,显然是为了防止锦衣专擅,这是明代政权设计中强调权力制衡的一个反映。另外,锦衣卫逮捕嫌犯后,只有讯问权,没有判决权,案件审理完毕,要移交刑部或都察院依律论断「稽察所获,必下部议,皆所以绳其专也」。两法司对锦衣卫的侦讯结果可以提出质疑,乃至彻底推翻。
官员的一般性违法原本不是行事校尉的侦缉范围,从上文中先后列举的几个例子来看,至少从正统年间开始,行事校尉对外廷官员中轻度违法行为的秘密监察已经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虽然代宗没有在谕旨中挑明,但从前引成化年间商辂等人的上奏来看,文官群体对此已经默认接受。
其实,秘密监察并不是锦衣卫的专利,文官监察系统也会采用这一方式。如明初,苏州知府魏观「以府治隘弗称,且卫治处其右,不欲为之下,即士诚废址迁之。卫帅密疏于朝。遣御史张度混迹畚锸中,廉得其实,官真极典」。不过,秘密监察既需要充足的资源保障,又要有足够的牺牲精神,士大夫们讲究脸面,即便愿意去化妆私访,也很难做到位,所以在使用频率上,应该远低于锦衣卫。
明太祖起事时,群雄环伺,必须时刻保持警惕,因而对情报工作非常重视。明朝建立后,更加重视情报工作,《国初事迹》「用高见贤为检校,尝察听在京大小衙门官吏不公不法及风闻之事,无不奏闻太祖知之」。对地方官员,也曾采取类似手段,如耿忠,「初与毛骧等参随大祖,以心腹亲信,特命浙江等处访察官吏,问民疾苦。时绍兴、金华、衢州秋旱,农民无收,有司不准告疾。回京奏,太祖怒,提问官吏」。可见,在锦衣卫成立之前,明廷已习惯运用秘密监察手段打击不法官员。至于是派锦衣卫还是御史,要看具体案情。
比如上文中提到的苏州知府魏观案,由于是苏州卫军官举报,派军队系统的锦衣卫校尉去访查,不易让文官群体信服,于是派同为文官的御史张度私访。如果是纯粹的军内案件,则会由锦衣卫出面。如洪武二十年(1379)六月「降广西都指挥使耿良为驯象卫指挥佥事。初,良在任多不法,军士薛原桂诉之。既而镇抚张原复言其不法二十余事。上命锦衣卫廉问得实,故贬之」。可见,在展开监察的同时,明廷充分考虑到了文武群体之间的利益均衡。
这种状态在明中叶还有一定的遗存。如天顺初年,副都御史年富被大同守将石彪陷害,逮捕回京。英宗命锦衣卫镇抚司门达仔细讯问「已而进状,果多不实」,于是派遣给事中和刑部郎中前往大同「体勘,庶不枉人」。为体现公正,英宗特意要求「再遣武职一人同往」,理由是「不然,纵得其实,彼必以为回护」。
刑部、都察院、大理寺、六科是明代文官系统中最主要的监察和司法力量。年富是副都御史,都察院官员需要回避,派出给事中和刑部郎中,等于文官系统主要的监察部门都派了代表。石亨是夺门之变拥护英宗复辟的功臣,石彪是石亨的侄子,不宜轻动。英宗加派一名锦衣卫武官前往,等于军队系统也出了代表,这祥的实地调查队伍得出的结论,自然更有权威。英宗此举即是斟酌文武两大群体关系的需要,同时也揭示出锦衣卫在秘密监察之外,还有公开的监察权。
锦衣卫的监察权及其与科道、法司的关系
锦衣卫具有和科道官类似的监察权,在《明宣宗实录》宣德三年(1428年)十二月二十日:
敕行在锦衣卫指挥任启、参政叶春、监察御史赖瑛同太监刘宁往镇江、常州及苏、松、嘉、湖等府巡视军民利病,珍除凶恶,以安良善。凡…倚恃豪强,挟制官府,侵欺钱粮,包揽官物,剥削小民,或藏匿逃亡杀伤人命,或强占田产人口,或污辱人妻妾子女,或起灭词讼诬陷善良,或纠集亡赖在乡劫夺,为军民之害者,尔等即同大理卿胡概体审的实。应合擒拿者,不问军民官吏,即皆擒捕,连家属拨官军防护解京。有不服者,就本都司及所在卫所量遣官军捕之,仍具奏闻。
在这次出巡的队伍里,刘宁是内官,赖瑛是都察院属员,参政叶春则在此前多次参与巡视江浙地区,并在宣德二年(1427)三月奉命前往江浙催征秋粮,熟悉当地情况,大理卿胡概当时正在巡抚苏松任上。此前明廷也曾多次派员到地方巡视,但从未有内官和锦衣卫官员随行,锦衣卫官员和内官是首次出现在巡视队伍中。
内官被视为皇帝家下人,很大程度上代表皇帝。任启随行估计和巡视内容包括擒捕亡命无赖有关,毕竟缉捕盗匪是锦衣卫的拿手戏,在调动地方军队配合方面,锦衣卫也比文官有先天的优势。虽然可能有不同的工作侧重点,但皇帝的敕谕是同时面向所有人的,所以诸如侵欺钱粮等纯粹的民攻事务也在任启的巡查范围内。
宣德五年(1430年)十一月,锦衣卫指挥王裕又领命同都察院副都御史贾谅、参议黄翰及奉御张义、兴安前往江西「巡视军民利病」,巡视内容和方式大体与宣德三年任启镇江等府之行一样。连续的出行证明锦衣卫已经正式和科道官站到了同一起跑线,成为明初监察系统的一部分。在此背景下,对外廷官员展开秘密监察也就在情理之中了。
在祝枝山所著《野记》中有这样一句话「洪武中,御史与校尉同居官舍,重屋,御史在上,校尉在下,欲其互察纠也。」《野记》内容庞杂,很多内容近似小说家语,致使该书的史料价值一直被人怀疑。这段以同居来促使监察御史和锦衣校尉互相监察的记载同样让人怀疑其是否真实存在过。不过诸多史料显示,御史和锦衣卫之间确实存在互相监督的关系。
如宣德三年(1428年),工部尚书吴中被告发「私取官木等物以遗太监杨庆」,锦衣卫指挥王裕知情不举,吴中因此被剥夺少保官衔,王裕则进了监狱。吴中位列三公,参与审问的法司应该包括都察院堂上官。王裕被举报,估计也少不了科道官的功劳。
正统五年(1440年),王裕再遭牢狱之灾。「时内使张能告内官僧保违法事,逮能下锦衣卫狱,死于拷掠。裕等以病死闻。上疑之,命御史徐郁验得其情…狱具,命锢禁之」。御史奉命查验锦衣卫监狱囚犯死因来自于明廷的「相视」制度。洪武二十五年(1384年)七月二十八日,明廷立相视原告病故之法:「刑部若遇有原告病故者,监察御史同锦衣卫官相视;都察院原告病故,刑部主事同锦衣卫官相视。取获批张,附卷备照。如有欺弊,从相视官闻。」
洪武二十年,明太祖下令焚毁锦衣卫刑具「以所系囚,送刑部审理」,锦衣卫监狱因此暂时空置,所以上述法令中没有提到锦衣卫监狱。按《大明会典》的记载「凡锦衣卫囚人病故。监察御史、刑部主事,同往相视。其有奉钦依相视者,次日早,赴御前复命。」可见,锦衣卫监狱恢复使用后,同样要接受监督,王裕就是因此再遭外廷监察官员弹劾。
在王裕之后,又先后有多位锦衣卫高官遭到科道弹劾。如正统六年(1441年),「锦衣卫指挥佥事倪正居母丧娶妾。六科十三道交章劾之…上以正行止既亏,难居近侍,调边卫差操」。正统十二年(1447年),锦衣卫指挥佥事陈端「违禁纵孙索债,为给事中、御史所劾」,改调至大同威远卫操备。
科道官遭到锦衣卫检举后被处罚的例子也不少。如正统七年(1442年),监察御史时纪在外出巡按回京途中,私自回家,长垣县丞萧节之为之强娶民女殷氏为妾。不料时纪的妻子妒忌,虐待殷氏「致殷父母忿怒,扬言挟娶己女。为锦衣卫所发。刑部比强夺良家子女为妾律,坐绞。遇赦,当为民」。英宗下令严惩,将其谪戍,并为此敕谕三法司、锦衣卫:
朝廷以纪纲为首,御史职纪纲之任,不可不慎择也…自今尔等差官出外,必精选知礼义廉耻,明达大体,无贪污淫秽之行,然后遣之。仍严加戒饬,庶几纪纲以正,不辱朝廷之使命。如所遣及在任敢有不遵戒饬,违礼犯法者,尔堂上官即具实举奏,以凭降黜。若堂上官徇情党比,以致贤否混淆,旷职废事,并罪不宥。
在敕谕中,锦衣卫和三法司一样负有正纪纲的责任,可见,锦衣卫的监察权是明确且公开的。
锦衣卫和科道官不仅互相监察,合作监察的例子也很多。如正统八年(1443年),监察御史李玺及锦衣卫千户共同考究刑部积年强、窃盗案「玺等奏案内有径释不奏请者、有沉没不追捕者、有不推窃盗三犯者、有脱真犯死立功充军者,请治其罪」,刑部和大理寺因此遭到英宗切责。景泰五年(1454年),广东巡抚揭稽和巡按御史盛昶不睦,互相揭发奏劾。代宗于是「诏都察院、锦衣卫各遗官覆之」。巡按御史是都察院官员,派出都察院官到广东调查,相当于部门内查,锦衣卫则属于「体外」核查,因此代宗要求锦衣卫与都察院各自派员,分头调查,避免互相干扰。
景泰六年(1455年)十一月,揭稽「下都察院狱,以故勘死平人论,当死」。揭稽不服,多次上疏指责新任广东巡按彭信包庇盛昶而「左都御史萧维祯亦右录,不与理。今反移覆于有隙右都御史马昂。请调刑部同锦衣卫官辩之」。揭稽的本职是兵部右侍郎,明廷派都察院官审理他与本院御史盛录的纠纷,确有不妥,揭稽请求改由刑部和锦衣卫审理,符合回避原则,同时也揭示出锦衣卫和三法司拥有同样的职权。
本案中负责到广东调查的锦衣卫官的姓名、职衔及其调查结果,史籍中没有记载,代宗最终的处理方案也仅仅是「令三法司会鞫之」,没有让锦衣卫出现,其中原因不得而知,但不影响对锦衣卫职权的判断。
天顺年间,河南按察使王概进京朝觐「为校尉发其受磁州知州李昭金数百两,为脱其盗粮之罪。下锦衣卫鞫之,诬。既而复有发其纵子侄于所属索赂者。遣锦衣卫官同刑部郎中陈鸿渐往河南案之,亦诬」。从这个例子中可以发现,行事校尉的侦缉结果并不能构成对被调查对象的致命打击,在制度上,明廷对行事校尉有多重制约。王概的经历表明,在锦衣卫内也有制约机制,负责审讯的镇抚司可以为其辩诬,出京调查的锦衣卫官员也能为其平反。
镇抚司对行事校尉的监督,在天顺朝体现得尤为明显。英宗通过政变的方式夺回皇位,对臣僚难免不信任,执政不久又发生「曹石之变」,戒备心更甚,对锦衣卫不免过度使用,因而产生了不少冤假错案。这期间,能对校尉们有所制约的,恰恰是镇抚司。史载:
上因说校尉行事者亦多枉人,且如行临川王与四尼姑通,及镇抚司指挥门达问之,实无此情。又闻行事者,法司依其所行不敢辨,虽知其枉,付之叹息,惟门达能辨之。贤因言往时行事者挟仇害人,涉虚者治以重罪。上曰:「若如此,又虑其不肯用心访察。今后但令镇抚辨其枉者可也。」
门达向以「谙刑名」闻名,能得到英宗赏识并顶替逯杲的位置和他在镇抚司任上的突出表现有直接关系。
事实上,从英宗即位伊始,批评校尉滥用权力的声音就不绝于耳。宣德十年(1435)正月,大学士杨士奇在上疏中即指出「行事校尉多有在外假公营私、诬枉平人、挟制官府、瞒昧朝廷,宜减其数,令锦衣卫公正指挥一员提督禁约」。景泰元年(1450年),又有向代宗「言锦衣卫官校缉事之弊者,云多为人复私怨,指无为有,诬致人罪,且例不许辩理」。
进言人声称校尉缉事「例不许辩理」不符合事实。按明制,行事校尉抓到嫌犯,要送到法司审理,刑部或都察院才是下最终结论的部门,即便是先送交镇抚司拷问,最后也要移交法司。敢于推翻校尉侦办结论的法司官员也不少,如正统年间的刑部四川司郎中陆矩「时有锦衣卫官校廉得欧荣者为餍魅,连坐十数人,罪当死。矩独察其冤,直之。大理寺劾其议不当,当落职。御史陈克昌论列其事。诏群臣复案之,卒如矩议」。又如天顺年间的刑部广东司主事毛吉。丘濬《毛宗吉传》:
故事:十三清吏司分理在京诸司刑狱,广东司当锦衣卫。卫卒伺察百官阴事,捃摭得分寸,书片楮以闻,不复核虚实,辄当以罪,公卿大臣皆惴惴奉承之惟谨。公行请托,莫敢违拒,甚至以罪被逮,法司亦不加箠。君在清吏司,有逮至者,一惩以法,略无顾忌。其人至以俚语目君,曰毛葛刺。时长卫者怙宠,大肆罗织,势焰烁人,百官遇诸途,趋避惟恐后。君遇之,独以一手举鞭。彼愕然,顾左右曰:此非刑部毛葛刺耶?益衔之。其徒百计求君短长,讫不可得。
按《明宪宗实录》的记载,毛吉任职时锦衣卫的当权者正是怙宠多时的门达。天顺年间是锦衣卫独立秘密缉事最「风光」乃至严重滥用的时段。此时尚且能产生毛吉这样的秉公执法者,说明制度上对锦衣卫的制约仍然是有一定效用的。只是大多负有监督、制约职责的官员出于个人利益考虑,不敢认真履行职责而已。
之所以不敢轻易推翻行事校尉的侦查结论,一方面是因为外廷官员理论上都在锦衣卫的监察之列,畏惧其密察威力,一方面也和当时的官场状态有关。请先看下面几个例子。
①(天顺二年八月二十四日),神武卫百户罗瑾有衔于刑部主事邓顺,嗾校尉恐顺,以将发其鬻狱之弊。顺惧,厚赂校尉求泯之。既而有觉其事者。上怒,特谪瑾及校尉充辽东军。
②初,锦衣卫鞫(宁波知府陆)阜擅造大斛,多收粮米。积出附余之数,通同吏胥侵盗卖银入己,又克落木料价银。比事露,用银一千两与首己者求释…赎罪毕,发广西南丹卫充军。
③上复正储位,(倪谦)充讲读官。岁己卯,主考顺天府乡试。举子有不中者,掇拾谦阴事,付行事校尉,发之,谪戍开平。上即位,遇恩例放免。。
④御史张智,涞水人,称货于盐商某颜多,因同道御史、陕人刘峣往淮扬,嘱其支盐。刘未允,智乃与盐商谋,置酒于城外郑家花园,请峣饯别,且宿戒。伺酒酣,出妓,令二三光棍作缉事校尉缉出,挟其必从。后如某谋,逼勒要银千两,方免闻官。峣无计,智佯曰:「我与某处商人相厚,令其出银,淮扬准其支盐就了。」峣以为然,遂出银千两得释,智分其半。商人至淮倍获,且出入无忌。晓虑有碍前程,遂引刀自刎而死。科道交章劾其故,乃真智等于法。
以上几个例子分别发生在天顺、成化和弘治年间。进入明中叶,明代社会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官僚群体的腐化现象也日渐严重。例①、②中的邓顺、陆阜,如果没有「鬻狱」和贪污的劣迹,想必不会梦想花钱消灾。例③中的所谓阴事,肯定不是纯粹的个人隐私,而是很严重的违法行为,否则不会受到充军的严厉惩戒。例④中的刘峣虽然是遇到了假的行事校尉,但聚众宴饮、嫖妓一直是皇帝非常反感的行为,被查到后果严重,所以才不得不借钱消灾。
刘峣的遭遇不是个例。据当时人陈洪谟《治世余闻》记述「时朝政宽大,廷臣多事游宴。京师富家、揽头诸色之人,亦伺节令,习仪于朝天宫、隆福寺诸处,辄设盛馔,托一二知己转邀,席间出教坊子弟歌唱。内不检者,私以比顽童为乐,富豪因以内交。予官刑曹,与同年陈文鸣凤梧辄不欲往,诸同寅皆笑为迂,亦不相约。既而果有郎中黄暐等事发。盖黄与同寅顾谧等俱在西角头张通家饮酒,与顽童相狎,被缉事衙门访出拿问,而西曹为之一玷。然若此类幸而不发者亦多矣」。各种宴会,教坊歌唱,玩弄男童。
腐败的官场甚至培养出一些新的「职业」群体。如在选官环节,「京师有无赖子数十辈,常在吏部前觇听选官吏、监生。或谋赂内外官求美除而贫欲借贷者,辄引至富家借金,遂为之往赂。其实或往或否,偶得美除,则掩为己功,分有其金,俗呼为撞太岁。既又执凭与所除官偕往任所,取偿数倍」(《明英宗实录》天顺六年七月条)。层出不穷的腐败现象无疑为真假校尉们提供了丰富的资源。
更糟糕的是,例①中的邓顺和例④中的张智、刘峣都是与锦衣卫有业务关联的法司官员,后者还是专职的监察官员。自己身都不正,还怎么敢去纠正锦衣校尉?行事校尉的秘密侦缉恰恰击中了官僚群体的这个死结。邓顺等人为掩盖己过而行贿校尉,客观上助长了行事校尉的气焰,诱使其加大侦缉力度。这也从反面说明,校尉们的秘密侦缉确实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属于文官系统的科道监察体制的不足,发挥了一定的监察功能。从邓顺案发后,皇帝首先处罚校尉来看,英宗本人也对行事校尉们以权谋私,辜负自己的期望非常不满。
锦衣监察权的盈缩
自英宗即位,文官群体对锦衣卫的批评之声即不绝于耳。如景泰元年(1450年)十月二十五日,宛平县丞向先上言:「宛平、大兴二县军、民、匠户有奸诈之徒滥结近侍、官豪、校尉,凡遇科差买办,凂其嘱托,务令准免。执法不从者,被其捏词,付行事校尉奏之。法司虽知其枉,又畏权势,依文加罪,是以凡遇嘱托,不敢不从,其弊不可胜言。乞敕都察院禁约。」意外的是,明廷的态度不是严旨约束校尉,而是接受刑部尚书俞士悦的建议,命「锦衣卫禁约」,即内部处理。
类似的现象此前也曾出现过。如正统五年(1440年)二月十八日,户科给事中舒曈上言:
迩来徒流逃犯刁诈百端,或冒勋戚家人,或托内外大官亲属,或诈称事故官员,或假作行事校尉,到处州县说诱官吏,扰害良善,诓骗财物,强占田地,索娶子女,宜备榜禁约,俾所在官司,诘无文凭者,即械系问理…事下,行在都察院覆奏,以曈所陈诚有之,但欲出榜,似为繁琐,止行各该官司为便。从之。
舒曈强调要通过盘查有无「文凭」来打击假冒行事校尉等恶行,说明行事校尉秘密办差时携带有身份证明,并非不受任何约束,不过更值得重视的是和前面引用的史料中的刑部一样,本条史料中的都察院一样反对公开发榜文禁约。
正统七年(1442年)十月九日,行人司行人尚褫提出两项建议:
一、大臣上为朝廷付托,下为百官取法。有缺固不可轻任,有过尤不可轻辱…今文武大臣或被言官弹劾,或被旗校缉访,露顶跣足,束缚奔走若系囚。然事果实验,情犹庶几。或涉虚妄,不免复职。然今日衣冠之大臣,即昨日受辱之囚系。面僚友而统属官,能无愧于心乎?请自今文武大臣有犯未的者,命锦衣卫官召至午门,敕诸大臣以礼会问。踪迹果验,疏其轻重请裁。如其不验,即奏复职。庶大臣知重,而职业愈修。
一、旗校缉事,固不可不信,尤不可尽信。间有用心邪枉者,或为他人报雠,或以自平私怨,倒置是非,诬陷平人,其所缉事,能悉出于实乎?请自今旗校缉事,务见实证,然后坐罪。如或不实,所缉者量轻重,以其半坐之,庶不得乘隙报怨,滥及无辜。
奏下,刑部尚书魏源等集议,谓褫言可采,但命锦衣卫官召问大臣及坐旗校以折半罪,律例无成令。上从之,命自今旗校所察觉有诉冤者,三法司与之辩。其果为人报雠者,必罪如律。
刑部尚书魏源等人一方面肯定尚褫的建议可采纳,一方面又以不符祖制为理由予以否定,和事实上否决舒曈、向先的建议一样。按理,约束行事校尉对于彰显刑部和都察院的地位无疑是有帮助的,但两大法司主官先后出面反对直接打压行事校尉,是顾忌同僚的脸面,还是另有隐情呢?
考查历朝的《明实录》可知,在英宗之前,锦衣侦缉虽然存在,但用于监察百官不法行为的事例非常少见,唯独到了英宗一朝,行事校尉们的出镜率几乎是翻了几番。《英宗实录》是由大学士李贤、陈文、彭时任总裁编纂。李贤等对行事校尉以权谋私的行为非常不满,曾多次进言劝谏,不排除编纂《实录》时有刻意突出行事校尉负面形象的可能,但大批官员的违法行为经行事校尉缉查被发现进而受到惩处的事例在《英宗实录》中非常多,可见英宗非常重视对锦衣卫的使用。
对官员违法,明廷也曾下令科道加大廉察力度,如正统四年(1439年),「上命行在六科十三道廉在京诸不法事」,但科道举发的违纪官员数量远远少于锦衣校尉,都察院不愿出面禁约锦衣校尉,或有本部门成绩令皇帝不满意的因素,不过根源应该还在英宗身上。
在土木堡被掳后,校尉袁彬始终陪伴在英宗身边,君臣感情深厚。门达掌握锦衣卫大权后,仿效逯杲,大范围使用校尉侦缉,权倾中外「自计得以进言别是非于御前者,惟李阁老贤与袁指挥彬二人而已,谋排去之,乃捃摭数十事」,准备害死袁彬。按理,英宗应对袁彬予以一定袒护,但事实却是「上欲法行,不以彬沮」,只要求不要害了袁彬性命即可。可见,在英宗眼里,保证锦衣卫正常发挥职能才是第一要务。
在皇帝坚持信任锦衣卫的前提下,外廷官员自然不敢公开支持限制锦衣卫。要不辜负皇帝的支持,唯有多出成绩。《英宗实录》天顺四年(1460年)八月十六日条载:
时锦衣卫指挥同知逯杲每遣校尉廉得事情,送指挥使门达,锻炼成狱。校尉所至,总兵、镇守、巡抚、巡按、三司、有司官无不畏恐,多具酒肴,选声伎以乐之,且馈金祈免,虽亲藩亦然。久则以无所馈者塞责。达、杲又立限督并,必欲其多获罪人…以故人多假称校尉,出入乘传,纵横往来,诈取财物。良善受害,无所控诉。至是,杲等恐致激变,乃奏请出榜禁约,且捕假者。
假校尉横行,说明锦衣卫监察的负面作用己经暴露到极致。锦衣卫主动要求出榜禁约,说明事态发展己经到了锦衣卫主官无法控制的地步。逯杲在「曹石之变」中遇害,接替者谢通「一切反杲所为,每事以忠厚为务,时论翕然归之」。锦衣卫的自我纠正,说明他们对本卫校尉员役的恶行非常了解。
不过这样的回缩并没有持续多久「及通死,达专听其同官吕贵言,以右武为事,始任情张威,大兴罗织,遣官校遍行郡县,缉访事情…所至赃贿狼籍,天下骚然」。这段记载来自大学士丘濬为南京刑部侍郎金绅所做的传记。「以右武为事」几个字,显示在锦衣校尉横行的背后隐藏着更深层的背景。
谈迁在《国榷》中的记载更为直白:
锦衣卫旗校多诈称缉事,四出胁赂。指挥佥事门达谢罪,上宥之。初,逯杲数捕告谤讪,达嫉之,时论翕然归达。及继呆镇抚,亦效呆以媚上。或语达曰:逯杲激叛武臣,不易察也。公欲行督责之术,则文臣易裁耳。于是分遣官校行缉中外,搜求幽隐,吹毛批根,及于僚庶。上以为能,至与学士李贤并委矣。
明英宗的经历世间罕有,即曾流落草原,也曾枯守南宫,复辟后又遭遇徐有贞、石亨、曹吉祥为代表的文臣、武官、宦官集团的权力较量,不得不在各方势力之间寻找平衡,一时间很难真正全面掌握政权。这样的经历使之很难信任虽经洗涤但总体仍是景泰皇帝留下来的、当年曾抛弃自己的官僚集团。
天顺初,以徐有贞为代表的文官集团迅速退出权力争夺,以石亨为代表的武官集团是皇权的最大威胁,迫切需要利用锦衣卫打击武官。主持侦缉队伍的逯杲忠实地履行了皇帝亲军的职责,不仅把石亨以及曾推荐自己的曹吉祥列入侦缉目标,即便是作为本卫上级的门达也在监控范围「初,达以都指挥掌锦衣卫诏狱。时逯杲者,专伺百官过失,每攟拾达,达惧甚,不敢恣」。
曹吉祥集团瓦解后,需要对武官集团适当安抚,皇帝的注意力自然要有所改变。门达欲效法逯杲吕贵提醒他转换目标「以右武为事」,可谓抓住了时局的关键。门达采纳吕贵的意见后,得到皇帝赏识与大学士李贤并驾齐驱,甚至能逼着英宗忍痛同意对袁彬下手,说明吕贵确实戳到了皇帝的痛处。
从宋代开始,文官与武将的地位发生了逆转,重文轻武成为社会普遍心态。明初因为特定原因一切右武,武官集团的地位远高于文官,这一格局随着国家逐渐进入和平发展状态后开始变化「三杨」在正统初年把持朝政客观上加速了这一转变过程。土木之变,武职元勋大批遇难,致使武官群体的话语权大为缩小。虽然「夺门之变」等政治剧变一度延缓了武官集团地位沦落的步伐,但大方向已经不可逆转。英宗一朝正处在这一地位逆转的关键阶段,锦衣卫借侦缉外廷官员不法行为的机会乘机为武官张目,正是这一大背景的反映。
天顺八年(1464年)初,英宗去世,锦衣卫失去依托,文官群体随即展开对门达等人的反击。为平息舆论,明宪宗在即位诏书中明确宣布:「差去各处采办物件头畜及缉访事情等项内外官员旗校人等,诏书到日,即便回京。敢有延迟者,治罪不饶」,随即又将门达免职调往贵州安置,锦衣卫秘密监察最风光的时代宣告结束,对锦衣秘密监察的批评之声迅速成为舆论主流。
司法职能
锦衣卫的司法权大体上可分割为两部分:一部分是自有的权力,如出京办案,速捕钦犯,执行廷杖、死刑等刑罚等,原则上属于案件司法调查阶段的秘密侦缉也可归入这一部分:另一部分是北镇抚司独立后的审讯权。后者由于审讯结果直接上达天听,锦衣卫主官无权过问,客观上已演变成一个挂靠机构,至于始终没有获得法定的判决权,一方面是没有祖制依据,另一方面也是向士大夫群体妥协的结果。
镇抚司
洪武年间的司法机构经历了一个相对复杂的演变过程,一度包括刑部、都察院、大理寺、五军断事司、审刑司五个部门。其中都察院定型于洪武十五年(1382年)十月一日,审刑司于洪武十九年(1386年)三月一日被裁撤,大理寺经历多次裁撤,在建文朝才稳定下来,五军断事司则在建文朝被撤销。
锦衣卫设置于洪武十五年(1382年)四月十六日。按照明代的制度设计,卫之下都设有镇抚司,主管本卫司法工作,设从五品卫镇抚二员;千户所下设所镇抚二人,从六品。镇抚司之下设司狱司,主持本卫监狱的管理工作。锦衣卫作为亲军卫,虽然地位特殊,但同样设有镇抚司。
锦衣卫出现在一个特殊时刻。洪武十三年(1380年)正月,胡惟庸案爆发,御史大夫陈宁、御史中丞涂节先后卷入案中伏诛,御史台随即被撤销,作为御史台继承者的都察院在洪武十五年(1382年)十月才成立。锦衣卫成立的时候,中央司法机构只有刑部和五军断事司以及在洪武十四年(1381年)十一月才设置的大理寺和审刑司。
刑部的职责,按照洪武十三年三月的诏令,「总掌天下之刑法及徒隶、勾覆、关禁之政令」,其下属有四,「曰总部,掌格律及人命、贼盗、欧詈、称冤、狱具、公式、职制…曰都官,掌配没人口及诈伪、工役、徒流、逋逃屯户、过名、诫谕…日比部,掌赃赎、勾覆及钱粮、户役、婚姻、田土、茶盐、纸札、俸给、囚粮、断狱诸奸…曰司门,掌门禁及关渡、邮驿、军政、捕亡、孳牧、营造、略诱、杂行」。
比锦衣卫早约半年成立的大理寺和审刑司的职责是「平理庶狱」,「凡刑部、察院、五军断事官、直隶府州县罪囚,左寺理之,十二布政司,右寺理之…凡大理寺所理之刑,审刑司复详谳之」。五军断事司则只负责处理军内司法事务。
可见,刑部等四机构可以审理的案件范围广泛,但唯独不包括官员谋反一类的大案。此时有权管官的机构只有察院,但察院所属监察御史只是负责监察的七品官,虽有揭发举报的职责,但没有审判权。此时追查胡惟庸余党的行动尚在如火如荼地进行当中,中央机构中又没有专职的、可信赖的部门能独立处理此案,作为嫡系亲军卫,同时下属拥有完整司法部门的锦衣卫就成了一个重要的选择。可以说,锦衣卫介入卫外司法事务,是因其先天优势而在一个特殊时刻承担的额外工作,谈不上侵夺法司职权。
明初右武,军队经常被用于执行非军事任务。事实上,不仅锦衣卫承担过司法工作,其他亲军卫也曾承担过类似职责,比如锦衣卫总旗赵同就曾因「党逆事,提送旗手卫监问」。
洪武二十六年六月,明太祖再命锦衣卫将「所逮者俱属法司理之」,是时蓝玉案发,此令间接说明锦衣卫理刑之禁申而不止,《逆臣录》中也可见锦衣卫镇抚司狱收监卫外蓝党案犯的记录。靖难之役后,明成祖开始大量使用锦衣卫审理卫外刑事。《立斋闲录》引当时所能看到的《南京锦衣卫镇抚司监簿》中的材料,显示永乐初事关建文遗臣的大案多由锦衣卫执送镇抚司审理。据《皇明条法事类纂》援引永乐初诏旨载:「洪武三十五年十二月六日,着刑部、都察院、锦衣卫镇抚司,都着知道,今后再有人指攀教坊司,休准他,见监得都放了。」可知靖难之后镇抚司收监卫外人犯已经成为常态。
在前面章节曾指出锦衣卫与都察院等机构具有类似的职能和地位,事实上,在司法职能方面,也有类似之处。成化五年(1469年),吏部文选司郎中陈云等人被人指控受贿,刑部将其逮捕入狱,「适科道官劾吏部尚书姚夔等私昵属官、刑部尚书陆瑜等朋比故纵并掌通政司事兵部左侍郎张文质停留吏所奏本二日,使云等得以为计。上以云等既下狱,夔等俱置不问。刑部以被劾涉嫌,乞调别衙门问理。仍改下锦衣卫鞫之」。刑部为避嫌,主动放弃案件,锦衣卫成为替代选择,说明锦衣卫和刑部在司法地位上并没有大的差异。
由于北镇抚司是锦衣卫内具体履行司法职能的部门,因而客观上具有和文官系统的三法司同等的地位。与之类似,镇抚司经手的案件,有时也会改由其他部门审理。如永乐时,「故驸马、富阳侯李让家人有中盐虚买实收者,锦衣卫鞫之,言告者不实。成祖命六科给事中孙琳等共审之,实锦衣受贿。成祖曰:富阳侯之子,朕外孙,孰敢诬之?朕但虑锦衣卫故抑告者,初不虑其纳贿,命付都察院鞫之」。可见,明廷不时将同一案件交由不同部门审理,可以发挥互相监督的作用。
正统十二年,舞阳县丞白刚有贪贿嫌疑,交刑部审理,「刑部主事洪绳论无赃,止坐徒;寻改鞫于主事顾孟乔,又论当杖」,审判结果明显不同,刑部尚书金濂、右侍郎丁铉等却不加辨别,全部予以认可,大理寺因此「奏其比匿」。英宗于是改由镇抚司审理,「言绳受刚赇」,金濂等因此遭到科道弹劾。在本案中,白刚贪贿,各方并无异议,区别仅在于量刑不同。金濂等人的责任在于失察,没有重视属下判决的巨大差异。锦衣卫介入,只是加速了案件的结案速度。在这一案例中,北镇抚司发挥的也是第三者监督的作用。
镇抚司不仅可以监督法司,对本卫官兵也有制衡功能。如天顺朝,「校尉行事者变多枉人,且如行临川王与四尼姑通,及镇抚司指挥门达问之,实无此情。又闻行事者,法司依其所行不敢辨,虽知其枉,付之叹息,惟门达能辨之」。门达能制衡权势熏天的逯杲,在很大程度上凭借的正是行事校尉侦办的案件必须交镇抚司审理这一制度设计。
成化二十三年(1487年)六月,「锦衣卫镇抚司理刑指挥佥事杨纲奉旨鞫囚。阅数日,始以亲嫌奏乞回避。有旨责其托故避难,革去问刑。令于本卫管事」。可见,镇抚司不仅可以作为不同法司回避时的替代选择,本身断案时也要遵守回避原则。
嘉靖二年,锦衣卫百户张瑾等到通州仓领取俸粮,因「横取狼籍」,被管粮主事罗洪载拘捕。「瑾阳惧求杖以脱罪,洪载不虞其给己,卒杖之。瑾遂奏洪载擅答禁卫官校,且以斋日榜掠人。上怒,令下狱考讯。」张瑾作为锦衣卫官员,按照回避原则,本案不宜交给镇抚司审理。大批官员上书申救,「请改付法司,从公问鞫」,有人直接提出「户部主事罗洪载之事,罪实起于逆瑾,锦衣卫例该回避也,而顷者有『拿送锦衣卫打着问』之旨,政之未当也如此」。可见,回避原则在此前一直存在,只是由于明世宗的一意孤行,本案才违背了这一原则。
镇抚司作为卫内机构,原则上只能审理与本卫有关的案件,「东西两司房访缉之,北镇抚司拷问之,锻炼完密,始入司寇之目」,东厂出现后,因为主要成员也来自锦衣卫,职能与东西司房类似,故「东厂所获大小不法,亦拿送北司,再鞫情由,方得到贯城中」
锦衣卫兼有逮捕嫌犯的职责。成化三年十二月,锦衣卫官上奏:旧例,凡各处械送囚犯至京者,岁终例于良乡、通州等处停止,待新正朝贺毕入京。然自永乐二十二年有旨,不必停止,特送两法司,待大祀后问理。后天顺四年,改镇抚司。请如例仍送两法司为便。从之。可见,从天顺四年开始,地方上逮捕入京的嫌犯也要交给镇抚司做初审。天顺年间,英宗对锦衣卫过分重用,致使锦衣卫滥用职权现象严重,镇抚司审案范围迅速扩大也是其中一个表现。
宪宗即位后,力图打造政治领域的清新气氛,锦衣卫主动提出不再审理地方拿送进京的嫌犯也是这一大背景的产物。不过据锦衣卫成化七年十二月奏称,嫌犯进京后送刑部或都察院审理的规矩在成化六年又遭到破坏,「至上年复奉旨如前」。可见,是否交镇抚司问理,完全取决于皇帝的意愿。
与外廷法司相比,镇抚司最大的弱点是只有审讯的权力,却没有判决权。按照明朝的制度设计,锦衣卫处置的案件审理完毕,要移交刑部或都察院依律论断。两法司有权对锦衣卫的审理结果提出质疑,乃至彻底推翻。如弘治十三年,诏:「凡法司遇一应称冤调问及东厂、锦衣卫奏送人犯,如有冤枉及情可矜者,即与辩理,具奏发落,无拘成案。若明知冤枉不与辩理者,以故入人罪论。」
万历二十九年,刑科都给事中杨应文为救因反对矿监税使被关押在锦衣卫监狱中的官吏民人,特意搬出旧制:「镇抚司囚犯凡经打问过者,俱送法司定罪,奏闻发落。」希望明神宗把「虽打问,未经送过三法司」的人犯尽快移送法司定罪发落。万历帝以「不报」回应。如果这条旧制已经不存在,明神宗尽可以直接驳回并予以申斥。之所以以留中应对,恰恰证明这一制度依然有效。
镇抚司作为卫内机构,按明制,不能主动接受词讼,所以要审理卫外案件,必须得到皇帝允准。但皇帝指定审理的案件,就成了诏狱,一旦错审,必然产生巨大的破坏力,因此除了刘瑾、魏忠贤等宦官擅权时镇抚司权力被滥用外,大部分时段明廷对镇抚司的使用还是比较慎重的。
北镇抚司作为御用法司,自然拥有一些特权。万历三年,刑科都给事中严用和上言:
各衙门奉到旨意,皆该科按月缴进,送司礼监收藏。而镇抚司之本独在该司收贮,非所以一正体而重纶音也。宜并令送科抄发,一体奏知。奉旨:该卫镇抚司既奉有我成祖圣旨,只照旧行。
文书档案自己存留,相关部门自然难以稽核。不过也不是完全没有约束,比如皇帝信赖的东厂即拥有对镇抚司的听记权。「凡中府等处,会审大狱,北镇抚司拷讯重犯,本厂皆有人听记,其口词一本,拶打数一本,于当晚或次早奏进。」
由于亲近皇帝,镇抚司审案时不免严刑逼供。早在宣德二年(1427年),宣宗即因为镇抚司严刑逼供,冤枉了刑部员外郎何回一事,严厉警告锦衣卫官员:「凡以赃得罪者,岂但丧身,至其子孙尤被玷累,岂可不究实情而专事考掠?今后鞫狱,必尽至公。不公而枉人,汝曹不有阳祸,必有阴诛!」嘉靖四十五年(1566年),户部司务何以尚疏请释放户部主事海瑞,惹怒皇帝,「下锦衣镇抚司狱,命昼夜用刑」。所谓昼夜用刑,按沈德符《万历野获编》的解释,即「以木笼四面攒钉内向,令囚处其中,少一转侧,钉入其肤,囚之膺此刑者,十二时中但危坐如偶人」,可谓残酷至极。可见,镇抚司用刑严苛的现象一直存在。
不过,刑部、都察院审案同样存在用刑过度的问题。如景泰六年(1455年)十月,南京大理寺右寺正向敬言:「臣见本寺审录南京刑部、都察院轻重囚,间有情重不当斩,冤,驳回问理者。原问及调问官往往衔之,痛肆箠楚,迫其曲承,是致刑狱多冤,伤和召异。」
部分两法司制造的冤案,甚至就是因为锦衣卫司法职能的存在才得以昭雪。如成化二十三年(1487年)的高谨一案。
武城县生员高谨之母为人所殴而死,谨父得重赀,焚其尸。谨哭不已,父乃讼于朝。章下按察司,行东昌府验问。知府杨能纳赂,颐指证佐言谨母实自经死,上状。按察司副使许进主其狱,按察使石渠无所可否,谨遂走阙下,击登闻鼓奏状并诬渠亦受赂。即入状,因自刎,不殊,锦衣卫执以闻。命刑部郎中吴钦往会巡抚、巡按暨布按二司官杂治,得其始末,带渠等至京师复命。下锦衣卫镇抚司重鞫,杀人者始服其辜。
成化末年,时常发生进京告状人员因为冤情难雪在登闻鼓前自残的事件。为此,明廷于成化二十二年(1486年)十一月专门增设锦衣卫守鼓官一员、校尉四人守护登闻鼓。高谨在登闻鼓前以死鸣冤能得救,显然是锦衣卫守鼓人员的功劳。从《实录》的记载来看,明廷虽然命刑部郎中吴钦前往审理,但只解决了山东按察司官究竟有无受贿的问题。真正解决根本问题的则是锦衣卫镇抚司。
不仅民间的冤案昭雪有不少锦衣卫的功劳,就是部分被诬害的官员也是靠锦衣卫的介人才得以重获清白。如天顺三年(1459年),山西右参议毕鸾被以受贿罪名免官。毕鸾多次申诉陈冤无果,最后靠锦衣卫「鞫得其枉」,才得官复原职。
锦衣卫狱与诏狱
镇抚司监狱在明代文献中淆称为(南、北)镇抚司狱、锦衣卫狱、锦衣狱,或俗称「诏狱」,这些名称是各自具有含义的特指,还是统称、俗称?学界对此尚无定论。张金奎认为锦衣卫狱并非「诏狱」,而「诏狱」专指北镇抚司狱,这是锦衣卫狱内部管理上的区分。魏天辉等也认为:「作为监狱的诏狱就是锦衣卫狱,又可称之为锦衣卫狱或北镇抚司狱。」二者皆认为锦衣卫只有监狱一所,即镇抚司所管的镇抚司狱,后者更具体到北镇抚司狱。而曹循则认为,锦衣卫有两所监狱,「诏狱」指北镇抚司狱,「锦衣卫狱」则专指东西司房所管的南镇抚司狱,与镇抚司狱有区别。
那么锦衣卫除去公认的镇抚司监狱,是否更有其他监狱?据(万历)《大明会典》,正统时定在京各衙皂吏,其中「看监」专为看护监牢所设,刑部、都察院及镇抚司皆有「看监」。锦衣卫则「直堂二十名。镇抚司直厅五名,看监三十三名。经历司直厅四名。」另「镇抚司」条下载:「凡本司直厅百户一员…看监百户五员,总旗五名,校尉一百名,皂隶三十名。」除「通政司有奏诉冤枉人等,户部山西清吏司、兵部职方武库二清吏司,俱有军囚人等,各用看监四名」以外,并未提及更有其他「看监」,间接说明锦衣卫中只有镇抚司设有监狱。
天顺八年(1464年),诏「毁锦衣卫城西狱舍。锦衣卫旧有狱,附卫治,门达掌问刑,又于城西置狱舍以张威。御史吕洪建言,此非朝廷明刑慎罚之意,故命毁之。」即指天顺六年(1462年),门达时任掌卫事兼镇抚司理刑,捕缉过滥,因言:「天下囚犯皆聚本司而狱房甚少,臣见城西武邑库隙地有余,乞救工部盖造狱房。」门达所增置的镇抚司狱不久即因朝臣的弹劾而被毁坏,此后历代不见更有其他狱址。因此,作为收监锦衣卫人犯的监狱,似只有镇抚司才有设置。
史料中的锦衣卫狱、镇抚司狱又应如何理解?据《明武宗实录》裁:
下大理寺寺正等官周叙等十人于锦衣卫狱。叙等自以大理寺属官,职在平狱,因具疏宽留驾诸臣之罪,且欲停止南巡,以保圣躬、寿国脉。上怒益甚,令系镇抚司,严加掠治。
该条材料后文为补叙「下大理寺寺正等官周叙等十人于锦衣卫狱」一事,暗示明代人习称的「锦衣卫狱」可能和镇抚司狱并无区别。嘉靖二十年(1541)杨爵上疏触怒明世宗,明世宗「命锦衣卫逮送镇抚司拷讯,已镇抚司上其状,请送法司拟罪,诏禁系卫狱。」五年之后,「诏释御史杨爵、给事中周怡于锦衣卫狱,赦其罪,放回原籍…复遣官校逮爵,锢之诏狱。」从这两条材料看来,《实录》似是将锦衣卫狱与诏狱区分而言。
然而其所称「锦衣卫狱」,在杨爵于嘉请二十一年所撰《狱中诗集序》中则称:「去年春,予以罪下北司狱。」后来周怡、刘魁、钱子洪并因疏救杨爵被「依杨爵例」同系北镇抚司狱数年之久,周怡追述此事则称:「嘉靖二十二年…下锦衣卫狱,梏系五年,再逮再释。」可见明代人所称的「锦衣卫狱」,是一个含义相当混淆的名目。
在语义区分较为严格的语境下,「锦衣卫狱」「南司狱」与「北镇抚司狱」「镇抚司狱」是两组对应的概念。万历三十二年(1604),萧如松上疏请释放因矿税而被速系狱中诸人:「冯应京、蔡如川、何栋如、华钰等系之镇抚司,沈听之、陆道通等系之刑部,卞孔时等系之锦衣卫,各数年于兹也。」此处锦衣卫、镇抚司显系刻意区分的监狱,一些史料中并将禁系卞孔时的「锦衣卫狱」称为「诏狱」。依据曹循所言,所谓南司狱与萧如松所言的「锦衣卫」,应即锦衣卫堂上捉督的东、西司房监舍。
由东、西司房主管的监狱是否有别于镇抚司狱?据万历时人张同德为富平县知县王定五所撰墓志铭裁:
既至都下,榜之数十,系北司狱…居二年,竞以疾卒…卒之两月前,公梦游一神祠,摄其魂,觉而精爽迷散,复就寝,往索之,乃苏中备王某亦以事系南司狱,与公素未通姓名,忽公以手札通问,王持之大痛,五日后,与公相继卒。
张同德为万历矿税之祸的亲历者,据其所言,王定五在北司狱中竞可「以手札通问」系在南司狱的中官王某,以镇抚司狱情「严密关防」的规定来看,所谓的「南司狱」与北司狱址只可能是并在一处,亦即锦衣卫只有一所「镇抚司狱」。
史料中常见「北镇抚司理刑」「北镇抚司问刑」等官名,而南司仅见「佥书」「掌印」之称而无理刑官,暗示南镇抚司可能并不具备专业的刑事审判职能。东、西司房捕拿人犯之后,「南司狱」更像是东、西司房羁押和初讯的场所,实际负责这一环节的多系「掌卫事」,如需深入讯理案情仍多转由深谙刑名的北镇抚司负责。明代档案中多处可见东、西司房缉获人犯初讯后,再根据案情提请「拿送本卫北镇抚司究问」或类送刑部拟罪,最后由皇帝明旨决定由镇抚司或刑部鞫刑,这就是所谓「奉诏打问」。
正德时,韩邦奇得罪下狱,据其自述云:「余既自浙系至南司,闻诏下送北司,天威赫怒。」此处的「北司」,已然成为「诏狱」的代称。正如沈德符所说:「本卫则东、西两司房访缉之,北镇抚司拷问之,锻炼完密,始入司寇之目。即东厂所获大小不法,亦拿送北司,再鞫情由。」所谓「南镇抚司狱」「锦衣卫狱」与「北镇抚司狱」,多为区分案件是否由北镇抚司讯理的称谓。
嘉靖初,刑部尚书林俊言:「臣寄住本部朝房,与锦衣卫朝房相近。嘉靖二年四月十四日晚,臣退部回还,见锦衣卫朝房观者如堵,意必考讯强盗。今早入朝,始闻有户部主事罗洪载,为因放粮责打锦衣卫百户校尉,被奏送镇抚司究问。」可知锦衣卫镇抚司同在一地。锦衣卫署即位于清代都察院南刑部所在地。清人赵舒翘所编《提牢备考》载:「今之刑部,并非前朝刑部旧址,乃锦衣卫所属北镇抚司也,只有北监一所。本朝雍正初年始添建南监。」由此可见,清代将明代镇抚司狱直接改造成为刑部监牢,其据以改建的正是明北镇抚司狱。其云「只有北监一所」,当知附近的南镇抚司并无监牢,是以雍正时才「添建南监」。这段史料也说明嗣后添设的北镇抚司与锦衣卫衙署同在一地。
而南镇抚司的位置,据《日下旧闻考》:「明大理寺署,其地距旧刑部街当不远,其迹已湮废无考。今署(大理寺)国朝移建,传为明南镇抚司故址。」南镇抚司与北司仅一墙之隔,且居于北镇抚司之南,南、北镇抚司应即由此得名。明人提及镇抚司监狱,多称「镇抚司狱」「镇抚司监」或径言「诏狱」,一般皆默认为北镇抚司狱,应与镇抚司狱附设在北司有关。
刑罚与廷杖
最重的刑罚,当然是死刑。京城的死刑,由锦衣卫负责执行。正统元年(1436年)九月二日,监察御史卢睿等奏准:
朝廷凡决死囚,必敕刑科三覆奏,重人命也。比者三覆奏毕,但令校尉诣法司出死囚,会官行刑,别无妨奸人员。臣恐犯人亲属有伪称校尉,诈脱以逃者。乞自今特赐驾帖,付锦衣卫监刑官,率校尉诣法司,取死囚赴市,庶无疏虞。
之所以如此执行,是因为在此之前确实发生过死刑犯没有验明正身的现象。如永乐二十一年(1423年)三月十九日,「监察御史王愈及刑部、锦衣卫官四人会决死囚,误杀无罪四人。事闻,命法司执愈等偿死。即日,愈四人皆弃市」
京城执行死刑的刑场在西安门外四牌坊。「凡刑人于市,有锦衣卫理刑官、刑部主事、监察御史及宛、大两县正官。处决之后,大兴县领身投漏泽园,宛平县领首贮库,所谓会官处决也。每临决重囚之时,有棍四对,导引驾帖,狱官素服角带送之。」
死刑之外,刑罚主要用于审讯和羁押期间。「明之讯囚亦但用杖,故谓之讯杖也。」据《碧血录》所附燕客《天人合征纪实》,北镇抚司的刑罚种类繁多,常用的有五种:
镇抚刑具凡五:一械,坚木为之,长尺五寸,阔四寸许,中凿两孔着臂上,虽受刑时亦不脱。入狱则否。凡杀中,惟械手则甚便,故周公之死,郭贼诱之上堂,上堂理应着此物也。一镣,铁为之,即锒铛也。长五六尺,盘左足上,以右足受刑,不使动也。一棍,削杨榆条为之,长五尺,曲如匕,执手处大如人小指,着肉处径可八九分。每用棍,以绳急束其腰,二人踏绳之两端,使不得转侧。又用绳系两足,一人索绳背立,使不得仲缩。一椤,用杨木为之,长尺余,径四五分。每用楼,两人扶受椤者起跪,以索力束其两端,随以棍左右敲之,使椤上下则加痛。一夹棍,杨木为之,二根,长三尺余,去地五寸许,贯以铁条,每根中间各帮桚三副。凡夹人则直竖其棍,一人扶之,安足其中,上急束以绳,仍用棍一具支足之左,使不移动,又用大扛一根,长六七尺,围四寸以上,从右畔猛力敲足胫。吁可畏哉!
究竟使用哪一种刑具,首先要看皇帝的态度。《万历野获编》曰「寻常止云『打著问』,重者加,『好生』二字,其最重大者,则云『好生著实打著问』。必用刑一套,凡为具十八种,无不试之。」《罪惟录》说东林七君子之的李应升被捕后,阉党矫诏:「镇抚司打问。镣钮送诏狱。对簿刑全套」,包括「四棍一夹,敲五十杠子,十桚,敲一百穿梭」。姜埰自著年谱记载,崇祯年间姜埰被「着实打问」,结果「一拶敲五十,一夹敲五十,杖三十,名曰一套。疏入,上驳令再打问,一拶敲八十,一夹敲八十杖三十」。可见,所谓全套,必然要用上杖、夹棍和桚,区别仅在于次数。
明初洪武年间,为维护士大夫体面,「缙绅得罪,虽极刑,止下刑部」镇抚司的严刑晚明时才施加于犯罪官员,「不知何年始加之缙绅,后遂为恒事,士气消折尽矣」。嘉靖四年九月,致仕刑部尚书林俊在上疏中说:「臣又见成化、弘治间诏狱诸旨,惟叛逆、妖言、强盗,好生打着问:喇虎、杀人,打着问。其余常犯,送锦衣卫镇抚司问…今一概打问,无复低昂,恐失旧典,非祖宗仁厚之意。」
如果林俊所说无误的话,镇抚司打问士大夫,应始于嘉靖年间。镇抚司严刑虽然残酷,如果事先疏通关系,也可以少受些罪,「诸刑俱可应故事,惟拶指则毫难假借。盖紧拶则肉虽去而骨不伤稍宽则十指俱折矣。若他刑果尽法,即一二可死,何待十八件尽用哉」。
据《崇祯长编》崇祯元年(1628年)正月丁卯条,天启年间阉党大肆迫害东林人士,又发明很多酷刑,「如条例所载脑箍、烙铁、一封书、鼠弹筝、拦马棍、燕儿飞等项名色,皆立抽人筋,立断人骨,立绽人皮肉,言之令人酸鼻」。行刑时,魏忠贤还要派东厂人员到现场监督。「珰遣听计人坐显纯后,棍数之多寡,及刑之轻重,惟其意所指,而显纯又加之以虐。一日,听计者以他事出,显纯袖手,至晚抵暮方来,始敢审问。」这些制度外的酷刑在魏忠贤垮台后才陆续废止。
事实上,很多酷刑都和擅权宦官有关。伍袁萃《林居漫录》曰「夹棍之刑,自古未有。《大明律》亦不载。传闻正统间,锦衣卫始置以媚王振,而今则各衙门无崇无卑,一概用之。惨毒之状,史所称死猪愁、突地吼者,何以加焉」。据说从王振开始,还出现了重枷。「其头号者,至重三百斤,为期至二月,已百无一全」。
万历四十三年(1615年)六月二十日,皇帝「命锦衣卫于皇城每门放头号大枷二面。若有异服异形眼生奸细之人,即时擒获。该衙门便拿去着实打一百棍,就着此枷枷号于本门讫具奏。示众一月满,奏请定夺」。可见,晚明时重枷已成为法定刑具。
号称最毒的立枷,汪师韩曰「乃刘瑾所创」,「荷此者不旬日必绝。偶有稍延者,命殚低三数寸,则顷刻殒矣…凡枷未满期而死,守者掊土掩之,俟期满以请,始奏闻领埋。若值炎暑,则所存仅空骸耳。故谈者谓酷于大辟云」
以上刑罚虽然惨酷,但大多在明朝中后期行用,真正在明朝立国之初即令士大夫们望而生畏,切齿痛恨的是廷杖。
杖刑是中国古代传统的五刑之一。所谓廷杖,即在朝堂上当众对臣子施加杖刑。
称帝后,第一个载入正史的被当廷杖责者是洪武八年的刑部主事茹太素,史载其上言时政,因文辞太多,且「言多忤触。帝怒,召太素面诘,杖于朝」。对地方官员,明太祖也曾施以杖刑。如洪武十七年十二月,儋州知州魏世吉受贿,放走刚刚捕获的贼人,明太祖大怒,「遣力士即其州杖之」。校尉、力士都是皇帝身边的侍从,洪武十五年后都归并入锦衣卫或旗手卫,说明杖刑由锦衣卫执行是有传统的。
万历初,艾穆曾遭廷杖。他相对具体的记录了受杖的过程:
(万历)丁丑(五年,1577)十月二十一日也,吾两人席藁朝房,听拿明日早,闻廷杖四人。又闻江陵(张居正)呼锦衣卫官七十人面谕:廷杖卖法者,必重究。吾两人曰:「今日无非只一死耳」…顷之,见校尉数十人如飚发熛至,铁镝钳两指行…但见羽林军环列廷中,凡若干匝,手戈戟杖木者林林立,六科十三道侍而司礼大珰十数辈捧驾帖来,首喝日:「带上犯人来。」每一喝则千百人一大喊以应,声震甸服。初喝跪下,宣驾帖。先杖二翰林,着实打六十棍,解发原籍为民;次杖吾二人,着实打八十棍,发极边卫分充军,遇赦不宥。盖二翰林婉而吾二人激,其处有差如此。宣驾帖毕,喝「拿下打,打的着实」。打八十棍,五棍一换,总之八十棍换十六人。喝「着实打」,喝打阁上棍,次第凡四十六声,皆大减,应如前。首喝时,阁上棍者阁棍在股上也。余幸志已定,杖时,偶寄想五凤楼上。杖几半,自大呼「打上些」,杖者稍离股而上。杖毕,喝「踩下去」。校尉四人以布袱曳之行。余自觉神气堂堂,在布袱中至长安门,自行诣兵部廊房,纯父亦至。余命两人夹之走数十周,血得不凝。校尉以门板舁入右府狱,纯父入左府狱。吾两人自此不复相闻。
《日下旧闻考》记录的内容与艾穆的经历略有不同,可为补充:
故事:凡杖者,以绳缚两腕,囚服,逮赴午门外。每入门,门扉随阖。至杖所,列校百人,衣襞衣,执木棍林立。司礼监宣驾帖讫,坐午门西墀下左,锦衣卫使坐右,其下绯而趋走者数十人。须臾缚囚定,左右厉声喝「喝阁棍」,则一人持棍出阁于囚股上。喝「打」,则行杖。杖之三,则喝令「着实打」。或伺上意不测,日「用心打」,则囚无生理矣。五杖而易一人,喝如前。每喝,环列者群和之,喊声动地,闻者股栗。凡杖,以布承囚,四人舁之。杖毕,举布掷诸地,几绝者十恒八九。
对于「以布承囚」,另一位受杖者姜埰有具体描述:「(驾帖)宣读毕,一人持麻兜一,自肩脊而下束之,令不得左右动,而头面触地,浊尘满口中矣。又一人缚其两足,四面牵曳,但两臀受杖而己。」
几份记载中都提到了驾帖。按照明代的制度,「一切廷杖、拿送并处决,必锦衣卫送驾帖至科,俟签押持去」,然后才能执行。崇祯朝,刑科给事中李清以为是无关紧要的「故套」,「及署印,以赴廷推归,见校尉森列,持杖不下,一应杖官已解衣置地。予问何待,答日:非科签驾帖,则不得杖耳」。可见,刑科签批的程序到明末依旧在坚持执行。只是当时已经是「仅作承行」,已无人封驳,甚至「召数老书手问封驳云何,皆云不知」。
南京廷杖,自迁都后长期不再行用,成化十八年才恢复。当年御史李珊在奏疏中把《书经·五子之歌》的「民惟邦本」错写成「民为邦本」,被皇帝发现,「以珊等进士不学,令锦衣卫诣南京午门前,人杖二十。守备太监安宁监之」。
弘治年间,南京都察院右都御史张悦上言:「本院并南京刑部当杖断罪囚之时,例委御史、主事及南京锦衣卫千百户会同杖断。缘杖所去本卫悬远,千百户率不能早会,以致罪囚久待。校尉人等因吓取杖钱。及杖毕,日已晚,不得发落,仍复收系,以待旦问。遇雨雪,尤所难堪。请自今比照在京事例,止令御史、主事会同杖断,不必再会千百户。其行杖之人,就用地方火甲,不许复用校尉为便。」这一提议遭到南京锦衣卫反对。经多部门会议,最终在弘治十年五月达成一致,采用张悦的建议,杖刑由此改由地方火甲执行。但到刘瑾擅权时,这一决定又被推翻。南京御史李熙因触怒刘瑾,「矫旨廷杖三十。时南京禁卫久不行刑,选卒习杖数日,杖之几毙」。
由于行杖需要一定技巧,也就给受杖者提供了一个减少痛苦的机会。如崇祯朝,黄道周、解学龙受杖,「卫弁之贤者」文臣郭子章之孙郭承昊私下嘱托行刑旗尉:「黄、解二公,忠臣也,若使上有杀谏臣名,若等罪莫赎!故虽杖而不伤。」
朱国祯曰「成化以前,凡廷杖者,不去衣,用厚绵底衣重毡迭把,示辱而已。然犹卧床数月而后得愈。正德初年,逆瑾用事,恶廷臣,始去衣,遂有杖死者。」不过受杖者也有一定的应对办法,「凡廷杖者俱豫知状,或自分疏人必不免,得多服药,节啬以待…余同年有为刑官者曰:凡卒然与杖,即十下亦可死。有意待杖,至百亦难毙。盖心血不上冲故也」。
部分士大夫还有一些「取巧」的方法,如「沈继山先生云:杖之日,交右股于左足之上,以故止伤其半。出则剔去腐肉,以黑羊生割其懦,傅之尻上,用药缝里,始得再生」。但不管用什么方法,对肉体的伤害都是很严重的。如邹元标即曾明言:「每遇天阴,骨间辄隐隐作痛,以故晚年不能作深揖。」不过明朝的士大夫们对受杖并不引以为耻,反而认为是「此皆关系朝家纲常,有功名教者,虽见辱殿廷,而朝绅视之,有若登仙」。皇帝施以杖刑是在发泄对朝臣的不满和愤怒,没想到士大夫却争先恐后拜杖阙下,作为获取名声的捷径。
逮捕——锦衣缇骑的法警职能
丁易《明代特务政治》认为由于锦衣卫是「直接属于皇帝的缘故,任何人他们都可以直接速捕,根本不必经过外廷法司的法律手续,而皇帝要逮人,也就直接命令他们去逮」,然而这经不起考证。
万历四十七年(1619年)七月一日,锦衣卫掌卫事、都指挥使骆思恭曾上本:
臣衙门实与刑科职掌相关。凡奉旨提人必用驾帖。由刑科签名,然后遵行。昨岁该科给事中姚若水册封去后,今又外转,全署无官。阁部催请不啻舌敝頴秃,至今悬缺。诸事犹可稍缓,惟是逮人旨下,即刻差官赍棒驾帖起程回奏,须臾不敢稽留。今辽事决裂,请逮之疏屡上,万一允行,臣欲候请科臣,恐谓稽旨罪也。欲奉命而行,恐谓违例,亦罪也。伏乞皇上将见在候命刑科给事曾汝召、韩继忠速赐允补,刻期任事,庶签帖有人,明旨不稽。
《大明会典·锦衣卫》:「凡奉旨提取罪犯。本卫从刑科给驾帖,都察院给批,差官前去。其差官,就于该直千百户内具名上请。」从骆思恭的题本来看,这一制度到晚明时仍然是得到严格执行的。
万历年间,因为在立太子等问题上与臣僚产生重大分歧,国本之争中万历皇帝采取了故意荒废朝政、缺官不补等消极对抗措施,给政权的正常运转带来很大的麻烦。六科给事中、十三道御史这些科道官本来有百余员,但到万历四十五年(1617年)十月四日方从哲上奏时,「六科止余四人,而五科之印皆无所属。十三道止余五人,而人皆兼数事」。正如骆思恭所说,其他科道缺员影响还不算大,因为「诸事犹可稍缓」,但刑科绝对不能没有人,因为皇帝如果下了逮捕令,锦衣卫必须得到刑科的签名,否则无法执行。
不仅逮捕人要受刑科制约,就是提问人犯也不是可以随意进行的。嘉靖元年(1522年),锦衣卫千户白寿等拿着驾帖到刑科,按照「厂卫赍驾帖提人,必由刑科佥批」的旧例,请给事中刘济签名,然后提审东厂访获的嫌犯。不料刘济声言「当以原本送科,方知其事,乃敢批行」。双方争执不下,明世宗刚从外藩入主不久,对很多事务尚不完全了解,只好命人查阅弘治、成化年间事例。不久刑科回奏:「不但二庙时为然,自天顺以至正德,厂卫节奉明旨,俱同原本送科,以凭参对。」但白寿等坚持说「驾帖送科,旧皆开写事略,会同署名,实不系御批原本」。嘉靖帝偏祖锦衣卫,最后采纳了白寿等人的意见。
从这一争论可以看出,在嘉靖以前,按照制度规定,锦衣卫提审人犯必须先拿到皇帝的书面指令,然后带圣旨原本到刑科,刑科比对、签名同意后才能把人带走。不过白寿等人似乎也没能力随意篡改成例,估计这一制度已经很久没有严格执行了。不过不管怎样,锦衣卫提人必须得到刑科的配合是确定无疑的。
清初人士陈僖在《客窗偶谈》中记载:「卫有驾差,而厂无之。外省大僚有事犯提问者,旨下锦衣卫,差官一二员、旗尉二三十名前去提解,而厂役不及。」这其实是一种误解。按照明代制度,锦衣卫出京逮捕人犯,每一个人犯只能有一份驾帖,朱长祚《玉镜新谭·缇骑》曰「每一帖,止官旗二人」,另有少量随从。
除了逮捕人,锦衣卫有时也执行一些类似的司法任务。如《逆臣录》中记载了锦衣卫指挥佥事陶幹的一段供词:
一招吴县粮长沈三,长洲县粮长吴乙,里长姚乙、张乙于洪武二十五年九月间前来本家,为因惧怕没官房屋事,送到银子壹佰伍拾两,金子贰拾两,纻丝壹拾伍匹,接收入己。
可见,锦衣卫执行了抄家的任务。锦衣卫虽然承担逮捕人犯的职责,但人犯的来源复杂,罪名各异,因而审理机关未必是锦衣卫,所以执行逮捕任务的锦衣卫更像是法警。
成化三年冬,锦衣卫奏准:「旧例,凡各处械送囚犯至京者,岁终例于良乡、通州等处停止,待新正朝贺毕入京。然自永乐二十二年有旨,不必停止,特送两法司,待大祀后问理。后天顺四年,改镇抚司。请如例仍送两法司为便。」可见,在永乐二十二年之前,如果出京执行逮捕任务的锦衣卫官兵不能赶在岁末之前回京,还得在京外滞留一段时间,新年也不能归家休息,且罪犯基本要送交法司审理。天顺年间,锦衣卫气势煊昂,罪犯才可以直接送回卫狱,交镇抚司审理。成化初,政治气氛相对清新,故锦衣卫主动提出人犯仍送法司。
嘉靖二十七年二月,千户段崇文因为「都督陆炳参其逮捕曾铣迟延」,被连降三级。虽然曾铣被逮捕涉及宫廷政治斗争,段崇文可能对他有些同情,但这一记载亦显示出京执行逮捕任务是有时限规定的。
由于出京捕人的锦衣卫官兵服装鲜艳,且只能乘马,所以俗称为「缇骑」。不过,晚明时政局混乱,很多出京办差的锦衣卫官员也仿效文官乘轿出行。如《万历野获编》记载:
向见锦衣奉使出者,俱坐八人轿,覆褐盖,虽试百户亦然,不知始自何时?有一溧阳人蒋文兴者,史元秉继书家奴也,史为缇帅,文兴因冒功官百户,差至浙江拿人,亦用此体。今上庚子年事,予亲见于杭城中…要之,此辈不可理喻,亦不足深洁也。
只要有驾帖,不仅专门派出的锦衣官校可以逮捕人,奉命出京办案的锦衣卫官员也可以根据案情需要把嫌犯押解进京。如天顺二年(1458年),监察御史叶普亮的乡邻「奏普亮强敓田宅及娶族女为妾诸不法」,锦衣卫百户刘诚奉命前往调查,「俱谓为实。于是以密诏,即籍普亮家以来」成化八年(1472年),锦衣卫千户高安「奉命往按内官张庆家人张伦杖杀大使索赂罪,俱实,械伦还京。伦至芦沟桥而遁。安惧罪,自经」。可见,押解犯人回京也要承担一定的风险。
出京断案
明代处理地方大案要案时,经常会派中央司法部门的官员前往问理,锦衣卫作为享有和刑部、都察院近似的司法权力,且从诞生伊始就在皇帝授意下承办了大批案件的部门,自然也在派员出京办案的候选范围内。
洪武二十一年八月,右都御史凌汉、刑部左侍郎高铎等「奉命往松江按事」,因不慎「与锦衣卫千户戴德同署公牍」,遭到监察御史桂满弹劾。凌汉、高铎分别出自都察院和刑部两大法司,能和锦衣千户联署一份文件,显然文件的内容即和司法有关,同时和三个人都有关系。张金奎猜测,这三个人应该是一道受命前往松江处理某些案件的。需要注意的是,此前的一年,明太祖刚刚公开焚毁锦衣镇抚司刑具,不准锦衣卫再审理案件。戴德和凌汉、高铎一起办差,恰恰说明锦衣卫失去的只是镇抚司在京审理案件的权力,赴地方查案的权力并未受到影响。
与出京执行逮捕任务一样,出京查案同样需要一定的程序。成化十五年(1479)八月十九日,指挥使朱骥奏准:「旧例,锦衣卫差官于各处勘问,俱由法司奏准,移文本卫,选差具名回报,请给批文。近牛循掌卫事,始具名请旨点差。乞如旧例为便。」可见,是否出京查案,锦衣卫没有主动权,须由法司提出,皇帝批准后再由锦衣卫选派,领取精微批文,然后才能出行。只是因为牛循的个人原因,才暂时获得主动奏请派员外出的权力。朱骥上疏获准后,这一临时获得的权力也告吹了。
那么,什么情况下可以派出锦衣卫官员呢?嘉靖七年(1528年)十月十五日,南京礼部等衙门右侍郎顾清等条奏时政,其一为停差官以杜骚扰:
言锦衣卫官职在侍卫,祖宗朝非机密重情不遣。正德间营,差四出,海内骚然。兹陛下所亲见也。近扬州府乡官高瀹以奏争家财,蒙遣锦衣卫千户叶凤仪勘问…自今见任官以墨败者,自当重惩。居家触法,宜付所司治之。不必遣官远出,则体统尊而法纪正矣。
都察院复议后,给出答复:「其差官一事,本以事干豪强,有司不能独制,故特命锦衣卫官会勘,欲得事状速明也…今千户叶凤仪与巡按御史王鼎会问杜氏奏词,延至半年之上,不与竞结,而肆意妄为,平人受害,以致各官会题前来。鼎为风宪之臣,才力巽懦,勘事失职,宜别遣御史一员往代。」世宗看后批示:「叶凤仪,其令安静行事,依法勘处,作速还京,不许推求过当,敛怨地方。王鼎巡按未久,待差满,照例考察。今后锦衣卫官校,非十分重事,毋遣。」
这一案例显示,明廷派锦衣卫官到地方查案的前提是事关机密重情,或涉案人属强势群体,地方法司无法不受干扰的办案。高瀹是乡官,也就是因故(丁忧或退休)居家的官员。这类人往往和京官有千丝万缕的联系,是地方缙绅群体中的佼佼者。都察院称其为「豪强」,也证明了这一点。锦衣卫官员是皇帝心腹,同时理论上和士大夫群体保持着相当的距离,相对更便于独立审案。同时,锦衣卫具有的秘密缉查权也使其具有一定的独立调查能力。另外,和法司官员一起办案,客观上也能起到相互监督的作用。
从嘉靖帝的批示来看,派出锦衣卫官员的一个目的是提高办案效率,迅速结案。叶凤仪拖延半年多还没有了断,显然没有实现皇帝的目的,所以世宗要求他「依法勘处,作速还京」。
对于「事情重大,执词称冤,不肯服辩者」,明廷一般采取会审方式,以保证公正公平。会审要求经皇帝批准后,「会同刑部、都察院或锦衣卫堂上官,于京畿道问理」。
对于影响较大,又没有必要提取罪犯进京审理的案件,明廷一般会派遣法司官员和锦衣卫武官一同前往问理,以保持公正。如永乐十三年七月,「巡按山东监察御史林硕劾奏山东布政司参议魏瑛渎乱人伦,有鸟兽行,宜加显戮。上命三法司、锦衣卫鞫之,竞磔于市」。嘉靖二年四月,「巡按山东御史李献按邹县知县沃潮事,杖之死。其母讼冤。都察院请下巡抚都御史覆勘。上特命刑部郎中、锦衣卫千户各一人往案之,令从公审鞫,不得偏狥」。这种多部门官员一同前往问理的方式客观上相当于中央会审制度在地方的变相落实。
与法司官员一同出京办案时,锦衣卫奉行对等原则,「凡奉旨差官出外勘问事情,系会同三法司堂上官者,于指挥内具名上请。会同科道部属官者,于千户内具名上请」
另外,涉及宗室的案件,必然会派出锦衣卫官员随行。如天顺三年(1459年)八月十三日,江西临川宗室朱盘熚指控「江西都司等官擅役军夫开河、造船,通宵不闭城门」,英宗于是派「刑部、锦衣卫各差公正官一员往勘之」。派两部门官员一同前往调查,一方面是确保相互监督公正处理的常规运作,另一方面还有特定原因,即宗室涉案,往往和属下校尉、护卫等有关系,而校尉等人员很多是锦衣卫的派出人员,锦衣卫军官去处理,合情合理。另外,本案牵涉地方都司,属于军队系统,刑部官员调查难免会遇到诸多障碍,作为亲军卫的锦衣卫则不存在这个问题,相反,对军队事务,锦衣卫很熟悉。
以上只是宗室举报的案件,涉及宗室内部的案件明中后期还会有宦官同行。如成化十一年(1475年),山西代王府属镇国将军朱仕埭控告其兄襄垣王朱仕坯淫乱、违法,「都察院请遣内臣并皇亲及锦衣卫堂上官往,会整饬边备刑部左侍郎杜铭、巡按御史林荣按之。上命少监樊瑛驸马都尉石璟、指挥赵璟从公勘实以闻」。内臣是皇帝家下人,代表皇帝。兄弟相告涉及家内事务,驸马作为皇亲可以发挥调解作用,锦衣卫军官的职责则是调查审理。巡按御史出自都察院、杜铭挂着刑部衔,可以说这是一次最为典型的审理涉及宗室内部隐私案件的调查团组成方式。
如果案情不严重,调查团的组成规模要小一些。如成化七年(1471年)二月六日,「晋府镇国将军羙垎复奏兄、宁化王羙壤罪,王亦奏发其过,及其仪宾内使等。命刑部郎中陆泉、锦衣卫百户潘旺往按其事」。隆庆二年(1568年)七月四日,因辽王违法,「敕刑部左待郎洪朝选、锦衣卫指挥佥事程尧相勘问」,等等。一般情况下,锦衣卫军官都是人选之一。相关例子很多,茲不枚举。
其他司法职能
管理登闻鼓是锦衣卫的日常司法职能之一。《大明会典·刑部·伸冤》曰:「凡民间词讼,皆须自下而上,或府州县省官,及按察司官不为伸理,及有冤抑机密重情,许击登闻鼓。」明初,登闻鼓设在午门外,由监察御史负责,后迁移到长安门外,「令六科给事中并锦衣卫官各一员,轮流直鼓,收状类进,候旨意一出,即差该直校尉,领驾帖,备批旨意于上,连状并原告押送各该衙门问理。其有军民人等,故自伤残,恐吓受奏者,听锦衣卫守鼓官校执奏,追究教唆主使写状之人治罪」。十一月二十八日
《大明会典》的内容过于笼统。据《明宪宗实录》,锦衣卫军官参与其中,开始于成化二十二年(1486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始命锦衣卫官一员守登闻鼓,给事中以闻。有旨:近来诉状人数有自残者,皆因缺人守直。都察院劾其所奏以闻。于是右副都御史边镛等请重出榜牌禁约增委官校守直,并劾奏直鼓给事中陈寿及校尉二人罪。得旨:校尉下锦衣卫治罪。今后锦衣卫增守鼓官一员、校尉四人榜牌」。
参与寒审,是锦衣卫的另一项司法事务。寒审始于永乐年间。永乐二年(1404年)十一月六日
上御奉天门录囚,既多所矜宥。囚已皆出午门,尚虑有枉抑者,复召锦衣卫指挥程远、鸿胪寺少卿郇旃等,谓曰:囚皆久困于狱,而乍至朕前。久困于狱则虽枉而不求辩,初至朕前则畏威而不敢言。有此二者,则刑罚岂能皆当?尔等更以朕言,从容审之。果其有辞,即来白。
此后,明廷又多次有冬季审狱之举。如宣德元年十二月,「敕行在刑部、都察院、北京行部锦衣卫:今天气寒沍,岁事将新,狱囚禁系,深轸朕怀。其情罪不分轻重,期以三日,悉具以闻。朕将亲阅焉」。宣德四年十一月,「以皇太子千秋节,下宽恤之令,敕行在刑部、都察院、大理寺、锦衣卫见监罪囚,除真犯死罪不宥外,余杂犯死罪以下递宽减,令运砖赎罪。犯答、杖及枷号者、工匠锁镣者,悉宥之,复还职役。挟妓饮酒者,仍罚俸三年」。宣德六年十一月,「敕三法司、锦衣卫曰:今天气严寒,图圄中尤当矜恤。尔等即审究。凡情有可悯者,悉从轻典,速为断遣。若体勘待对者,令知在出外,庶免淹滞而死。如真犯死罪不可生者,亦宜存恤,待及时而决」
以上寒审要么日期不固定,要么审理原则不统一,其中宣德四年的寒审实质还是大赦。按照《会典》的记载:「天顺二年,令每岁霜降后,该决重囚,三法司会多官审录,著为令。」不过查阅《实录》可知,真正定期举行的寒审开始于天顺三年。「先是,英宗皇帝有旨:自天顺三年为始,每岁霜降后该决重囚令三法司会多官审录,永为定例。」如果《会典》记载没有错的话,英宗这一诏旨应该发布于天顺二年年底。
英宗的诏令除规定了时间外,也把寒审范围限定在死刑犯范围内,另外参与会审的官员也扩大到了法司之外。《实录》中对成化四年的寒审记载最为详细,可做典型例证。
三法司会官审录重囚。刑部、都察院各奏年例于霜降后会公侯驸马伯、五府、各部、通政使司、大理寺、锦衣卫及科道官审录死罪重囚。有旨:称冤有词者即与从公辨问,毋令受枉。于是刑部尚书陆瑜等会魏国公等官徐俌等于承天门外审录之。刑部得情真无词者五十六人,情可矜疑者十三人。都察院得情真无词者二十六人,情可矜疑者一人,勘辨减死者一人。前后各以具狱上请。上览狱辞,于情真罪当者俱令处决,情可矜疑十四人中减死充军者十二人,杖而释之者二人,一系妇人,又有一人当辩者,准辩。
锦衣卫从永乐朝即参与寒审,一方面是因为本卫监狱中关押着大批人犯,另一方面是因为本卫拥有相应的司法权力。成化四年的寒审只有部分刑部和都察院监狱中的犯人获得轻判,没有提到锦衣卫狱,估计是因为门达失势后,锦衣卫已按程序把审讯完毕的嫌犯交付法司,定罪后的人犯径直关押在相应法司监狱所致。
缉捕管城
锦衣卫缉访的「奸宄」,在不同时期不尽一致。洪武、永乐年间及明英宗复辟前后,以监视臣民「谋反」和官吏不法行为较为突出,活动范围也不限于京师。这应与当时的政治环境和一系列重大事变有关。明代宗景泰三年(1452年),明廷命掌卫事毕旺缉访「谋逆反叛,妖言惑众,窥伺朝廷事情,交通王府、外夷,窝藏奸盗,及各仓场库务虚买实收,关单官吏受财卖法」等事,都是危害皇权、官府以及官吏不法的行为。
后来,缉访对象和地域范围发生明显变化。明宪宗成化十三年(1477年),大学士商辂等奏言:「旧设行事人员,专一缉访谋反、妖言、强盗、人命及盗仓库钱粮等大事。」强盗、杀人等一般犯罪已是缉访对象。据前揭正德《大明会典》,东司房活动的范围至迟在弘治时已被限定在「京城内外」。正德十六年(1521年),明世宗即位后下旨重申:「今后缉事官校只著遵照原来敕书,于京城内外查访不轨、妖言、人命、强盗重事,其余军民词讼及在外事情,俱不干预。」成化以后,缉访「谋反」、「不轨」依然是东司房的重要任务,但总体而言,这类案件少于强盗、人命等案。
只不过谋逆大案及官员的逮捕处置往往被载入史册,这类幸存者偏差显得比较突出。而且在日常运作中,因缉访官吏不法行为的难度大、风险高,官校往往「舍难从易」,「止以捕盗贼、诘奸细为急,而不以察冤滥、去贪暴为心」。崇祯三年一件题本中,掌卫官刘侨类奏崇祯元年、二年间东司房缉获「京城内外」案件29起,逮捕131人,其中强盗10起(内有大伙强盗2起)、人命5起、伪造印信5起、侵没官银3起、越狱3起、奸细2起、其他违法1起。
明廷规定锦衣卫每3年类奏功绩,关系到大小官校升迁,一般不会有遗漏。这反映了东司房日常缉访的主要是京师地区各类危害皇权、国家和社会秩序的犯罪案件,而不只是监察臣民「谋逆」及官吏不法行为。现存崇祯五年正月至三月和十三年十一月的锦衣卫题本档37件,有19件是掌卫官向皇帝汇报案情,包括强盗、杀人和官吏贪赃、钻营、渎职等。此外,掌卫官常与三法司(刑部、都察院、大理寺)会鞫罪囚。要言之,锦衣卫最高首脑的主要职责就是缉捕谳狱。
西司房所办案件既有偷盗抢劫,也包括欺诈勒索、侵没官银、伪造印信及「妖书妖言」等。嘉靖时,有官员反映漕运人夫运粮入仓,「多被门官、歇家、伴当、光棍人等掯留粮袋,索要钱银」,请求「厂卫并西司房缉事衙门」抓捕。万历三十一年「妖书案」中,达观和尚即为西司房所捕。崇祯三年,提督西司房史世载向皇帝汇报一宗大规模伪造官印文书的案件。可见,西司房与东司房的职权有较大重叠。崇祯时兵部奏疏就将两者相提并论说「东西两房专司缉捕」。此外,西司房还「兼法场监斩」。
东西司房抓捕犯人后要审理案情。前揭崇祯三年刘侨类奏的29起案件中,除3起奉旨送北镇抚司审讯外,其他由东司房自行审讯。一般犯人由东西司房的理刑官审理。如嘉靖时,千户奚耘先后在东西司房理刑,「谳狱明允,弗纵弗枉」。重要犯人,提督要亲自审问。如西司房捕获达观和尚,提督王之祯两次提审。
不过,锦衣卫不能给犯人定罪,审毕案件皆「送刑部拟罪」。而某些相对复杂、严重的案件,东西司房会移交给北镇抚司审讯。如前揭东司房移送的3起案件,1起为强盗持弓骑马抢劫绑架案,2起为大规模伪造官印案,西司房破获大规模伪造官印文书案,请旨送「镇抚司究问」。崇祯十三年,东司房破获一起「逆女因奸殴死父命」案,「系灭伦大变,事干人命重情」,掌卫官郭承昊请「敕下北镇抚司究问」。
东西司房「各有印信关防」,可独立运作,各自向皇帝奏事。西司房缉获案件、类奏功绩、缺官选补,都是提督独自题奏皇帝,不必通过掌卫官或与之会稿。这应是明廷为确保两司房办案的独立性和保密性,以及相互牵制而有意为之。
街道房的主要职掌是修理街道和疏通沟渠。原本五城兵马司就有管理城市的职能,但明中叶以后奢靡之风日盛,官僚权贵营建宅院对北京城市设施多有破坏。如明孝宗弘治年间,有「勋戚之家大兴土木,多市民居,或隙地取土,长或二三十丈,深或及泉,已而复据附近街巷,起土塞坑,致地见形高下,沟渠壅塞」。兵马司职卑官小,只有锦衣卫堂官稍能弹压这些勋贵之家。
同时,京城居民污秽的处理关系重大,也有必要委派执行力较强的机构专门负责。提督街道房在锦衣卫堂官中位居第三,可见明廷对北京城市管理的重视。崇祯时一件兵部题本反映,街道房还「行查失火、人命、聚赌、间架等项」,「不无侵越行事」。明末小说《梼杌闲评》中描写了街道房救火的场景,可资佐证。
外事职能
明初,大批周边少数民族部众主动内附,为「怀柔远夷」,明廷把这些内附人口大多安置到各地的卫所中,成为所谓的鞑官、鞑军,其中一部分人口被安置在锦衣卫中。除了征战时会用到鞑军外,执行「外事」任务是他们的主要职责之一。
明朝时并没有现代意义的国家概念,虽然对外国和周边联系相对松散、不实行直接统治也未设土司土官的少数民族部落有一定区分(如正统六年派遣使者赴朝鲜,调解女真建州部与朝鲜的人口纠纷时,敕旨中称:「朕惟王为国东藩,凡察、满住,皆受朝命,于边居住,俱宜保全,俾之安靖。」),但在联系方式上采用类似的方式,只是外国称为「朝贡」,版图内的少数民族部落则称为「进贡」。
锦衣卫作为皇帝心腹,很早就开始执行外交任务。据朝鲜史籍记载,建文四年(1402年)十一月,「上率百官饯使臣于迎宾馆。上召力士二人于坐前而赐温酒」。由于对李成桂通过政变方式夺权不满,明太祖始终没有对其册封,直到建文年间:朝鲜国王才获得明朝政府的完全承认。上述记载显示锦衣卫在承担了出使职责。此后尚有多次锦衣卫军官出使朝鲜的记载,如正统六年(1441年),朝鲜节日使通事金辛在归国途中报告「天使锦衣卫指挥佥事吴良、辽东百户王钦等,本月晦时,自辽东离发」等。
嘉靖十五年(1536年),安南国发生内乱,不再朝贡,明廷就是否出兵问罪产生争议。礼部、兵部于十一月联合上奏,「乞先差锦衣卫官有胆略材识、通达事机者一二人,令广西镇巡官选委官卫有司官员深晓夷情、熟知道路者三五人,同往彼国勘问背叛情由」。当月,世宗命「锦衣卫千户陶凤仪、百户王桐于广西,千户郑玺、百户纳朝恩于云南诘勘安南国篡夺罪人及武严威等犯边事情」。此次前往两国边境虽然不是奉诏出使,但也在外事范围内。次月,反对出兵安南的户部左侍郎唐胄上书反对派锦衣卫前往勘查,但他的理由是「锦衣武人,阁于大体,万一徇私枉实,衅或随之」,而不是锦衣卫没有外事职权。
其实,锦衣卫执行出使任务,在洪武年间即有先例。如洪武二十一年(1388年)十月六日,「故元国公老撒、知院捏怯来、丞相失烈门于耦儿千地遣右丞火儿灰、副枢以剌哈、尚书答不歹等率其部三千人至京进马乞降。命锦衣卫指挥答儿麻失里赍白金彩段往赐之」。只是这是与北元部众的交往,严格来说属于国内事务,但确属于本节讨论的出使范围。从「答儿麻失里」这个名字推断,应该是鞑官。这是《实录》中较早提到锦衣卫达官执行出使任务。
此后,类似记载不断出现。例如:永乐十四年(1416年)七月四日,锦衣卫千户丁金、嘉剌丁因出使撒剌亦有功,晋升指挥佥事;永乐九年(1411年)正月十日,「升锦衣卫百户马贵为本卫指挥同知,录其使西洋古里等处劳绩也」;宣德二年(1427年)九月二十三日,「赐奉使哈烈等处锦衣等卫官军指挥同知也忽等一千四百二十二人钞、绢、彩币表里有差」;同月,「赐奉使亦昔阔等处官军、锦衣等卫指挥佥事喜剌丁等六百六十一人钞、绢、彩币表里有差」;等等。
不仅锦衣卫达官大量奉命出使,执行外事任务的汉族官兵也不少,如山东黄县人柳政,「洪武二十七年以人材举充锦衣卫力士、将军,二十八年升小旗。永乐八年阿鲁台功升总旗,十六年西洋公干,升实授所镇抚」。
大批达官能承担出使任务,特别是出使西北地区,一方面是因为不存在语言、风俗习惯上的障碍;另一方面则是因为很多出使目的地就是他们的「家乡」,有大批故旧可以招引。如洪武年间归附的撒马儿罕人亦剌思,「永乐间,往亦里吉思,导其王子暖答石等来朝」。因功劳较大,宣德元年,「例不应袭」的亦剌思之子马哈麻被破例允许承袭乃父的指挥使职务。
除了立籍锦衣卫的鞑官外,还有很多人因承担外事任务而从外卫或其他衙门调入锦衣卫。例如:宣德二年(1427年)五月十九日,「升行在鸿胪寺(右)丞何敏为行在锦衣卫指挥佥事。敏习番语,始由通事进。至是,命与都指挥佥事蒋贵往,同松潘卫指挥吴玮招抚番寇」;同年十月二十二日,「升行在鸿胪寺序班王息为指挥佥事,锦衣卫支俸不任事,以使外夷功也」(王息原本是朝鲜人,因「抚安兀良哈等处夷人功」),获得这次越级晋升;回鹊人、羽林前卫正千户昌英,「累使迤北和宁王阿鲁台、忠勇王也先土干及亦力把里、哈密诸处,历升都指挥同知。宣德十年随太监王贵等甘肃备边,冒三岔河功,升都指挥使,为兵部侍郎柴车奏革之。正统三年,又以鱼海子等处擒贼功,仍升都指挥使。六年还京,调锦衣卫带俸」。
之所以不断有承担出使或翻译职责的其他部门人员调入锦衣卫,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明朝的制度设计造成的。明代负责外事的机构主要是鸿胪寺。鸿胪寺机构定型于洪武三十年(1397年),其前身是吴元年设置的侍仪司及洪武九年改设的殿庭仪礼司。鸿胪寺「掌朝会、宾客、吉凶仪礼之事」,其中包括「外吏朝觐,诸蕃入贡,与夫百官、使臣之复命、谢恩,若见若辞者,并鸿胪引奏」,「又设外夷通事隶焉」。鸿胪寺各级官员共62名,级别最高的鸿胪寺卿为正四品,最低的序班只有从九品。
涉外事务需要翻译做中介,明代专门设立了「通事」一职,只是明代的通事既包括针对外国语言的翻译人员,也包括少数民族语言的译员。正德三年(1508年)十二月十七日,「女直大通事王玘坐累罢,鸿胪寺序班张泽呈乞推补。锦衣卫带俸指挥佥事、大通事王喜言:女直旧不设大通事,今宜免补」,可见通事又有大通事和通事之分,前者较后者地位要高一些。
不过通事和大通事似乎只是一个职务,和个人的品级没有直接关系。如成化年间的大通事杨铭,个人实际官职是锦衣卫署指挥使。弘治八年(1495年)三月十六日,「命鸿胪寺带俸、右军都督府经历刘福充大通事」。同为大通事,前者是三品,后者只有七品。天顺二年(1458年)二月二十二日,明廷「命故都督马政子鉴袭指挥使,锦衣卫带俸,仍为通事」。马鉴是正三品指挥使,却也只是个通事。张金奎推断,通事和大通事的主要区别,应该是翻译能力不同,大通事翻译能力更强。
为培养合格的翻译人才,明朝从永乐五年(1407年)开始,专门设置了四夷馆,「特设蒙古、女直、西番、西天、回回、百夷、高昌、缅甸八馆,置译字生、通事,通译语言文字。正德中,增设八百馆…万历中,又增设暹罗馆。初设四夷馆,隶翰林院,选国子监生习译。宣德元年,兼选官民子弟,委官教肄,学士稽考程课。弘治七年,始增设太常寺卿、少卿各一员为提督,遂改隶太常」。「译字生,明初甚重。与考者,与乡、会试额科甲一体出身。后止为杂流。其在馆者,升转皆在鸿胪寺」。
明初,熟悉和愿意学习外国或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汉人并不多,所以在四夷馆中服务的大多是投附或原本在中原生活的,熟悉或愿意学习汉语的少数民族人士。如永乐二十二年,「升锦衣卫指挥佥事徐晟为本卫指挥同知,鸿胪寺左少卿哈的为指挥佥事。晟,鞑靼人,初名七十五。哈的,回回人。二人自永乐初以翻译外夷文字召用,后凡西北二虏及南夷之事,二人悉与闻之」。又如回鹘人昌英,永乐二年袭职后不久即「送翰林院习译书」,景泰六年调入锦衣卫后,依然「充通事及四夷馆教译书」。山后人季铎袭职后「译字四夷馆」,天顺朝「升都督佥事,仍供职四夷馆」,等等。
四夷馆虽然先后由翰林院和「掌祭祀礼乐之事」的太常寺主管,但这两个部门都和外事没有直接关系,所以培养出来的翻译人才主要由鸿胪寺使用,因而「升转皆在鸿胪寺」,如上文中提到的鸿胪寺左少卿哈的。「通事初隶通政使司」,后来划归鸿胪寺,也是因为同样的原因。
但鸿胪寺有个致命缺陷,即品级过低,主官也不过正四品,而这些翻译人才要经常出人宫廷,为皇帝服务或以备咨询,加之出使外国或边疆地区非常辛苦,往往耗时数年,中途还可能遭遇战事,所以明廷对成功完成出使任务的使团成员大多奖励优厚,这就造成了鸿胪寺官职无法满足这些随同出使的通事升迁需要。
鸿胪寺卿主管全面工作,不能作为带衔官职使用,因而通事在鸿胪寺内升迁到少卿即到了顶点,要再升迁,必须跳出鸿胪寺,就像上文中提到的哈的,从左少卿直接转任正四品指挥佥事,作为序班的何敏、王息先后升任锦衣卫指挥佥事,而大通事刘福因为只是七品经历,所以仍可以在鸿胪寺带俸。
锦衣卫作为皇帝亲军,本身即负有出使的职责,另外可以比较方便的出入宫廷,加之本卫武职品秩较高,很适合用于奖赏立有大功并深为君王信任的使臣,大批出自其他部门的使臣及通事因此陆续调入锦衣卫,只是个人职责不变,在锦衣卫仅是带俸。
除了派遣官兵出使之外,锦衣卫对来朝使者也承担一定的职责,如「外夷人贡朝参,例应锦衣卫拨马骑坐」,且必须每次单独奏请,礼部曾试图「著为例」,但被宪宗以旧制不可擅改为由予以否决。
按照明朝的接待制度,进贡使节到京后,明廷要在午门外设宴予以款待。「本朝赐四夷贡使宴,皆总理戎政勋臣主席,惟朝鲜、琉球则以大宗伯主之,盖以两邦俱衣冠礼义,非他蛮貊比也。」设宴本来是要展示大明恩典,但至明中叶,「所设宴席,俱为庖人侵削,至于腐败不堪入口」。为此,锦衣卫千户牟斌于弘治十四年(1501年)九月二十七日上言,建议「丰厚外夷筵宴」,「谓今后光禄寺但遇会同馆筵宴外夷人员,请令本寺堂上官一员亲至馆,督同各署官属依式设办,务令丰洁,以称朝廷柔远之意。仍令本部委官并侍班御史巡视其不谨者」。之所以牟斌会关心宴会的事,是因为举行宴会时锦衣卫要派出专门的护宴校尉,维持宴会秩序。
与其他职能不同,锦衣卫的出使职能在很大程度上和其传宣诏命职能是一体的,所以原则上所有官兵都有出使的可能。
传宣诏命
皇帝的诏命需要及时向外传达,为此,明廷专门设置了行人司,职掌「颁行诏敕;册封宗室,抚谕诸蕃,征聘贤才,与夫赏赐、慰问、赈济、军旅、祭祀,咸叙差焉」。不过,行人司属于文官系统,文臣出京,效率上难以保证,在有战事的时候,由军卫系统的锦衣卫来传达皇帝的命令无疑更有效率。明朝皇帝们也确实是这么做的。
比如洪武二十一年(1388年)六月二十七日,锦衣卫百户吴昇,接皇帝口渝,赶往云南前线传达给傅友德、沐英等将领,洪武三十年(1397年)九月二十六日,「遣锦衣卫指挥谭全等谕古州从征将士」,等等。需要注意的是,吴昇在南京接到任务是在六月二十七日,赶到云南前线已经是七月二十八日,快马加鞭尚且耗时一月有余,如果换成文官来传令,不知道要再耽搁多少时间。
有时,为赶时间,锦衣卫也替六部传达一些紧急文件。如正德五年(1510年)五月,锦衣舍人王诰奉兵部差遣,赶往镇江。「时贼瑾用事,政令苛急。锦衣使者所至,人心惊动。比开,则吏部公文。有旨起臣一清赴京听用。」南明隆武二年(1646年),锦衣卫百户徐某赶到福建拜见新君,原来他是「前以弘光登极,颁诏云南,至是归」,可见,由锦衣卫传达重要诏命的制度在南明时期尚在执行。
洪武二十四年(1391年)八月十八日,「锦衣卫差力士何旺赍到手敕,着善世、天禧、能仁三寺僧官宗泐等,明早有雨,不要来。若无雨天晴,早赴奉天门。钦此」。景泰年间,彭时丁忧在家,「忽校尉至门,宣唤入朝。有令旨:着商辂、彭时、陈循每同办事」。这两个例子中的校尉传达的都是皇帝的口谕或手谕,且都不是紧急事务,说明锦衣卫也负责传达类似的临时诏谕。
之所以这么做,一方面是因为如果由行人司传达,需要发布正式的文件,效率偏低且不可逆,由锦衣卫口头传达则有一定回旋空间;另一方面是因为很多琐碎的诏命也没有必要发布正式文件。当然,类似诏命也可以派宦官传达,是否派出锦衣卫,主要看皇帝的好恶。
传递文书
进入明中叶,以内阁、六部为中心的国家机器已经可以自如运转,皇帝们亦顺水推舟,削减乃至放弃了每天例行的上朝,但章奏仍需及时批答。内廷负责处理章奏的部门主要是司礼监太监主管的文书房。「章奏,外官由通政司,京官则由皇极门实封奏闻,文书房内员收之,例无副本。」这些章奏经皇帝批复或太监代为批红后,需及时反馈。
按明制,「阁拟上,或改票,或依拟,司礼秉笔票朱发下,锦衣卫直房分送六科,六科然后发部」。可见,锦衣卫有专门人员在文书房执勤,负责传送批答后的章奏。个案资料中也能反映这一点,如《万历起居注》中载:「万历十五年六月六日甲子,文书官李浚发锦衣卫所护宗室朝唯本,命礼部謄真来奏。」这些日常处理的章奏到年底要及时整理归档,「凡本司日逐收下奏本夹板,年终面奏,令锦衣卫差人,运送司礼监交收」。
南明时,流亡的明昭宗内廷中曾有一个丝纶房。张金奎翻阅史籍,始终没有发现明朝的宦官机构中有这样一房。史载:「隆武二年十月,命司礼太监王坤管文书房事。」「永历元年九月,进封马吉翔为文安侯,掌锦衣卫,管文书房敕旨。」可见,当时尚保存着文书房。但寓舫在《劫灰录》中记载:永历二年八月,永历帝到达肇庆,「拜李成栋翊明大将军,以其子李元胤为锦衣指挥使,掌丝纶房事」。如果这个记载没有问题的话,丝纶房应该和文书房是并存的。
永历帝在肇庆停留时间不长即再次流亡。按照王夫之的记载,在流亡广西期间,「自乘舆播迁,班行零落,纶扉无旧词臣,甚则阁员不备,周鼎瀚以讲读摄票拟。及上在柳、象间,马吉翔以缇帅典丝纶」。冯苏则记载马吉祥在永历帝流亡到湖广武冈州时封伯,「吉翔旧广东都司,以解靖江王至闽,授锦衣指挥。至是(武冈封伯),因内阁乏员,夤缘掌丝纶房事,司票拟焉」。据此推断,丝纶房应该是南明政权在流亡期间,无法组成完整内阁时设置的一个代理内阁票拟职责的临时机构。
丝纶房和文书房并立,形式上分别代表外廷和内廷。只是由于局势混乱,原本应由文官主持的丝纶房先后交给了李元胤和马吉样这两个锦衣卫主官。
其实不光有丝纶房,隆武朝还曾临时设了一个承旨房,主管传达圣旨,「命礼部造『承旨发行科部』条记一颗,与锦衣卫正千户世加一级承旨房办事张鸣凤。盖以发本承旨,慎密所宜,木记原不足用也」。这个承旨房实际履行的就是明朝未亡时锦衣卫承担的传送批答后章奏的职能。
服务皇室
为防止外戚干政,明太祖定下规矩,皇室的妃嫔要选自民间,皇室的女儿也要下嫁民间,锦衣卫诸多官兵不仅因此成为皇室成员,如成化二年(1466年)九月二十八日,淳安长公主下嫁锦衣卫军士蔡诚子蔡震,崇德长公主下嫁锦衣卫指挥佥事杨容的侄子杨伟等,而且参与到驸马人选的选择中。史载:「礼部选驸马,同司礼监太监、钦天监官算,命锦衣百户视其隐,驸马曾聘者听其所从。」
皇室的日常生活也部分需要锦衣卫参与。如洪武二十六年规定:
每岁冰结之时,礼部堂上官预先奏闻,膳部官赴内官监关支钥匙,锦衣卫差拨力士,或工部差拨脚夫,各备器具,赴正阳门外打扫冰窨,就令户部关拨新鲜稻草并芦席衬垫完备,伺候冰冻,拣择洁净去处取冰,节次挑赴冰窨内,如法收藏、封锁,将钥匙送赴内官监,仍移付祠部,照例祭祀,着军人看守,以备应用。
指挥锦衣卫服务于皇室最主要的机构是内廷的礼仪房。按照明末宦官刘若愚《酌中志》的记载:
礼仪房,署在东安门外,旧都府草场之东向南,提督太监一员,掌印、秉笔摄之。掌司及写字、管事各数员,本房长随数员。掌管一应选婚吉礼。每年四仲月,选乳媪,生男十口,生女十口,月给食料,在妳子府居住。凡官中有喜,铺月子房,生男生女各一二口,在文华殿西北临河之小房住。及报生皇子,则用生女妳口,皇女则用生男妳口。弥月剪发,百日命名,及请发、留发、入囊、册立、册封、选妃、打扒角、选驸马,一应礼仪,皆经理之。
弘治十一年(1498年)闰十一月二十四日,府部大臣在讨论裁减冗员时曾提议:「国朝有礼仪房之设。先于京县、五城兵马司及金吾等二十八卫择取乳妇,预养其中,以俟应用。初以锦衣卫千户一员管辖。近千户黄英以太监李广传升本卫指挥,遂恃势科扰军民,请革退,止令各卫以千户轮直管事。」可见,涉及礼仪房的民间事务是由锦衣卫负责的。
据明末陈僖《客窗偶谈》记述:
中官弟侄升指挥等官,不得在卫见任管事,惟带俸而已。惟有礼仪房一衙门中官秉笔者,为提督中官,家子弟有官都指挥者,亦呼为堂上官,管礼仪房事,是亦锦衣之杂职也。亦有掌班一人,而无刑官等名色。按:礼仪房,俗呼曰奶子府。朝廷用乳,敕中官檄五城兵马司,选民间有乳妇,蓄养其中,日给饮食,取乳以进。
结合前引史料可知,陈僖所说提督中官弟侄在锦衣卫管礼仪房事的第一人应该就是黄英。不仅如此,黄英以后主持礼仪房事务的锦衣卫军官基本也是宦官亲属。
按刘若愚的记述,礼仪房负责的事务很多,但很多是临时性的,只有选择奶妈是固定的事务。礼仪房后来被俗称为奶子府,应与此有直接关系。奶子府在史籍中有诸多记载,记载最为具体的是《宛署杂记》。
东安门外稍北,有礼仪房,乃选养奶口以候内庭宣召之所。一日奶子府,隶锦衣卫,有提督司礼监太监,有掌房,有贴房,俱锦衣卫指挥。制:每季精选奶口四十名养之内,日坐季奶口,别选八十名籍于官,日点卯奶口,候守季者子、母或有他故,即以补之而取盈焉。季终则更之。先期,两县及各衙门博求军民家有夫女口,年十五以上,二十以下,夫、男俱全,形容端正,第三胎生男女仅三月者杂选之。除五兵马司及各卫所外,两县各额该选送二十名,每季于佐领中轮委一员,集各里良家妇,如前行令,稳婆验无隐疾,呈之正官,当堂覆选相同,具结起送,候司礼监请旨,特差内秉笔者一人出,合各衙门所送奶口会选乃定。每口日给米八合、肉四两,光禄寺支领;每年更番什物,每季煤炭杂器,两县召商办送,约费铺行银四百余金…每遇内庭不时宣取,则就中选一人,易高髻新衣如宫妆以进,即不当,至十余易不止。然近年以来,夙戒奶口,类不称旨,临事多别选。其以奶口贵者,率不在坐季中。即选中妇,已为文具,而两县所送乡村民妇,且求入坐季不可得,徒令奔走道涂。以此两县官吏,惴惴惧得罪,严求之里老,里老厚值求城市妇以应故事,于是有雇值之费,计内外为差(坐季者三两,点卯者九钱,俱出里长),有打点之费,不肖者或且染指(宛平五十里,近城二十里雇奶口,余三十里供杂费),有上纳之费,至下及役夫,得执数求之,而奶口遂为一居货矣。
除了奶妈之外,为后宫女性服务的医婆和隐婆也由礼仪房负责管理。「民间妇有精通方脉者,由各衙门选取,以至司礼监御医会选,中者著名籍以待诏,妇女多荣之,名日医婆。就收生婆中预选名籍在官以待内廷召用,如选女则用以辨别妍媸可否,如选奶口则用等第乳汁厚薄隐疾有无,名曰隐婆。」对于主持礼仪房事务的锦衣卫军官,沈德符称其「体貌稍亚于两镇抚司,亦得开棍传呼」。
万历十四年(1586年),皇帝通过传奉的方式「传礼仪房供事锦衣卫指挥佥事可贵等六员各升同知、佥事有差。礼仪房应役、写字、催事锦衣卫衣左等所冠带总旗李寿等八十余员各升级有差」。此举随即遭到南京兵科给事中钟宇淳等的反对,认为「此辈身未出国门,足末履行阵,而坐纾青紫。一旦几至百员,恐边士闻之色阻气夺」,请收回成命,未获得皇帝批准。可见,到万历时,供事礼仪房虽然只是杂职,照样有机会得到皇帝青睐,而且人数日渐增加。
崇祯五年,为庆贺皇子诞生,「礼仪房掌房指挥同知裴明性升指挥使,贴房都指挥佥事张惟质升都指挥同知,管房事都指挥使王永寿升都督佥事,署指挥使宋守仁升署都督佥事,都指挥同知伯事顺升都指挥使,都指挥佥事王禄、王永禄俱升都指挥同知,指挥佥事沈聪、高璟俱升指挥同知,俱仍在本房供事,仍给应得诰命」。
如此众多的礼仪房办事军官获得提升,且级别大大高于前朝,甚至已经进入都督序列,但是仍然在礼仪房供事,所陞之官的性质都是寄禄官,「掌房」「贴房」「管房事」之类的差遣才是实际职务。
代祭守陵
皇陵作为皇室重地,也需要校尉。嘉靖八年,负责整饬显陵的给事中李凤来议准:「照长陵例」,锦衣卫看守官校「止存留巡视校尉二十名,余悉取回」。可见此前每个皇陵固定派有20名校尉。这一编制后来有所削减,「凡两京、凤风阳、承天各皇陵校尉,行锦衣卫拨发十名看守。」
皇室成员的陵寝也需要锦衣卫看护。如正统元年(1436年)八月,英宗下令削减「锦衣卫带俸食粮官校。令有小技者自食其技,或为诸王公主守庄墓者,自食其力」。正统四年(1439年),「命行在锦衣卫拨军十户守卫恭王莹园」:景泰四年(1453年),「命旧时随侍怀献太子官校九十一人今俱为坟户,仍隶锦衣卫带管」;等等。
皇帝的陵寝更是需要锦衣卫不时巡视。如正统二年(1437年),上谕:「天寿山,祖宗陵寝所在,敢有剪伐树木者,治以重罪,家属发边充军。仍令锦衣卫官校巡视,工部同钦天监官环山立界,界外听民樵采。」嘉靖十二年(1530年),「令锦衣卫选差百户一员,督令原差校尉,于纯德山严加巡视,有偷砍树木、作践等项,应提问应参奏者,照例举行」。
在不同的节日、祭日来临时,皇帝应前往前代皇陵祭奠。皇帝一般不会亲自前往,而是委托勋臣、皇亲(一般是驸马)和锦衣卫高级军官代为祭奠。如嘉靖四十五年(1566年)十二月三十日,「以明年正旦节,遣…锦衣卫都指挥同知王极祭景皇帝陵寝,锦衣卫指挥同知文承武祭孝洁皇后,哀冲、庄敬二太子,中官祭恭让章皇后及废后吴氏、荣淑康妃李氏、世子蓝田王各陵园」。祭祀时所需器具、祭品,则需「锦衣卫拨人扛抬」。类似例子很多,恕不枚举。
带管工匠
明代在卫所内设有专职的军匠,负责制造、修理军器,工作量过大无法独立完成时,也会临时与地方政府所属匠户合作,如洪武十五年(1382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广州左卫提请由地方政府制造兵器用于御倭,太祖未予批准,下令「自今天下卫所兵器有缺,宜以军匠付布政司,听其置局,以民匠相参造之,毋令卫所造作劳民」。
锦衣卫作为一个军卫,也在卫内配置了一部分军匠,由镇抚司管领。北镇抚司成立后,军匠由南镇抚司管领,但「于中后所支俸食粮」,需要行文时,则「用上中所印信」。弘治四年,南京锦衣卫上奏:
洪武间教习幼匠,本卫岁造马鞍、秋辔、弓箭等器万一千六百。至永乐时,工匠仅存三百余,乃减至二千九百件。今工匠仅三十余人,而额数尚如永乐时。况筋角之类又多缺乏,皆各匠自补,以是逋负数多。请为裁处。
永乐时南京锦衣卫工匠减少,是因为大批军匠在迁都后随锦衣卫官兵一起北迁了。按300名工匠制造2900件兵器推算,洪武时锦衣卫应该领有军匠1500名左右。实际上,锦衣卫还不时接收一些因罪被罚充匠的人员,如宣德七年(1432年),在处置湖广江华等县反叛者的家属时「凡幼男子悉宥之,俾隶锦衣卫习匠艺」;宣德九年(1434年)八月,福建奏请处置强盗家属,宣宗命令「若家属例应发遣,其男子不成丁而无依者,发南京锦衣卫习匠艺」。
另外,出于匠作需要,锦衣卫还不时主动收充工匠。如成化四年,「收各匠家丁并在外通晓艺业之人二千名充匠。锦衣卫镇抚司月给粮一石,岁给冬衣布花,分两班上工。该班者,光禄寺日支白熟粳米八合」。可见,锦衣卫管领的军匠数额是很庞大的。
宣德初,工部待郎蔡信曾建议「浙江等都司及大同、宁夏、宣府诸卫军匠在京执役者,乞皆取家室至京,隶锦衣卫」。这一建议遭到兵部反对。兵书尚书张本的理由是「信奏取军匠家室,计其数凡二万六千人,总二百四十五卫所。而大同、宁夏诸卫皆临边境,为匠者暂役其一丁。今若尽取,如一匠止三丁、四丁,已近十万之数。士伍既缺,人情惊骇」。
之所以蔡信能提出这样的建议,一方面的确是考虑不周,另一方面也是因为锦衣卫所属军匠并没有固定的编制,伸缩性很强。
作为直接为皇室服务的机构,宦官所属二十四衙门中的御用监、司设监、兵仗局、巾帽局、针工局等监局都拥有大批工匠。弘治十年正月,明廷「命内官监收充幼匠二百六十五人于锦衣卫镇抚司带管,月支粮一石」。弘治十四年四月,司设监太监韦解奏请「近收充幼匠一千名,乞通附籍锦衣卫,月支米一石,岁给之冬衣布花」,后获批「月给米八斗」。可见,这些宦官衙门所属的工匠也是由锦衣卫镇抚司带管的。
明中叶,大批获得皇帝赏识的工匠纷纷通过传奉等方式获得锦衣卫军职,如弘治十二年(1499年)十二月二十日,「升内府织染局供办锦衣卫所镇抚徐纲、沈让为百户」。这样的授职和其本属锦衣卫带管有一定的关系。
领有大批工匠的锦衣卫经常会奉命和工部一道执行工程任务,如宣德二年(1427年)九月六日,工部上奏:「自通州至山海桥梁路道为雨潦所坏,驿站房宇亦多损漏,请遣锦衣卫能干官一员驰驿往督军卫、有司,量拨军民修治。」又如成化十七年(1481年)二月十三日,「提督上林苑海子太监蒋琮奏乞修海子行殿、房屋、桥梁、墙垣」,「工部请命锦衣卫堂上官一员同本部委官及管海子官提督用工,先修墙垣,完日,然后会官会计物料,修理殿宇、桥梁。上是其言,命指挥孙瓒不妨卫事,与琮提督」
因为工役众多,很多管工军官因此获得晋升。如嘉靖四年(1525年)十月十六日「以修理清宁宫等工完」,「升管工锦衣卫副千户冯铎一级」。兵部反对,「谓锦衣非军功不升,正德间管工间有之。陛下登极之初,已一切裁革。今铎以亲军之官管领服役,乃职分之常,何得遽拟升授,仍踵先年弊政耶」。世宗未予理睬。管工是否应获晋升涉及明中叶诸多问题,与本节内容无关,不过兵部的意见显示,至少从正德年间开始,管工已经成为锦衣卫军官获得晋升的另一个渠道。
监督考试
监督重要考试。《大明会典·锦衣卫》曰「五军官舍比试,总小旗并枪。本卫堂上官,同内外官监视。仍差拨官校看守」「凡殿试举人,本卫堂上官充巡绰官。其岁贡生员,于午门内考试,俱本卫官校看守」。
在京城举行的考试,最受关注的无疑是三年一次的会试。会试期间,锦衣卫要承担两项工作:一是考前督查考生私自拜见考官,「若有举人私谒应做试官之家,仍前临渴掘井,投托讲题,假公济私,馈送财物者,即便指实挐问,不许人场。容留官员坐以赃罪」。
按规定,考官需要提前进驻考场。考官名单确认后,当日即需「差本部办事官吏前到各家搬取铺陈、衣服,催促各官当日宿部伺候。次日早朝陛辞入院,不得在家经宿,自取物议。该卫各选差校尉看守、防送、进场,毋令家人及亲友相接。各官入院之后,所司供给饮食,酌量彀用,不许家人照常往来,搬取余剩酒肉,传报消息。贡院门首亦差官校防闲」。二是开考后在考场四周巡视,严防「私入传递」。
监护仓场
宣德三年(1428年)三月二十一日,户部尚书夏原吉议准:
钦奉敕旨,仓廪之粮为奸人盗窃常数万计,当加关防之术。谨遵圣谕。究其作弊之端,皆亡赖者私通官攒人等偷盗,又或揽纳虚收,亦或冒支倍出,所以亏耗,为数不少。犯者虽皆问罪,不悛者仍蹈前非,而北京各仓尤甚。今拟内外卫所仓各就一处,各筑垣墙。每仓各置一门,榜日:某卫仓。屋三间为一廒。廒复置一门,榜日:某卫某字号廒…京仓每季以监察御史、户部属官、锦衣卫千百户各一员,往来巡察。各仓门以致仕武官二员,率老幼军丁十人守把。仓垣墙外置冷铺,以军丁三人提铃巡警。其致仕官半年而更。外仓令都司、布政司、按察司设法关防。巡按御史常加点视。
锦衣卫由此又增加了一项监护仓场的职责。嘉靖四十一年(1562年)五月二日,户部在回复御史颜鲸题奏时提到「各仓场多系内官、锦衣卫管理」。可见,明中叶锦衣卫对仓场的责任已经由单纯的防护深入到了实际管理层面。
参与救灾
地方出现灾害时,锦衣卫也会出动。如宣德九年(1434年),河南出现蝗灾,七月九日锦衣卫官奉命南下督捕。嘉靖时,京城流入大量饥民,世宗命「施药于朝天等宫」,由礼部侍郎孙承恩、锦衣卫指挥使陆炳提督。嘉靖二十四年正月,嘉靖帝又口谕孙承恩、陆炳:「方此春时,民多疾疫。朕体上天好生之念,命尔等以是月十五日施药于朝天门外以溥济群生,如往年例。如渝奉行。」同月,又派遣锦衣卫千户同道录司官一员赍赴宣大山西等处,发放药品。
「如往年例」,说明这在嘉靖年间已接近是一项固定工作。而嘉靖二十九年礼部尚书徐阶和陆炳奉命施药于朝天宫等三宫,则说明这一活动在嘉靖二十四年后仍然在按部就班地进行,且锦衣卫一直在参与。
嘉靖三十三年(1554年),京城内外再次出现大疫。这次不仅要发药,还需发放粮米,四月五日「户部同锦衣卫官以米五千石煮粥疗济」,「诏下,贫民全活甚众。远方闻者,争来就食」。嘉靖四十二年(1563年)十月二十二日,「上渝户部发粟赈城中避虏流民。尚书高耀言流民多自东来。城东大通桥见有漕粮,近以虏警,移顿左便门内,可更移至崇文门外空处,人给与五升。上是之,命锦衣卫遣官三员,会巡视南城御史及户部委官给散。」
需要说明的是,这些临时性差遣是否需要锦衣卫参与要看决策层的态度。比如明英宗即位之初,三杨主政,山东、河南、顺天府、直隶等地纷纷汇报蝗灾严重,明廷却只派「监察御史、给事中驰驿往捕」,上一年还参与灭蝗的锦衣卫则被排除在外,这显然和杨士奇等人反感锦衣卫的行事风格有关。
军事编制
明初军制为「卫」和「所」,每卫辖正规军士约五千人,其下设所,分为千户所和百户所。通常是5600名军人为一卫,1120人为一所,一般每卫设左、右、中、前、后5个千户所;120人为一个百户所,百户所设总旗2个(每总旗辖50人)、小旗10个(每小旗辖10人)。
洪武十五年(1382年)四月十六日,明太祖「改仪鸾司为锦衣卫,秩从三品」。为体现锦衣卫的特殊地位,洪武十七年(1384)三月十八日,「改锦衣卫指挥使司为正三品」,居亲军卫之首。
据《大明会典》的记载,锦衣卫下属五所「各所官分领军士与诸卫同,而各所又分十司,统领校尉,掌卤簿仪仗及值驾、拿人、直宿等事」,在锦衣卫设立之初,明廷已经决定在卫下五个千户所内单设若干专职履行仪仗职能的司,以承接仪鸾司的职能,这些司的成员依旧是校尉,校尉主要任务是「专职擎执卤簿、仪仗及驾前宣召官员、差遣干办」。
洪武十八年(1385年)是入选力士大量到京的年份。当年六月「天下府州县签民丁充力士者万四千二百余人至京。命增置锦衣卫中左、中右、中前、中后、中中、后后六千户所分领之。余以隶旗手卫」。这六个千户所的设置,是锦衣卫第一次大规模扩编。
关于锦衣卫的编制,史籍中主要有14个千户所和18个千户所两种说法。前者如万历《大明会典》:「(洪武)十五年,罢府及司,置锦衣卫。统军与诸卫同。所属有南北镇抚司、十四所。」后者以王圻所著《续文献通考》为代表。该书提出「卫凡十八所」,并明确指出这十八所包括「锦衣中、左、右、前、后五所,领军士五所,各分銮舆、擎盖、扇子、旌节、幡幢、班剑、斧钺、戈戟、弓矢、驯马十司,分领将军、校尉。上中、上左、上右、上前、上后、中后、亲军,分领将军、力士、军匠。驯象所领象奴养象」。
实际上,王圻所列锦衣卫下属各所在《大明会典》中也曾出现,为何总量上却不同呢?如前所述,到洪武十八年时,锦衣卫已经下辖左、右、中、前、后五个千户所,以及中左、中右、中前、中后、中中、后后六千户所,共计11个千户所。大象是古代皇家重大礼仪活动中必不可少的动物,在吴元年(1367年)李善长等拟定的即位礼仪中已经出现「虎、豹各二,驯象六,分左右」。
不过专职养象的驯象千户所成立较晚。史载,洪武二十四年(1391年)三月,「置锦衣卫所属驯象、屯田、马军左右千户所」。当年六月,又增设「锦衣卫马军前、后二千户所」。
洪武年间锦衣卫存在专门的马军千户所,在个案资料中可以得到佐证。如南直隶寿州人合宁,洪武二十四年「升锦衣卫马军前所副千户,当年授世袭」。南直隶怀远县人殷礼洪武二十五年(1392)六月承袭时,拨锦衣卫「管操小马军」。不仅有专门的马军千户所,其他千户所中也有马军,如河南祥符县人孟智,洪武二十二年(1389年)由羽林左卫右所调升「锦衣卫中后所马军总旗」,所以上述之殷礼未必隶属某个马军所。
为增强马军所的后勤自给能力,明廷还于洪武二十四年十一月命在京卫所设草场「于是锦衣卫、旗手、虎贲左右、兴武、鹰扬、金吾前后、羽林左右、龙骧、豹韬、天策、神策、骁骑并府军中左右前后凡二十卫各置牧马草场于汤泉及滁州、全椒、贾涧诸处,以牧放焉」。
明初定都南京,地处水乡,因而在京各卫大都设有水军千户所,锦衣卫也不例外。如南直隶颍州人李青,「洪武元年归附,充颍州卫军,选充小旗,二十年升充锦衣卫水军所总旗」。又如南直隶和州人张福,「(洪武)二十三年调锦衣卫中前所,二十四年时除典仗,七月调本卫水军所管屯百户」。
王圻《续文献通考》中提到的亲军千户所在个案资料中也有显示。如山东高苑县人高成,洪武三年充青州卫军,二十六年(1393)正月选充锦衣卫带刀总旗「四月除锦衣卫亲军所世袭百户」。其子高贵,洪武二十七年(1394)袭职「仍锦衣卫亲军所世袭百户」。按《实录》记载,洪武二十年,朱元璋曾「命锦衣卫选精锐力士五千六百人随驾」。亲军所或与新增中左等六所雷同,是在这次精选力士的过程中创建的。
至于屯田千户所,在现存《(南京)锦衣卫选簿》中保留了大量屯田所官员的袭替资料,可以证明其在明代始终存在。
可见,在洪武年间,锦衣卫下辖千户所有左右中前后五所,马军前后左右四所,中左、中前等六所亲军所、水军所、屯田所、驯象所,共十九个千户所,既不是十四所,也不是十八所。考虑到明成祖迁都北京时曾对亲军卫及京军做过较大幅度的调整,这两种说法指的应是永乐迁都后的锦衣卫。
对比万历《大明会典》和王圻《续文献通考》可知,二者对锦衣卫存在左右中前后五所以及上中、上左、上右、上前、上后、中后、亲军所、驯象所等八所不存在争议,且均未再提及水军所、屯田所和马军四所。水军所和屯田所有相对固定的活动区域,没有随着迁都北上是可以理解的。马军四所的建制在现存《锦衣卫选簿》和《(南京)锦衣卫选簿》中都没有出现,应该是随着锦衣卫在迁都后职能有所调整而被裁撤掉了。
剩下的问题是:第一,万历《大明会典》所说的十四所,缺的是哪一个所?第二,王圻所说十八所,另外五个所是哪些?第三,朱元璋在洪武十八年新设的中左、中右、中前、中后、中中、后后六所,只有中后所出现在北京,而《(南京)锦衣卫选簿》中仅出现了中左所,那中右、中前、中中、后后四个所哪去了?
查继佐在《罪惟录》中记述明宪宗朝的锦衣卫后,加了如下一段按语:
按:是时校尉五所,约八九千人。二十四监,催事二百人。五城巡城五百人,东西厂共二百人,巡店三十人。其上直力士,五所将军,一所清军,所为达官是也
这段文字选自齐鲁书社的标点本《罪惟录》,但文义颇有些不通,张金奎以为「其上直力士,五所将军,一所清军,所为达官是也」一句的标点应该改为「其上直力士五所,将军一所,清军所为达官是也」。
类似的记载另出现在明代人陆釴所著《病逸漫记》中:
锦衣卫校尉五所,约八九千人。二十四监催事二百,五城巡城五百。东西厂共二百,朱指挥一百,袁指挥一百。巡店三十名。上直每番连官共五百二十。力士五所,将军一所,清军所达官。
二者的文字大体一致,从这两处记载来看,不约而同地提到了一个将军所,一个清军所。明代安置到锦衣卫的鞑官,大多由镇抚司带管,如正统元年(1436年)「汰锦衣卫带管官校。先是,有小技者及各王公主守庄墓者、四夷降附老弱者,皆于锦衣卫带俸。至是,行在户部奏:近制,事从撙节,此辈坐食,亦宜汰之。上令有技者自食其技,守庄墓者自食其力,四夷老弱就食于南京」。天顺元年(1457年)「迤北鞑靼奄克不花、塔歹乃、来忽来归,俱命为头目,隶锦衣卫镇抚司带管,给房屋、器物」。在现存《锦衣卫选簿》中「镇抚司」项下的上百名鞑官资料也证明了这一点,可见,并不存在一个独立的统辖鞑官的清军所。
至于将军所,锦衣卫的侍卫将军确实是集中管理和使用的,但从未单独成立千户所,在《大明会典》中也没有相关记载。不过万历年间成书的《大明一统文武诸司衙门官制》中也提到了将军所,该书是因袭《会典》、《一统志》及现行事宜采辑成编,末署「新喻县丞陶承庆校正,庐陵县末学叶时用增补」,是江西书贾刊行之本。所列官制,大抵以万历初年为断。在万历时代的明人眼中,将军所是一个客观的存在,或者说是一个约定俗成的说法。万历《大明会典》所记十四所,估计也是加进了将军所,但因其并未出现在官制体系中,《会典》编者才采用了这样含糊的处理方式。
上文中提到锦衣卫五所各有十司,每个司的长官「秩皆正六品」,与百户相同,因而「十司者,即十百户所司」。按照明代的卫所编制,十个百户所已经等同于一个千户所。由于这十个司承接的是原仪鸾司的职能,统辖的也是不同于一般军士的校尉,将其附在锦衣左右等五个千户所之下,在管理上有很多不便。上引《罪惟录》《病逸漫记》等史籍中都提到「校尉五所」,似乎在明中叶这些原本处于挂靠状态的十个司已经分别单独立所。为表述方便,以下是《锦衣卫选簿》的个案资料:
①梁暄,静海县人…(永乐)二十□年,调锦衣卫锦衣中所(正千户)。
②倪旻,仁和县人。父倪璋,成化六年充锦衣卫左所銮舆司校尉,七年故。
③(河南遂平人)王信,洪武十八年本县以力士保送赴京,拨锦衣卫左所…充总旗。三十五年,以年深,除锦衣卫衣中所扇手司百户。
④吴二,合肥县人,系御用监太监王瑾下家人,正统十三年福建征剿贼寇…景泰元年升总旗,锦衣卫衣中所旌节司带管食粮。
⑤正德十三年四月,陆锦,年三十二岁,大兴县人,系锦衣卫锦衣中所擎盖司冠带舍人,山东、河南军前卫执旗牌,升冠带总旗。
例②显示至少在成化年间,锦衣卫初建时的五所中仍有校尉存在,例③④⑤中提到的扇手司、旌节司等都隶属于「衣中所」这个洪武年间未曾出现过的千户所,例①和例⑤在言及梁暄或陆锦身份时,都明确说是「锦衣卫锦衣中所,梁喧还是正千户,如果两人隶属于锦衣卫中所,有必要用「锦衣卫锦衣中所」这么复杂、啰唆的称谓吗?
张金奎认为,唯一合理的解释是这个「锦衣中所」是一个有着正千户主官的新的千户所。而该所存在扇手司、擎盖司等十司则说明该所脱胎于原来挂靠的十司,即锦衣卫锦衣中所是由原「锦衣卫中所」所属十司合并组建的。校尉们主要承担礼仪性工作,服饰自然与普通士兵有别,因而称为「锦衣×所」,「衣×所」则是其简称。这从明代档案中也可以得到证明。
崇祯三年(1630年)三月初四,北镇抚司呈报了一份立功应升级人员的名单,其中包括「傅作揆,系衣右所旌节司总旗。徐文耀,系衣右所旛幢司力士。顾发德,系衣后所戈戟司力士。黄印,系上右所力士」。衣右所、衣后所和上右所并列,说明它们是独立的千户所。
在《大明一统文武诸司衙门官制》中,锦衣卫的下属机构,作者先后罗列了「经历司、镇抚司、左右中前后千户所、亲军千户所、中后千户所、锦衣左右中前后五千户所」,可见锦衣左右等五所确实和左右等五所已经脱钩,而前面罗列的例子①、③则显示至迟到永乐年间锦衣五所已经是客观存在。其实万历《大明会典》中也罗列了这五个所,但为什么没有计算到十四所内,原因尚不明了。
朱元璋在《皇明祖训》中「后世有言更祖制者,以奸臣论」的规定,锦衣五所在洪武年间并不存在,或许是这一祖训限制了官方《会典》编者的手脚。相比之下,王圻的《续文献通考》是私家著述,并不受体制限制,反而自由得多。加上这五个所,正好是十八个。
如前文所述,锦衣五所统率的是校尉,中左所等七所统率的是力士,但明后期的档案显示,锦衣五所中也出现了力士。比如崇祯三年(1630年)三月十一日成文的《锦衣卫经历司为有功官旗遵例三年升叙事手本》中提到如下人员:
李培寅,系衣中所正千户;
曹邦济,系衣中所銮舆司实授百户;
宋尊陛,系衣左所正千户。
……
吴朝卿,系衣中所銮舆司卫尉;
冯镇,系衣中所擎盖司卫尉;
王汝第,系衣右所驯马司卫尉;
王应举,系衣右所扇手司力士;
殷仲魁,系衣中所銮舆司力士。
因为天启皇帝的名字是朱由校,为避讳,崇祯年间的「校尉」改称「卫尉」,不便改称时则将「校」书写为「较」。这一档案中的王汝第、王应举一个是校尉,一个是力士,但同时服役于衣右所,吴朝卿、冯镇、殷仲魁则同时出现在衣中所,证明锦衣五所中已经是校尉和力士并存。李培寅、宋尊陛等正千户的存在则进一步证明锦衣五所已经独立。
校尉和力士虽然承担的职责类似,但存在等级上的差异。如嘉靖二十四年(1545年),明廷规定「选退将军儿男,查系应役十年以上者,许充校尉。不及年分者,止与力士。著为定规」。万历二年(1574年)修改制度,规定「锦衣卫将军千百户,侍卫三十年以上者,儿男许替冠带总旗。将军侍卫二十年以上者,许替校尉。二十年以下者,止与力士。俱止准一辈。其应役三年五年,照旧查革。永行遵守」。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力士的地位低于校尉。
也正因为有这样的差异,明后期才会出现把调所作为一种奖励的现象。如万历三十四年(1606年),「上徽号礼成」,明廷下诏,宣布「东宫直宿巡缉旗校量照舍人例,给以冠带。如原系后七所者,量改前五所」。天启三年(1623年),为庆祝皇子诞生,明廷也曾奖励东宫直宿、巡缉旗尉「量炤舍人例,给以冠带,如原系后七所者,量改前五所」。后七所指的是上中、上左、中后、亲军等主要由力士组成的所,前五所无疑指的是锦衣五所。
其实,不仅各千户所之间有客观上的等级差异,即便是十司之间也有不同,「仪銮上五司尤亲而重之,盖其为上殿司,弓箭而下则已略云」。
上中、上左等所在诏书被称为后七所,在《客窗偶谈》等笔记史料中一般称为「上七所」。永乐迁都时,并没有把当时驻扎在南京的亲军卫所全部北迁,而是各抽调了一部分到北京。
与明初曾大规模整体规划建设南京城不同,北京城的街巷布局在元代已经大体固定,并不具备大规模拆建的条件,因而迁都后的各级政府机构只能见缝插针,分散布置,之所以只保留了中后所和亲军所的番号,把中左等五所改称上左、上右等五所,或许和这五个所的衙门迁都后设在锦衣卫衙署上方(即北方)有关。只是因为史料缺乏,暂时无法探明各所衙署的准确位置,只能暂时存疑。
据嘉请年间成书的《京师五城坊巷胡同集》可知,锦衣卫的衙署设在正阳门内、大明门西侧的大时雍坊。该书中查到两个校尉营,一个在中城正阳门内、大明门东侧的澄清坊,一个在南城正南坊,总体上都处于皇宫正南方。该书中只提到一个力士营,在南城崇文门外、左安门内的崇南坊。校尉属于锦衣五所,力士基本在上左等七所。按理,校尉营和力士营的位置和相关千户所的衙署不会距离太远。
据此推断,上左等七所的驻地较之锦衣五所,明显要远离锦衣卫的衙署,较之紫禁城,无疑更远一些。作为禁卫部门,是否靠近皇宫,和本部门的地位有直接关系,七所力士无疑愿意调到锦衣五所,明廷将调所作为一种奖励方式顺理成章。
制服配置
高官
赐服是明代皇帝特赏给有功之臣、属下官员等人的,不在明朝品官服饰制度之内,更不是锦衣卫专有的制服,能否穿着取决于皇帝是否赐予。锦衣卫高级官员被记录的赐服有四种:蟒服、飞鱼服和斗牛服,麒麟服,后期僭越泛滥。
蟒衣
蟒衣,又叫蟒袍,是仅次于龙袍的尊贵的服饰因上而绣有蟒纹得名。《万历野获编补遗》中记:「蟒衣为象龙之服,与至尊所御袍相肖,但减一爪耳。」蟒衣开始是皇帝身边的近侍穿用的,「按大政记,永乐以后,宦官在帝左右,必蟒服,制如曳撒,绣蟒于左右,系以鸾带,此燕闲之服也。贵而用事者,赐蟒,文物…品官所不易得也。」内阁大臣赐蟒,自弘治十六年,「孝宗久违豫获安,适大祀天地,视朝誓戒,时内阁为刘健、李东阳、谢迁,俱拜大红蟒衣之赐。辅弼得赐蟒衣自此始也。」大帅得赐蟒,始于尚书王驥,「正统六年征麓川,次年即封拜,此虽边功,实系恩泽,且出自王振,不可训也。」
蟒衣有圆领蟒衣,如刘若愚《酌中志》中载:「内臣所穿圆领襯襬,与外廷同,各按品级。凡司礼监掌印、秉笔及乾清宫管事之耆旧有劳者,皆得赐坐蟒补,次则斗牛补,又赐俱麒麟补。」还有交领蟒衣,「永乐以后,宦官在帝左右,必蟒服,制如曳撒:又有膝襕者,亦如曳撒,上有蟒补,当膝处横织细云蟒,盖南郊及山陵扈从,使于乘马也。」蟒衣有单蟒和坐蟒,「单蟒面皆斜向,坐蟒则面正向,尤贵。」正德四年,锦衣卫指挥使邵喜被武宗赐蟒衣。
飞鱼服
飞鱼服,是仅次于蟒衣的一种尊贵服饰。明代飞鱼样式「头如龙,身如鱼,能飞,它是在龙形上加鱼鳍、鱼尾稍作变化而成的」武宗正德初年初赐,如武弁以下,俱得飞鱼服。嘉靖、隆庆年间,飞鱼、斗牛等服颁及六部大臣,及出镇视师大帅。飞鱼服易与蟒衣相混,嘉靖十六年,群臣朝于驻跸所,兵部尚书张瓒服蟒,世宗怒,谕阁臣夏言曰:「尚书二品,何自服蟒?」言对曰:「瓒所服,乃钦赐飞鱼服,鲜明类蟒耳。」帝曰:「飞鱼何组两角?其严禁之。」
斗牛服
斗牛服,仅次于飞鱼服。《名义考》说:「斗牛其形状似龙而觫角。所韶斗牛者天文北宫七宿斗牛也,《埤雅》云:‘虚危以前象蛇,蛇体象龙,故以为人臣尊贵之服。」⑦斗牛服的特点在于头上双角像牛角一样向下弯曲。《三才图会》中记:「斗牛,龙类,甲似龙,但其角弯,其爪三。」
麒麟服
麒麟服,同属赐服之列,麒麟本公、侯服,而内阁服之,则嘉靖中严嵩、徐阶皆受赐也。麒麟为古代传说中一种「仁兽」,明代麒麟纹形状似鹿,龙首,牛尾,身上有鳞。衍圣公秩二品,服织金麒麟袍、玉带,则景泰中入朝拜赐。
随着赐服色增多,服饰僭越现象越来越多。沈德符在《万历野获编》中说:「天下服饰,僭拟无等者,有三种。其一则勋亲,如公、侯、伯支子勋卫,为散骑舍人,其官止八品耳,乃家居或废罢者,皆衣麟服、金带,自称勋府,如驸马之庶子,例为齐民,以自身纳外卫指挥空闲,其衣亦如勋卫,而衷以四爪象龙,尤以骇怪;其一为内官,在京内臣稍家温者,辄服似蟒、似斗牛之衣,名为草兽,金碧晃目,扬鞭长安道上,无人敢问,至于王府奉臣,曾奉旨赐飞鱼者不必言,他即未赐者,亦被蟒腰玉,与抚按藩桌往还宴会,恬不为怪也:其一为妇女,在外士人妻女,相沿袭用袍带,固天下通弊,若京师则异极也,至贱如长班、至秽如教坊,其妇外出,莫不首戴珠箍,身被文绣,一切白泽麒麟、飞鱼、坐蟒,靡不有之,且乘坐肩舆,揭帘露面,与阁部公卿,父错于康达,前躯既不阿止,大老亦不诘责,其天地间大灾孽。」针对如此形势,明朝皇帝屡颁禁令制止。
正统十二年(1447年)春,明英宗谓工部曰:「官民服式旧有定制,今闻有僭用织绣蟒龙飞鱼斗牛及违禁花样者,命工部其通谕之,此后敢有仍蹈前非者,工匠处斩,家口发充边军,服用之人,重罪不宥。」
天顺二年(1458年),规定:「官民衣服不得用蟒龙、‘飞鱼、斗牛、大鹏、像生狮子、四宝相花、大西番莲、大云花样,并玄、黄、紫及玄色、黑、绿、柳黄、明黄诸色。」
弘治十三年(1500年),规定:「公、侯、伯、文武大臣及镇守、守备,违例奏请蟒衣、飞鱼衣服者,科道纠劾,治以重罪。」
弘治十七年(1504年),明孝宗谕阁臣刘健曰:「内臣僭妄尤多。蟒、龙、飞鱼、斗牛,本在所禁,不合私织。间有赐者,或久而敝,不宜辄自织用。玄、黄、紫皂乃属正禁,即柳黄、明黄诸色,亦戍禁之。」
正德十六年(1521年),世宗登极诏云:「近来冒滥玉带,蟒龙、飞鱼、斗牛服色,皆庶官杂流并各处将领夤缘奏乞,今俱不许。武职卑官僭用公、侯服色,亦禁绝之。」
嘉靖六年(1527年),「复禁中外官,不许滥用五彩装花织造违禁颜色。」
嘉靖十六年(1537年),礼部奏定:「文武官不许擅用鳞衣、飞鱼、斗牛、违禁华异服色。锦衣卫指挥、侍卫者仍得衣麒麟,其带俸非侍卫,及千百户虽侍卫,不许僭用。」
尽管屡出禁令,但依然无法制止僭越现象。明代人沈德符感慨说:「盖上禁之固严,但赐资屡加,全与诏片矛盾,亦安能禁绝也。」「今武弁所衣绣胸,不循钦定品级,概服狮子。自锦衣至指挥佥事而上,则无不服麒麟者,人皆谓起于嘉靖间,后乃知事在景泰四年,锦衣指挥同知毕旺,疏援永乐旧例,得環卫近臣,不比他官,概许麟服,亦犹世宗西苑奉玄,诸学上得衣鹤袍,犹为有说,至于狮子补,又不特鬼秩武人。今健儿荷刀戟者,无不以为常服。偶犯令辄和衣受缚,宛转于鞭挞之下,少顷,即供役如故,熟知一二品采章,辱亵至此。」
校尉
洪武二年(1369年)二月十二日,诏定侍仪舍人及校尉刻期冠服。其中校尉「首服用金额交脚幞头,诸色辟邪宝相花裙袄,铜葵花束带,皂纹靴,刻期冠、方顶巾,衣胸背鹰鹞花腰线袄,诸色阔扁丝缘,象牙雕花环行滕八带鞋。」洪武六年(1373年)四月二十二日申明服饰等级,校尉「只孙、束带、幞头、靴鞋,刻期雕刻杂花象牙绦环外,馀同庶民。」
将军
对于将军,《明太祖实录》中这样介绍:
国朝将军之设,选躯体丰伟、有勇力者为之,号曰「天武将军」。立将军千百户总旗统属其众,以年深者等而升之。凡早晚朝及宿卫、扈驾,俱执金瓜、披铁甲、佩弓矢,冠红缨铁盔帽,列侍左右。如大朝会,则披金甲、金盔帽,列侍殿庭,俱有定数。其有品秩者,依品俸级,余指支米二石。若亡故,子弟愿代者,验有勇力方许。民及人材投充者,亦验其可否而用之。初隶拱卫指挥使司,后隶锦衣卫,止称日「将军」。
将军的服饰,早朝、晚朝及宿卫、扈驾时俱「执金瓜、披铁甲、佩弓矢,冠红缨铁盔帽。」如果是大朝会,则「披金甲、金盔帽。」
万历《大明会典》卷一四二《兵部二十五•侍卫》曰:
御座左右,将军一百十八人。锦衣卫九十八人。内四十二人,金盔甲;十六人,明盔甲,俱悬金牌,佩刀,执金瓜;二十人,明盔甲,悬金牌,执大红刀;二十人,红盔青甲,悬金牌,佩刀,执金瓜。神枢营二十人。内十人,红盔青甲,悬金牌,执金瓜;十人,盔甲如前,悬金牌,弓矢,佩刀。帘下,锦衣卫大汉将军四人,金盔甲,悬金牌,佩刀,执大金瓜、斧。
后世形象
明代政治形势很复杂,明朝人对锦衣卫的认识见仁见智,已经不无偏颇。加之晚明时代政坛党争激烈,党派立场影响了是非的判断。东林党号称清流,占据了道德高地,与所谓阉党互相水火,凡与宦官沾边的,都予以鄙视贬损,往往夸大其词。恰恰锦衣卫与宦官机构东厂纠缠不清,明代文人往往将锦衣卫与东厂并谈,因而影响到对锦衣卫的书写。当年留下的材料又被后世不加辨析地用于影射史学,构成了民间对锦衣卫的印象。
民国时期,朱元璋被用来影射蒋介石。朱元璋曾出家为和尚,和尚是光头,蒋介石也是光头。朱元璋定都南京,蒋介石也定都南京。朱元璋北伐,由南向北统一中国;蒋介石也北伐,由南向北统一中国。朱元璋有胡蓝之狱,肃清功臣;蒋介石有清党运动,肃清共党。那么朱元璋创立锦衣卫,自然也就与蒋介石的军统等特务组织挂上钩了。
吴晗于1934年曾经撰写《明代的锦衣卫和东西厂》,其时写作立足于学术,还没有特别的政治诉求。但后来,1944年,政治形势复杂,吴晗对这篇文章加以改写,锦衣卫就有幸服务于当下的政治斗争了。重写后关于锦衣卫的记述和评论,同时反映在所著《明太祖》和《朱元璋传》中。1944年出版于重庆的《明太祖》一书曰:
(明政权)「为图权威和利益的持续,他们不得不想尽镇压的法子。公开的律例和刑章、公开的军校和法律制度不够用,他们还需要造成恐怖气氛的『特种』组织、『特种』监狱和『特种』侦探,来监视着每一个可疑的人和可疑的官吏。他们用秘密的方法侦伺、搜查、逮捕、审讯、处刑。在军队中,在学校中,在政府机关中,在民间,在集会场所,甚至交通孔道,大街小巷,处处都有这样人在活动。执行这些任务的『特种』组织,在汉有『诏狱』和『大谁何』,在唐有『丽景门』和『不良人』,在宋有『诏狱』和『内廷巡院』,在明初则有锦衣卫。」
锦衣卫的功能因此就只剩下「侦伺人民」一项了。在通过修改《明太祖》而完成于1948年的《朱元璋传》中,更列有「特务网」专节,而且说「直驾侍卫是锦衣卫形式上的职务,巡查缉捕才是工作的重心,对象是『不轨妖言』,不轨指政治上的反对者或党派,妖言指要求改革现状的宗教集团,例如弥勒教、白莲教和明教等等」。
文中「在军队中,在学校中,在政府机关中,在民间,在集会场所」,「政治上的反对者或党派」云云,用语极为现代化,作者的政治指向是明显的,但同样明显的是,这样的叙述令史实受到了伤害。以吴晗的学术地位和社会影响,他的著作一时成为风向所指。
在此之后,一部关于明代历史的著作,丁易于1949年出版的《明代特务政治》一书,把锦衣卫说成是特务政治的一部分。作者写作的政治目的很明确,他直言不讳地说:「一九四五年初正是中国人民对日抗战接近胜利的时期,这时候在蒋管区一方面是蒋介石的反动统治和勾结敌人的卖国行为的变本加厉;一方面则是人民民主运动蓬蓬勃勃日益高涨起来,而蒋帮特务的镇压、逮捕、屠杀也就越发来得厉害。在那时想要写文公开攻击他们的罪行,是没有办法发表出来的。于是我就想到利用历史事实绕个弯儿来影射…这样就系统地撰写,编成了这本书。」
尽管作者一再表白,说:「虽然用历史事实来攻击蒋帮反动政治,但绝不牵强附会夸张叙述」,而且「史料尽量称引原文,这样的好处是『信而有征』」。但是,由于作者做了「特务政治」这一主观前提设定,就不可避免地影响了他的研究,于是就有了这样的概括:「锦衣卫就是这样的成为明代的一个巨大的特务机关,和东厂遥遥相对,而并称『厂卫』。」「锦衣卫正式特务总是在几万人以上。」
更有甚者,丁易甚至以此对整个明史做了如下的概括和总结:「总括起来,我们可以做一个结论:明代帝王自身就是特务头子,司礼监是这特务头子的参谋本部,东西厂是它的二位一体,派出去的特务宦官也和它一鼻孔出气,锦衣卫又和东西厂分不开,而司礼监又是全国政治最高指挥者的『真宰相』,所以明代的政治就是这么彻头彻尾的特务化了」,他已经被自己设置的前提绑架了。明代二百七十余年的政治史,岂可以「特务政治」一言以蔽之!
史学影射之风延续很久,20世纪60年代诞生的《三家村札记》《燕山夜话》等都有很强的影射史学的痕迹。吴晗《海瑞罢官》的遭遇是尽人皆知的,斗争双方都举起了史学影射的工具。十年动乱结束,影射史学并没有结束。声势浩大的对「封建传统」的反思和对「专制主义」的批判,仍然在很大程度上延续了影射史学的模式。在这种情况下,锦衣卫仍然是其中一个显而易见的靶子。
在对历史的述说中,文艺作品,特别是通俗文艺,担任了添油加彩、推波助澜的角色。一般地说,通俗文艺作品的写手并不对历史进行深入研究,而通常是引用史学界的研究成果,又对其论点加以渲染放大。刻画锦衣卫的神秘、暴力,成为重要噱头。文艺作品之打动人心,感染受众,是学术著作无法相比的,而大众印象一旦形成就难以改变。通俗文艺作品表述的观念,又远较学术研究为滞后,不能及时地吸收学术界的最新研究成果,一些学术界已经解决的问题,或已经改变的观点,却在通俗文艺作品中仍作老生常谈。